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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网络犯罪十大案例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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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全民反诈”开展得如火如荼,反诈工作进入常态化、机制化运作。全国公安机关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总计侦办网络犯罪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3万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罪名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比上升21.3倍,开设赌场罪同比上升40%。


当前,网络在线活动爆炸增长,暗网通讯蔓延渗透,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扬,犯罪模式花样不断翻新,出现与新业态、新技术伴生的新型犯罪。例如,搭建平台操纵流量造假,利用互联网黑话发布违法犯罪引流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各类黑灰产服务等。同时,网络的快速传播属性也为诽谤造谣提供了温床,诋毁英雄烈士、造谣他人私生活,严重影响网络环境。为了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一批打击网络犯罪的示范案例。


案例是法律理论的试金石,也是法治实践的风向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以“中国新型案例引领法律创新”为使命,聚焦热点案例,以实践案例探索治理思路,以前沿思维引领时代航向。现整理出2021年度网络犯罪十大影响力案例(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邀君共享,与君共商。



一、大学生羊毛党诈骗案

2020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丁某某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等3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8年4月起,在校大学生徐某购买肯德基套餐兑换券后自助点单,对兑换券即时申请退款或取消订单,恶意造成兑换券使用和退款或退单同时实现,并将对应套餐产品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徐某将上述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被告人丁某某、翟某某等人。后丁某某又将上述犯罪方法制作成视频,并通过网络贩卖给他人牟利。以上被告人对肯德基共计造成20余万元经济损失。


如法律专家所言,现代社会科技发达,交易方式发生革新,但代码与程序所支撑起的交易系统仍然是“人的意志的外化”,代表的依然是经典的社会关系,自动化的决策过程不能成为我们逾越正常规则的借口。网络犯罪低龄化,并向在校大学生蔓延,本案的判决明晰了“薅羊毛”的刑事法律界限,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轻易逾越法律禁区。除司法机关以外,学校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在数字经济时代全面筑牢校园犯罪防线。


二、全国首例“抡博”案

2020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全国首例“抡博”案,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95后”被告人蔡某某为明星应援开发“星援”APP。该APP为让粉丝能够更“高效”地打榜,无需登录即可对微博进行批量转发、点赞,且不受次数限制,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余万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被告人违法所得600余万元。


“抡博”是行话里的叫法,即用户可以批量操作在软件端绑定的账号,更快速高效地对微博内容进行批量转发,是一种典型的流量造假行为。其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蚀了网络诚信体系建设。治理流量造假行为,需要立法、司法、企业、群众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刺破流量造假的毒瘤。


三、 全国首例微信“清粉”案 

2021年3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利用微信“清粉”软件非法获取微信用户信息的案件。张某等8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与何某、谭某等人经共同计议后决定开发 “清理僵尸粉”软件。该软件在未获得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能够控制用户微信账号,批量获取微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添加、修改等操作。该程序控制用户微信账号后,可以向用户的微信好友群发信息,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添加关注公众号等。短短3个月时间,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取用户微信群聊二维码2000余万个,均出售给了下游的广告、营销甚至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同时还为他人批量关注微信公众号和刷阅读量、刷赞,先后获利260余万元。


本案犯罪团伙具有网络黑灰产典型性特征,团伙平台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高,隐蔽性极强。从非法获取微信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到下游的广告、营销和其他网络犯罪,相关的网络黑灰产已经形成一个各环节相互独立又紧密协作的产业链。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微信“清粉”案,为广大群众保护个人信息敲响了警钟,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作出贡献。


四、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使用者入刑案

2021年3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使用者入刑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牛抢购软件制作者被告人上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牛抢购软件使用者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上官某制作用于在网购平台秒杀商品的抢购软件,并通过网络提供给被告人李某使用,收取购买费、使用费5.3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软件具有绕过平台设置的安全防控机制,使用批量服务器IP和批量账号进行批量下单。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使用该软件在电商网站上通过“抢购”、“秒杀”等方式抢购限量版篮球鞋等商品,后将抢购的商品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约20万元。


本案对被告人李某通过技术手段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类防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订单数据,从而完成下单的操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对打击此类行为的罪名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五、“辣笔小球”诋毁英烈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仇某某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认定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2月19日,仇某某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影响恶劣。2月20日,仇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检察院依据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第一案,也是江苏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依法处理本案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崇尚英雄,爱护英烈、保护英烈的名誉、荣誉,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引领作用。此外,作为适用法律新规定办理的相关领域第一案,本案具有重要法律适用意义。在定罪量刑、裁判说理等方面为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一新罪名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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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子取快递遭诽谤自诉转公诉案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郎某在某快递驿站内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视频,并伙同被告人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后经他人迅速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因造谣者道歉态度消极,谷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诉被立案后,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协同取证,固定关键证据。12月22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女子取快递遭诽谤自诉转公诉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同时本案还被评为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一,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树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七、代办营业执照中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以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两被告人分别为代办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两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为他人代为办理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组织、带领、帮助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并在多家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嗣后将代办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邮寄给上家,收取代办费用,其办理的对公账户最终被用于诈骗分子洗钱。


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其背后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其中就包含类似本案披着“中立”的外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各类服务的黑灰产团伙。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铲除其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很好的抓手。如何用好该罪名,本案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八、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入刑案

2021年10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入罪案作出终审裁判,维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三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陈某未经Q公司允许,利用被告人陈某编写的XCORS.GwServer程序等技术手段获取Q公司等精确定位差分系统的数据用于转发,由被告人李某提供售后、维护,从而销售CORS服务账号,销售数额人民币52万余元。


不同于网络游戏数据、网络视频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因此,本案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不但涉及侵犯Q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对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构成威胁。本案的审结,敲响了地理信息行业数据安全保护的警钟,对进一步优化地信企业营商环境、保护专业地理测绘数据具有重要意义。


九、首例利用变异黑话发布违法信息案

2021年11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柯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柯某在互联网上出售账号给他人用于发布引流信息,并提供引流信息“代发布”服务。期间,被告人柯某以拆分、模糊违禁词等方式避开平台的信息内容排查机制,帮助他人发布包含“查个人定位、查电话定位、查聊天记录、棋牌透视控制”等违法犯罪内容的信息400余条,造成上述信息在平台上被点击3万余次。被告人柯某先后向他人出售用于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账号200余个,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本案是利用谐音、模糊、拆分等变异黑话规避互联网平台信息内容的排查,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并利用大数据进行引流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价值在于:一是将互联网变异黑话认定为违法犯罪信息,二是在未查证下游的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下,仅根据发布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即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整治打击引流黑灰产提供指导性范例。


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两家公司,雇佣多人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再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并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的宣判,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坚定决心。随着国家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漠视版权的拿来主义必将受到严惩。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创新发展的基石和动力。本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提高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预示着我国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为我国科技创新奠定基础。


END


文字整理:韦彦洁

本文编辑:李华勇

本文审阅: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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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周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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