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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国 | “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

数字法学 2022-04-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外法学编辑部 Author 李占国


“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

李占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摘    要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司法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设一种全新的法院样态——“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可能。与既往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同,“全域数字法院”是一场重塑性的制度革命,它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内网外网共享协同、有线无线互联互通为基本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与数字赋能,更加注重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更加注重全面数字化与高度智能化,运用“技术+制度”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注入新效能。建设“全域数字法院”,主要路径是通过“平台化建设”“无纸化转型”“智能化赋能”三阶段,打造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提供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构建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驱动司法制度的全方位变革,并最终实现司法领域从数字赋能到制度重塑的革命性变革。

关键词  全域数字法院  平台化  无纸化  智能化  制度变革


目    录


一、“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
二、“全域数字法院”的功能与目标
三、“全域数字法院”的基本要求及实现路径
四、“全域数字法院”的具体样态
五、结语



息时代的法院究竟是什么模样?法院究竟是一个场所还是一项服务?正如先前在农业社会中演化形成的、主要是回应农业社会问题的普通法显然不能满足工业化、城市化调整发展的社会需要一样,建立在工业化条件下、在工业化社会中形成的现有司法制度同样也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的社会发展需要。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日益在线化,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在发生深刻变化,除了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外,还期待司法服务更加便利、快捷、开放、普惠、均等。以严谨、繁琐、封闭、程式化为特征的现行司法应当作出怎样的调整,特别是在法院架构、诉讼制度、理论范式等方面应当进行哪些变革,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互联网浪潮的冲击,才能以数字正义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这已是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主动应变、化危为机,深化结构性改革,以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变革催生新的发展动能。”司法机关应坚持创新思维、数字思维,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司法各领域改革,加快从信息化向智能化转变,进一步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文在总结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司法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探索经验,提出“全域数字法院”这一全新命题,并从改革内涵、时代背景、现实基础、功能目标、基本要求、实现路径、具体样态等维度作一个宏观的勾勒,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之路提供一种新的可能和想象空间。

一、“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


(一)时代背景:互联网司法发展的良好基础

“我们塑造了工具,此后工具又塑造了我们。”当前,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数字变革的新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变革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日益改造着社会关系和结构,并向人们提出了法律变革上的诉求。例如,当前大量的涉网案件具有当事人分布跨地域、行为虚拟化、交流在线化等新要素,按照现有管辖规则进行诉讼,成本高、流程长、难度大,而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和管辖连接点的多样性,事实上已使传统的地域管辖形同虚设。司法必须及时回应这些全新的挑战,形塑一个全新的司法运行模式,互联网司法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司法快速发展,为建设“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自2016年1月最高法院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以来,中国互联网司法先后经历了“司法+互联网”—“互联网+司法”—“互联网司法”三个发展阶段,最后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网上纠纷网上审”,开启了用互联网方式治理互联网空间的新篇章。这一时期的探索和显著成效为提出“全域数字法院”至少奠定了三方面基础:一是制度性供给的积累。“改革要于法有据”是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司法的互联网化”探索中,传统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不断受到挑战,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试水者在获得中央特别授权的前提下不断尝试适应在线诉讼、电子诉讼的新规则、新模式,最终形成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为“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基础。二是技术性支撑的成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强调的,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近年来全国各地信息化建设中积累的各类顶层规划、技术方案、应用系统与推广经验,以及日益普及的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也都在司法领域有了不同程度的尝试与应用成效,为“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成熟的技术土壤。三是数字化认知的培育。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与智能终端的普及,公众在积极参与在线诉讼的实践中逐步了解、熟悉、接受和认同互联网司法,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非接触式诉讼”成为新常态。法官群体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中也逐渐培养起“用户习惯”与“互联网思维”,整个社会的数字意识与数字认知有了全面的提升,为推进“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现实基础:从信息化法院迈向数字化法院
要理解“全域数字法院”,首先必须要理解“数字化”与“信息化”的区别。“信息化”的本质与最鲜明的特征是“技术赋能”,即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升传统业务流程的质效;而“数字化”本质和最鲜明的特征是“数字赋能”,根本要求是“制度重塑”。目前,信息化已经日新月异,而数字化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是一片需要攻坚克难的改革“无人区”。
第一,数字化改革是一场重塑性的制度革命。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数字化时代加剧了传统、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碰撞交融,形成了特有的“中国问题”,这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未曾遭遇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同,很难通过“移植”或者“比附”来参照解决。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机关,必须通过数字化改革提升应对信息时代“中国问题”的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能力。这场革命是从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跨越,核心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而不是简单地把数字化应用场景叠加到传统的体制机制上,也不是简单化、表面化的信息化建设、场景应用开发,“仅仅把技术工具用到旧有工作方式上……这种情况意味着技术只实现了自动化的效果,而没有实现转型。也就是说,各类系统把传统工作方法流程化和便捷化了,但没有实现彻底不同的工作方式……而非全面变革”。
第二,数字化改革是法院现代化的关键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出信息化与现代化的紧密联系,对司法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现代化包含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数字化改革使技术深度融入司法,为以技术牵引,重塑法院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乃至诉讼制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笛卡尔率先提出了经验直观、数学推理与自然世界之间的普遍必然联系,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科学研究与人类活动生产的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一种新的透镜——大数据日益成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导方式,司法也与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人工智能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大量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贯穿于分案、审理、庭审、判决等司法全部流程中,促进了司法审判效能的提升,推动了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但在现有司法模式下,由于绝大多数法院仍停留在传统纸质办案阶段,智能司法的数据量严重不足,不足以引发大数据的质变效应。司法智能化的发展要求数据的整合与开放,即在数据的互联流通中达成跨界跨域的机器学习和知识生产。而这一过程必然会冲破建制化基础上的信息壁垒,促使条块分割、自我封闭的信息孤岛逐渐联通,这是构建“全域数字法院”的技术之需。
第三,数字化改革是全面提升法官现代化能力的重要契机。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现象,从过去的次要矛盾和局部矛盾已经上升为我国司法的一对基本矛盾。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传统的手段工具、方式方法、机制体制很难彻底解决案多人少、审判监督等难题。充分发挥数字化这个当今世界最大变量的牵引作用,通过数字赋能推动制度重塑,可以最大限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法院调配司法资源,有效解决法官忙闲不均、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同时,人工智能在审判实践中日益广泛应用,使得算法技术和法官认知集合为一个新的裁判认知系统,必将带来裁判形成方式的重大变革。不难预见,在交通事故、网购、民间借贷、信用卡等这些法律关系简单、纠纷类型化、要素结构化程度高的案件中,人工智能的全面替代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实现,法官则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有效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促进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三)命题提出:“技术+制度”的“全域数字法院”
无论是从“时”还是“势”的角度分析,数字法院已经成为矗立在人民法院迈向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经阶段。得益于在互联网应用与基础设施方面的领先地位,中国社会在全球率先进入数字化时代,因而中国法院也成为世界法治文明进程中第一个直面“数字法院”历史命题的法院。
“全域数字法院”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拓展和升级,是对互联网司法内涵的深化与完善,是信息时代现代化法院的理想样态。一般认为,互联网司法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专指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化的司法”,二是特指治理层面的“互联网的司法”,三是“互联网化的司法”和“互联网的司法”的综合体。“全域数字法院”从上述第一层内涵“互联网化的司法”出发,通过技术与制度的交互正向促进,实现了对传统法院的彻底数字化改造,达到全域化、一体化、智能化和制度重塑等目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全域数字法院”是一种以“法院”为视角的互联网化司法的高级形态,目前它还只是一个形成中的新概念。
需要说明的是“全域”的界定,“全域”有全区域、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等涵义,之所以在数字法院之前加上这样的限定,主要是为了凸显这项改革不是一个信息化项目,也不是局限于一地区、一法院、一事项、一流程,而是覆盖所有法院、贯穿所有流程、涉及所有要素的全局性革命。如果说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在线法院分别只是一个点,“全域数字法院”则是一个面,是从“风景”到“全景”的集成融合、蝶变升级。所谓“全域”,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一是司法领域的全业务覆盖、全要素优化、全周期管理;二是物理空间(线下)和数字空间(线上)全覆盖;三是法院嵌入或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全覆盖。因此,“全域数字法院”不是一家实体法院(不同于具有实体意义上的“互联网法院”),也不是法院的一个业务系统或平台(不同于技术概念上的“智慧法院”),而是“技术+制度”的现代化法院新样态。


二、“全域数字法院”的功能与目标


“全域数字法院”应数字时代而生,其欲实现的功能就是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破解司法困局。相较于“智慧法院”而言,“全域数字法院”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诉讼流程的再造、诉讼制度的变革与法院组织架构的重塑。
(一)优化审判资源:为提升法院生产力提供源动力
“全域数字法院”通过对整个传统法院体系、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的彻底重塑,实现对所有司法资源与业务流程的优化,并对现有司法人员的职责与定位重新界定分配,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审判组织与业务流程的变革
法院内部组织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同类别人员组成,司法改革后,典型的最小审判单元是“一审一助一书”。而囿于编制、经费等限制,在中高级人民法院更多的是采取“三审一助一书”模式,其运作逻辑就是前文所述的基于工业时代的“卷宗主义”思路。在“全域数字法院”体系中,传统物理空间的办案模式被线上的平台式司法逐步替代,所有审判资源均依托于统一平台完成线上的整合与数字化的转型,这种技术上的创新正在逐渐倒逼人民法院组织架构的变革,也为重新规划法院内部组织提供了无限的想象与可能。
审判组织所承担的任务按其与裁判核心事务的距离远近可以划分为“司法辅助事务”(譬如送达、记录、归档、排期等)与“司法核心事务”(主要指裁判权的行使),而介于两者之间还有“类核心事务”(如立案审查、管辖确定、案款发放等各类事务)。人民法院“四五”“五五”改革纲要中均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辅助事务的“集约化、社会化、智能化”改革。如果以法院审级和事务类型为两个维度对这类集约改革作一个区分,可以将法院组织架构的集约化改革划分为以下不同模式:从县级法院内部辅助事务的集约改革,到全省域法院各类事务,甚至司法核心事务的集约化改革,数字法院转型中对传统法院组织架构的重塑甚至颠覆程度也由浅入深。
一是基层法院流程整合。传统办案模式在县级法院层面即开始发生变化,打破“一人一团队包案到底”的形态,将纠纷解决全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拆解开来,分段集约、流水线作业,立案、送达、保全、记录、发放案款等不同辅助事务不再由一个法官或合议庭完成,而是改为每个环节固定由特定司法人员来负责全院所有案件的上述事务。例如原来每个案件的送达由承办该案件的助理或书记员来完成,但现在改由专业团队来完成全院所有案件在不同阶段的送达工作,并将送达结果通过平台自动反馈给各个案件的审判团队,法官真正将精力集中在最核心的事实查明、法律适用上,法官只负责“提刀走进手术室”,而所有“体检、化验、消毒、术前准备、术后复查”等均由专门的辅助团队完成。
二是市域司法资源集约。即从一个法院内部到跨法院间的集约化改革,在地市级范围内实现了两级法院司法事务的重新组织与司法资源的统筹调配。以执行案件“分段集约化办理”模式为例,将市域内同一案件中的执行实施权分解、配置给不同机构或人员行使,将不同案件中的同类权力集中交由同一机构或团队行使。具体而言,通过将执行工作中涉及的不同环节模块化,建立起立案、初次接待、制作发送程序性文书、网络查控、收发委托执行请求、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拍卖辅助工作等不同工作单元,由不同团队专门集约化实施各类辅助性事务,服务执行实施团队。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由各个专业工作单元承担,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协助就像机器的齿轮一样,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三是省域司法机制重构。即全省范围内的司法资源实现了跨市域再分配。例如,全省设置“一个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以解决各地立案标准不一导致“立案难”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个立案庭”,并不是一个实体化、建制化的立案庭,而是全域法院共建共管共享的“线上协同作业共同体”,通过技术手段、跨域立案、共享法庭等方式提供均等、普惠、便捷的立案服务。一个个案件的具体审理仍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管辖利益、审级利益;即使当事人选择采取传统的线下方式申请立案,在全域数字法院的条件下,也完全有条件通过就近跨域方式申请立案。再如,在司法核心事务方面,各地法院法官可以在线组成合议庭完成案件的阅卷、开庭、合议等全部流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全域法院依托一个平台“不破行政隶属,破除行政壁垒”。
2.司法人员职责定位的转型
加塞特曾提出一个精彩的命题“技术就是人们为了省劲而费的劲”, 并随之提出两方面的追问,这两条追问同样适用于数字法院建设:一是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省下来的力气”要重新分配到哪里去。二是当80%的司法事务是由20%的人通过不断整合法律专业知识与技术创新来提升效率、节省力气完成后,大多数司法人员将因为各类便捷而能力日益退化,而少部分人既精通审判业务又不断参与技术研发而愈加专业,从而形成司法人员群体内部的两极分化。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长期使用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法官很可能逐渐从主体性角色转变为客体性角色。在机器的刚性智能约束下,法官需要有非常强的自主性才会去挑战算法做出的决定,法官最终很有可能变成程序智能的确认者。这时,辅助审判系统就会变成真正的审判系统,而人类行为则变成了辅助。这一点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逻辑非常相似。这种观点从技术上讲是可能的,随着数字赋能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算法的改进或新算法的发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也会不断扩展,推动越来越多的人工司法辅助事务、类核心事务,乃至核心司法事务被智能化应用所替代。与此同时,随着司法流程不断数字化与算法化,也会需要更多的法官来参与组织海量复杂法律材料和流程,并对其建模。未来法官会将平台与系统所节约下来的时间与精力越来越多地投入到算法与模型的建构中,逐渐实现从“个案的审理”向“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的提炼”“知识图谱的整理”及“智能算法的开发”转型,将个案的规则、审理的技巧、裁量的尺度通过代码输出给其他所有法官、所有案件。正如学者所言,未来的法律行业可能会出现“法律知识工程师”“法律技术专家”“法律流程分析师”“法律数据科学家”等10大类新角色。我们相信,这种趋势将会在法学院、律所、检察院、法院甚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大量涌现,而且这些新角色的部分或全部活动将渐渐融入到法官的传统工作中去,未来数字法院的法官也必将承担起完全不同于传统司法语境下的法官职责。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的限度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关系到司法能否数字化以及如何数字化的技术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何为司法以及司法如何作为的重大司法伦理问题。自从笛卡尔提出“人体二元论”以来,智能与大脑(身体)二元论就是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这种争论的内容是人类是什么和机器人的未来将是什么。作为司法活动核心的裁判工作面对的是人类日常生活的巨量知识,这些知识具有高度的逻辑性和复杂性,很难将所有非形式化的知识传达给形式化的计算机程序。面向算法的认知阐释不能被视为一种无所不能的理论,至少目前而言,人的认知中还存在若干方面不能被算法所阐释。认知的可算法化与不可算法化的划界问题,可能会随着算法能力的增强而不断变动,但不可能被完全突破。因此,随着司法活动不断地被人工智能“解码”和“理解”,算法定义裁判、判决成为“算决”成为了可能,但也要防止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算法黑箱”和“算法霸权”, 因为算法并非一种客观存在,而是隐含着价值偏好,甚至是偏见的一种决策;另一个极端是判决的单一化和司法的机械化,以致造成“单向度的人”和“单向度的社会”。算法对于可量化、可计算、可交换的交易型纠纷可能比较擅长,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人身侵权、劳动争议等伦理性较强的案件,仅具“片面而深刻”的“有限合理性”,可能作出让人无法接受的判断。司法的过程更多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如果机械的、整齐划一的适用法律就是法官的全部天职,那么人类就不会对司法有什么知识上的兴趣,而那些对案件卡片有最佳索引的人也就成为最睿智的法官。因此,电脑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不能取代法官。
(二)实现更高水平的正义: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
公平与正义永远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传统环境下,司法裁判对正义的追求受制于物理时空的资源限制、区间阻隔和机制障碍,个别案件中还受到人情因素、法官认识水平的影响,导致诉讼费用高昂、诉讼过程繁琐漫长、“同案不同判”等影响正义实现的难题一直客观存在。20世纪中叶以来,“司法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大面积出现。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人们发起了旨在为当事人接近法院、实现诉权提供实质保障的“接近正义”运动。但“接近正义”运动需要付出较高成本和代价,面临诸多难题。信息革命的到来,给“接近正义”运用的整体转型提供了巨大动力和难得契机,“为更加接近正义奠定了现实基础”。
一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正义可视化。“全域数字法院”能够实现全部诉讼活动在同一个平台进行,法官与当事人在平台上每点击一次鼠标就留下一串数据,每天不断积累海量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关系数据、财产数据等,这些数据以高度结构化、要素化的方式采集、存储、分析,深刻重塑着司法运行模式,具体表现在:在案件办理上,支持全流程在线审理,办案过程智能辅助,审理信息全方位在线公开;在监督管理上,实现重点案件自动化标识、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建立智能化、自动化、精准化监管机制;在平台载体上,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司法运作的这种平台化转向,能够“让数据发声,使数据关联,用大数据思维发现审判规律、提高审判质效”, 在微观(司法机关内部)、中观(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和宏观(司法机关与全社会)三个层面实现不同程度的数据分享和在线互动,实现了正义的可视化。
二是司法决策建模化,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面对日常生活中种类繁多、情节复杂的大量案件,传统的法律规则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直接适用,自由裁量不可避免。即便是最智慧的大法官,也只能作出分散性、个体性的裁判,无法克服个体决策的有限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全域数字法院”中,司法人工智能通过数据标注识别、案件要素抽取、知识图谱构建来进行算法建模,这个“机器人法官”拥有的不再是法官个体或合议庭法官的有限能力和个体经验,而是来自海量类似案件信息及裁判结果的数据库运算,它所作的每一份判决,都是一项数据庞大的实证法研究和综合衡量。如此,才真正可能创造出“聚合的奇迹”,这相当于整合、提炼了所有裁判案件法官的集体智慧和最佳方案,既为克服“同案不同判”提供了客观基础,也最符合整体正义观。
(三)实现更高水平的智能化: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制于传统理念中司法被动性、有限性特点,司法如何有效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是实践中的难题,也是理论争议的焦点。随着平台化、无纸化的完成,依托平台实时汇聚沉淀的大数据,利用“算法+模型”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可以实现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信息的双向互通,构建起多维度当事人的画像体系,为事前精准治理提供数据支持。利用诉讼中获取的民事刑事判决记录信息、个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给发改、民政、通信运营商、证券保险公司、银行等,可以构建覆盖全社会、全行业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行业准入、享受政策福利、求职就业等不同领域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纳入参考,并在奖励和荣誉、任职资格、政府支持或补贴、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从事特定行业和项目、行业准入资格等方面进行相应限制。另一方面,法院的数字化改革实践还可以撬动、带动行政机关的数字化改革,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水平,真正发挥司法对提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作用。
传统社会的层级结构和层级势能所依凭的物理时空基础和载体,正在逐渐被数字时代的扁平化、个别化、流动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所消解。网络纠纷巨量化、数据鸿沟日益扩大、算法歧视无处不在等新问题,更是超出了它的涵摄和能力所及的范围。与此同时,日益崛起的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平台,却不断地加速万物联通、业务覆盖和智能升级,使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突破以往的物理时空限制而进行全景融合、高量赋能且成效获得指数级放大。这种发展趋势深刻地改变了社会治理体系,孕育了全新的智慧治理,进而从层级“势能”转向数字化“动能”,发挥智慧治理的支撑作用。人民法院只有遵循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致力于数字善治,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新兴科技所带来的进步、福利和便捷,成为数字时代的主人而不是“信息社会的囚徒”, 通过自身数字化改革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三、“全域数字法院”的基本要求及实现路径


(一)“全域数字法院”的基本要求
“全域数字法院”作为一项系统性、重塑性改革,目的在于最终建成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时空泛在服务、全流程智能辅助、全领域资源整合、全方位制度变革的现代化法院,必须同时实现以下三方面的深度融合、共享协同、互联互通:
一是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比于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 “全域数字法院”还需要处理大量线下纠纷,同时囿于当事人意愿等客观情况,其纠纷解决流程不可能全流程在线,更多情况下是以一种“部分线上、部分线下”的方式为社会提供诉讼服务,这就要求法院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自由切换。如果不考虑互联网法院作为一家组织法上的专门法院,当所有普通法院实现数字化改革后,可以认为,从技术角度看,“全域数字法院”即意味着每家法院均是“互联网法院”。需要厘清的是,无论是阶段性模式,还是全程性模式,线上办案并不等同于无纸化办案,例如当事人以纸质材料到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通过扫描、OCR识别对诉状与证据材料完成数字化、电子化,即使后续的调解、庭审过程中,双方到线下法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然可以利用上述电子卷宗进行质证、记录、签章等无纸化办理。未来还应不断完善语音识别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线下诉讼活动的自动电子化、数字化,打造更高水平的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是内网外网共享协同。目前,由于我国法院的网络架构采取的是专网与外网物理隔离的模式,法院主要的业务系统、司法数据均部署、存储在内网,全国3484家法院、30万名干警主要在内网办案办公。社会公众与当事人必须从与法院专网物理隔离的互联网端才能获得司法服务、参与诉讼活动,公安、检察、国土、税务、民政等其他机关、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司企业的数据、业务也只能通过专线或互联网与法院进行共享、协同。“全域数字法院”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打造具有强大支撑能力的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实现法官在内网的办案活动与群众在外网的诉讼行为互联互通、高效协同,实现公安、检察等单位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三是有线无线互联互通。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逐渐成为百姓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利用专业APP、微信小程序等无线端的通道为社会提供在线司法服务也成为时代的刚需。基于微信小程序开发的移动微法院具有“无需下载、扫码即用、用完即走”等轻量化应用的特点,对于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的普通民众来说,能够满足其低频次、易学习、轻应用的技术需求。但小程序的弊端也很明显,即功能相对简单、承载力弱,对于律师、银行等高频诉讼群体,则需要通过PC端来提供更加丰富、全面、专业的诉讼服务,以满足其多样化、差异化、精细化的业务需要。因此,只有有线无线的相互配合,才能够较全面地覆盖数字办案的各类应用场景。
(二)“全域数字法院”的实现路径
构建“全域数字法院”,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并满足司法运行的特定要求,结合已有的探索经验与试错教训,可以大致总结出一条符合中国法院的改革路径,即“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三阶段方案。
第一步,平台化整合,实现“碎片化应用”到“一平台通办”的转变。传统法院业务系统建设中的“碎片化”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影响群众司法获得感的瓶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在物理空间上解决了“只进一扇门”的问题。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参与诉讼还是存在申请立案、保全、执行等分别不同入口、多次登录、反复录入信息的情况。对于法官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无法真正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办案。
平台化建设旨在接通在不同业务、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之间存在的数字化“断点”,形成“全域数字法院”的基础支撑能力。具体包括:一是建成“一个平台”。加强系统集成与数据融合,整合人民法院传统信息化建设中的所有业务系统,从审判到执行,从一审到二审、再审,从调解、信访到审执业务,从司法行政到人事管理,建成上下贯穿、横向联通、前后衔接的“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二是实现“中台支撑”。中台一般包括“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和“智能中台”。首先,将不同业务场景中共同的功能整合、沉淀到“业务中台”,为法官和当事人“两端”提供能力,为快速创新提供便利。其次,“业务中台”将各应用场景产生的数据沉淀于“数据中台”,由“数据中台”对全域的数据进行汇聚、清洗、加工、挖掘。最后,“智能中台”则通过智能化的工具为“业务中台”提供语音识别、文字识别等通用化的智能服务。三是积累“知识能力”。依托覆盖全域的“数据中台”,集质效分析统计、报表生成、指标速算等服务能力于一体,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司法管理,以及国家治理提供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决策参考服务。
第二步,无纸化改革,实现“传统线下办案”到“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转变。依托于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在立案、审理、执行、归档等环节全面推行以全流程“电子卷宗单轨制”为核心的无纸化改革,不再保留纸质卷宗或纸质材料。这项改革是面向法院内部办案办公方式的彻底转型,而不是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线上诉讼,即向群众提供线下诉讼之外的“增量”服务。无纸化改革的关键与难点在于转变法官的办案方式,要让法官习惯于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前提是“法官作为平台设计师”,让法官从用户角度参与平台的开发与建设、迭代与完善。
无纸化改革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全面加强卷宗治理。鼓励当事人、律师通过微法院、法院网等进行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对于到立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通过现场扫描进行电子化处理。二是全面加强流程治理。深度应用电子卷宗于调解、庭审、评查等案件全生命周期,形成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无纸化办案机制。三是全面加强行为治理。从分案、审批、阅卷、合议等法官的日常行为入手,全流程实现在线化、数字化、电子化,引导法官将网上办案作为一种自觉和常态。
第三步,智能化赋能,实现“司法信息化”到“司法智能化”的转变。充分利用“算法+数据”的优势,在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各方面全面发力,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一是深化审判节点智能化。依托OCR文字识别、ASR语音识别、NLP自然语义处理等技术为办案人员提供立案信息回填、繁简自动分流、笔录智能生成、类案智能推送、文书智能纠错等审理全流程伴随式智能辅助。二是探索类案裁判智能化。以裁判规则相对简单清晰的类型化纠纷为主攻方向,由法官总结梳理该类纠纷的所有裁判规则并形成最小颗粒度的知识图谱,并由算法专家根据业务场景选择算法模型和编制代码,使其具有分析案卷材料、庭审实时归纳争议焦点、同步生成裁判文书等功能,以人工智能的感知、分析、学习能力辅助法官,实现案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当庭归档。三是推动网络治理智能化。积极探索智能化背景下的诉讼制度变革和法学理论创新,大力推动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治理规则的完善,探索“代码+法律”的融合治理,变事后的裁判为事前的预防,加快从“事”到“制”、从“治”到“智”的转变。


四、“全域数字法院”的具体样态


在平台化建设、无纸化改革、智能化赋能三阶段基本完成后,人民法院所有审判活动全流程、全方位转至平台上办理,各类业务流程与审判资源不再受到物理空间的束缚,传统诉讼制度与法院组织架构因此有了彻底变革和重塑的可能性。未来的“全域数字法院”主要呈现为以下四方面的具体样态。
(一)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
在平台化建设的基础上,“全域数字法院”以“案件全生命周期”为核心,注重各个业务流程、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耦合性和协同性,打破传统各个业务系统的“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实现从多业务系统到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的转变。
1.全业务平台“一站通办”
“全域数字法院”视角下的一体化司法事务平台,即对外提供统一的在线诉讼服务通道,对内建成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两者互联互通、高效协同:一是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网上立案、调解、缴费、送达、庭审等全流程诉讼服务,为法官提供阅卷、审批、合议、撰写文书、监管等所有办案办公服务,实现贯穿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链条、全业务、全场景的响应。二是上下级、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案件移送、跨域立案、管辖指定、委托执行等事项上实现全面的线上协作。三是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政法单位,与不动产、税务、银行等协作单位之间实现全面的“多跨”协同,从而达到实现全生命周期“一站通办”的效果。通过这种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平台协作,可以倒逼社会治理各个领域的平台化建设。
2.全周期数据“深度连接”
一是以数据流动为驱动覆盖调、立、审、执全节点所有办案流程,以数据的流动代替当事人和法官跑腿;二是以数据连接为驱动,推进协同一体化突破,纵向上覆盖不同审级法院,横向上实现与公安、检察、司法对刑事案件的在线协同,实现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在线协同。三是以数据运用为驱动,推动司法监督模式再造。汇聚全域法院的案件信息,将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外部数据等数据体系作为数据资源,形成覆盖人、案、事、物全方位所有司法政务环节的大数据,为审判权力运行的智能化、静默化管理奠定基础,实现从“用数据说话”到“让数据说话”。
3.全链路融合“数字生态”
平台和生态总是以孪生状态出现。构建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的另外一个突破,即在司法领域引入“生态思维”,构建起“大平台、小前端、富生态”的“全域数字法院”体系。通过中台构建,“全域数字法院”将提供一个类似于“操作系统”的底层平台,拥有丰富可用的组件工具和标准通用的能力接口,从而为各类精细化场景开发相关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提供强有力支撑,使得法院信息化从传统单向的司法服务输出转向提供基础数字平台、完备数据服务,使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数据企业成为协作创新和数据治理的推动者。通过能力接口和数据开放,供上述主体依托该平台在司法服务、社会治理领域进行“应用创新”“场景创新”和“数据挖掘”。一个可持续的平台应当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迭代和丰富,以适应社会和司法不断变化的新需求,成为一个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社会各方主体共建共享的良性发展模式。
(二)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
只有依托“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与“全流程单轨制无纸化办案”,为百姓诉讼、法官办案、社会治理提供全天候、全时空、泛在化的服务才成为可能。
1.服务民众诉讼:打破物理空间的桎梏
“更广大的民众其实不大关心专业化还是非专业化的纠纷解决,他们关心的是纠纷怎样才能够顺利、公平、有效和便利地被解决”,“全域数字法院”立足于在线诉讼不受时空约束的特质,实现案件跨地域、跨国界、跨时间的司法服务。①立案阶段。线上服务可以让当事人通过有线、无线端等多种方式,在境内、境外,工作时间或八小时之外,完成所有事务、接受全类服务,彻底打破时空壁垒;通过“智能+人工”立体式自助服务,让不善于使用互联网的人也享受到互联网新科技带来的便利。②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材料、申请阅卷、举证质证、参与庭审,避免“时间差”“异地难”带来的诉讼不便,也可以采取一方线上、一方线下,部分线上、部分线下,同步审理、异步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数字—物理”空间无缝衔接。③执行阶段。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线上协作,破除传统线下执行的查人找物、财产处置、精准惩戒三方面难题。如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当事人原需到资规、税务、公安、民政、水电气公司等十余个部门,分别处理不动产上的违章建筑、欠缴税费、户籍占用等各类业务,在法院平台与上述部门实现对接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件事的在线服务。
2.服务法官办案:破除纸质卷宗的束缚
不同岗位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平台使用电子卷宗后,能够实现审判所有环节事项从“串联式”处理向“并联式”处理的转变,书记员送达排期、法官助理组织调解、承办人撰写文书、合议庭成员阅卷等不同事务可以平行展开,而不必等到一个环节结束才能进行下一个流程,这对提升办案质效、转变办案模式有了根本性的变革。另外,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前固化电子证据材料,弥补电子证据的虚拟性、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以有效打消法官和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顾虑。利用“3D扫描+AI三维视觉算法”实现实物证据数据化存储的1∶1还原,通过办案系统直接实现物证数据采集、上传、上链、查看、送达、随卷移送、归档等功能。将司法数据从时空限制中解放出来,就是将法官从卷宗和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以此换取司法效率的“乘法”效应。
(三)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
一是基于效率的节点智能化。审判流程节点的智能化以无纸化为基础,利用机器的“听”“说”“读”“写”能力,即通过智能化建模和算法“理解”语义、图片、视频等外界输入的内容和逻辑关系,进行学习和推理,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完成司法辅助性事务,并通过反馈不断优化行为。以“智能送达”为例,融合公安、电商、快递、网络运营商等外部机构提供的大数据,打破网系壁垒,多渠道获取当事人住所地、常用电话、电子邮箱、活跃社交账户等关键信息,智能筛选并推荐成功率最高的送达方式,实现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话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覆盖线上线下的立体送达,大幅提升送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基于公正的裁判智能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通过建模和算法来提升司法决策的客观性、效率性、可靠性,已成为必然的趋势。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设智能化裁判辅助系统,不论是民事案件中简易案件类型化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审判偏离度预警,还是关联法条、类型案件的智能检索、智能推送,都试图在不同方向上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寻找突破点。从目前实践经验与前沿成果看,以“知识图谱+AI算法”开发的法律人工智能仍将是主流技术路线:在深挖司法大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基于法律知识图谱,辅助法官快速进行案情梳理、精准推送类案法条、预警审判偏离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智能辅助规范量刑,为法官办案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辅助。以金融借款纠纷为例,前期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主流学说与审判实务,绘制该类案件的最小颗粒度的详尽裁判规则图谱,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形成机器可以执行的代码,再由人工对以往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标注并提供给算法预学习,不断提升算法的准确度与科学性。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通过文字识别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中的事实要素提取出来,自动选择具体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推理,结合庭审中双方辩论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最终得出判决结果并生成完整文书。此类智能化已经涉足司法的最核心事务,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因此也必然会带来司法伦理与理论范式的根本性变革。
三是基于监督的管理智能化。“全域数字法院”的“平台+智能”建设,形成了“法院—平台—法官”的互动构架,使得借助数据分析强化在线监管、法官自身管理以及平台本身治理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主要方向。首先,法院监管部门通过设计监管规则,让在线监管融入整个平台治理。通过聚焦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涉及的各项业务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研判,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特点,分析现有样本、梳理出规律和特征,为趋势研判、质量评查、风险评估、业绩评价提供全方位依据。其次,全流程在线办案使得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流程节点都可视化、可追溯,能够反映其办案过程是否规范,实现审判管理从传统事后管理向智能化、数据化、事中化管理的转变。当然,法官可以通过对现有监管规则算法提出批评和建议。再次,大量规整的数据汇集使得精准预判风险成为可能。数据治理是法院智能化转型的基础,也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应以有效的数据治理实现数据价值的释放,驱动司法和治理现代化的跃迁。通过提取司法数据中的有效特征、分析数据间的关联关系,可以获得很多未知但却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决策支撑信息。
(四)全方位变革的司法制度
现有司法制度无不建构在“物理空间”与“自然人理性”两个基本前提之上,随着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交融、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这些传统的工业时代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都在发生着变化,以往的司法制度在面对与处理新型社会关系时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与不匹配。
1.基础理论范式面临的挑战
舍恩伯格等认为,“大数据时代绝对不是一个理论消亡的时代,相反地,理论贯穿于大数据分析的方方面面”。通过前文对“全域数字法院”全生命平台、全时空服务、全流域智能的讨论分析可知,传统工业时代建构于物理空间之上的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将被彻底重塑,而支撑这些规则的基础理论与价值追求也面临着根本性的挑战。伴随这种新旧交替而来的就是传统法学基础理论范式对司法实践支撑不足,集中表现在对三对主要矛盾的回应与解释力不够。
一是司法供给与解纷需求之间的“接近正义”难题。立案难、超期审判、拖延执行、选择性执法等困扰当事人的一系列问题根本上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司法资源供给满足不了社会对矛盾纠纷化解的需求。而司法又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接近正义”是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不可能通过限制立案、大幅提升诉讼成本等方式来压制需求侧,而另一方面,目前又无法通过大幅增加司法人员来提升供给侧,因此只能向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寻求新解决方案。算法是处理大量纠纷的基础,只有引入算法才能帮助我们前所未有地“接近正义”。
二是个案裁判与类案同判之间的“共识达成”难题。无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对既往判例的尊重及类案同判的遵守都是司法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基本要求。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过14亿人口、省域经济社会文化差异极大、年均收案又高达3000万件的超大型法域,要通过法官个人能力来实现“类案同判”几乎是一件不可完成的工作。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数据,监督学习的思路就是通过将事先确定的规则在海量数据的不断学习中获得更加精准、有效的算法来处理个案。因此,随着算力的提升与司法大数据的沉淀,法院将一步步逼近“类案同判”的终极目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司法—社会”交互需求的“信息过载”难题。现代性司法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回应社会对公正的需求,这种回应能力也成为衡量司法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丰富与完善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的线上渠道,但民众要在海量的网页、APP、平台上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与服务,往往淹没在繁琐庞杂甚至相互矛盾的各类专业系统与公开信息中,造成民众需求依然难以得到针对性满足。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法院变革将依托自然语义理解、司法大数据分析、法律专业知识库等为民众提供更有针对性、及时性的个性化服务。也可以说,数字法院呈现给社会与民众的将会是一个千人千面的公共服务。
2.司法基础范式的转型
关于法律服务本质和法律过程本质的基础假定,因为技术和互联网的到来而受到挑战并被其改变。数字法院彻底颠覆了建构在物理空间与自然人理性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因此需要提出一个全新的“框架”来重构价值体系与理论模型。
一是主体上从“自然人法官”向“AI+法官”过渡。互联网司法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账号化”趋势,更多的是司法活动逐渐的自动化、智能化,以“算法+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将与法官等自然人主体共同完成部分甚至全部的裁判过程,因此基础理论体系中的主体必须要考虑相应的切换,从法官的裁量权到算法的可解释性,从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到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等,通过场景化规制来实现“负责任的智能裁判”这一目标。
二是逻辑上从“三段论”式推理向“联结主义”演化。目前占主流的联结主义人工智能的一个特征在于,它只关注相关性,而不关注因果关系。从逻辑学分类,法官裁决运用的是演绎法,即在前提真实的情况下,进行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而大数据的运算规则是归纳法,通过数据的全面性和完备性,使结论的或然性无限逼近必然性。因此整个司法逻辑必然要实现从三段论式推理向建构在统计学基础上的联结主义的转型,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变成“小前提—大数据—概率性—结论”。
三是结构上从“法律—行为”到“法律—代码”切换。法律确定规则来评判具体的行为,这种传统的司法范式将逐渐演变成为法律通过算法固定为可以执行的代码,运行代码来辅助确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甚至可能出现法律提前固化为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系统规则,如随着自动驾驶的普及,将禁止闯红灯、超速的规则写入车辆自动驾驶程序,则可以从源头上杜绝交通违法。
3.传统诉讼制度的再造
现代的诉讼制度也是建构在“物理空间”与“自然人理性”两个基本概念之上的纠纷解决规则,如诉讼制度中的地域管辖、回避、证据等更多的是基于物理空间而设计的,而级别管辖、审级制度等则是基于理性人假设而建构的,但这两个基础目前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①物理空间的消融。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地域管辖、回避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等一系列基础性规则都是建构在物理空间的概念之上,例如“地域管辖”中合同纠纷的管辖分别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主要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法院查明被告财产、强制被告履行、调查履行情况、确定违约事实等,但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世界中,各类平台的住所地(注册地)对于上述考虑往往没有实质性意义,而合同履行通常又是全程或部分在线上完成,如何确定其履行地成为了一个模糊不定的伪命题。虽然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三家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作了明确,即网购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贷合同等11类纠纷,但上述纠纷之外,大量线下发生的传统民事行为往往也与网络深度融合交织在一起,例如民间借贷的签订、履行可能部分通过社交工具、支付软件完成,部分在线下交付或出具欠条,此时所谓的物理空间上的履行地与虚拟空间中的履行地已经很难作出清晰划分。
②自然人理性的动摇。人类社会从农耕时代迈入工业时代,机器与技术极大地解放了人类的生产力、拓宽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但技术始终只是辅助人类的工具。人工智能目前主要也停留在辅助法官裁判的阶段,但从“人工智能”对法官或书记员工作的“1%”的替代开始,人类司法就注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即开始致力于用与人的自然智力相匹敌的“他者”即智能体来替代人的“身体自然”, 这已是一个质的变化。这样的进程开启之后,除了显而易见的司法效率的提升外,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基于“自然人理性”的各类诉讼制度的存在价值,例如“审级制度”。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无不将二审、三审终审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后一道防线,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上一级法官拥有着更渊博的法律知识、更专业的业务能力与更丰富的审判经验。但如果一个纠纷解决中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工作是由“人工智能”来辅助或替代完成的,而一、二审法院使用的又是同一套“智能系统”、同一套“算法模型”,上下审级法院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同质化”,那么二审对一审的监督、纠错意义必将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用的深入而不断下降。另外,以智能合约技术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在交易、治理、信用体系中的深度应用,也带来了法律的不断“代码化”与算法的不断“法律化”。综上,随着自然语义理解、逻辑推理、智能合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与区块链基础之上的社会信任体系的不断演化,自然人理性这一现代性司法大厦的基石将不断被侵蚀和动摇。


五、结语


时代发展永无止境。我们相信,“全域数字法院”不会是法院或司法的“终极形态”,随着区块链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颠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社会治理的重塑,未来法院是否可能完全泛化为一项前置性、嵌入式的算法服务,司法的重心是否可能从个案的裁判转移至规则与算法的规制,法官的角色与软件工程师是否会逐渐混同,这些略显遥远的想象完全可能随着技术的加速迭代而提前到来。虽然技术与应用、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只有真正站在后天设计明天,才能指导今天。在全球真正实现数字化的那一天,中国“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探索必将成为镌刻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篇章。

END


本文来源:中外法学

本文作者:李占国

本文编辑:尚   鹏

本文审阅:王星雨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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