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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评析|2021年网络犯罪十大案例

数字法学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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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1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全民反诈”如火如荼。全国公安机关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总计侦办网络犯罪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3万名。近年来,暗网的危害性逐渐蔓延,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扬,犯罪模式不断花样翻新,并与新业态、新技术相伴而生。为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形成了一批打击网络犯罪的示范案例。案例是法律理论的试金石,也是法治实践的风向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以“中国新型案例引领法律创新”为使命,聚焦热点案例,以实践案例探索治理思路,以前沿思维引领时代航向,整理出2021年度网络犯罪十大影响力案例(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并邀请专家点评,以推动理论发展。


以下为专家点评内容:


事实概要

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月20日,仇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4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对仇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仇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裁判要旨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某某(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评析


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首先明确其保护法益,再以此为指引对其成立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如此方能实现对该罪的妥当适用。


本文认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荣誉本也属于名誉)以及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公共情感。在对名誉的刑法保护方面,刑法学界历来就“名誉”的定义存在极大的争议,对于是否应当承认以及如何理解“死者的名誉”就更是众说纷纭。依据规范的名誉说,“名誉”是从人的尊严中引申出来的、任何人都具有且应当受到社会承认的人格价值。基于该说,以刑法保护已过世的英雄烈士的名誉就并无不当。其次,英雄烈士是享有特殊称号的死者,其往往是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象征和社会集体情感的符号,故对其名誉和荣誉的维护也有社会利益的面向。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3条第1款也正确指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成立要件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其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为前提。但是,本罪在客观要件方面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下文分别从保护对象、实行行为、入罪情节等三个方面略加阐释。


1. 保护对象

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理解与适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英雄”上:

首先,本罪保护对象是限于已经过世的英雄烈士,还是也包括仍然在世的英雄人物?对此,立法材料指出,“本条保护的英雄烈士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都是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相反,也有见解认为,“无论对已牺牲的英雄,还是未牺牲的英雄,都可以适用此条予以保护”。不同部门法作为一个整体法秩序的组成部分,在其规范目的相似的场合,对相同概念还是应当尽可能维持相同的解释。如此才更有利于国民便捷地领会法秩序的价值决断,自觉依行为规范行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英雄烈士保护法都旨在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则上应当认为两者对英雄烈士的界定范围是一致的。对仍然在世的英雄称号获得者进行侮辱或诽谤的,以侮辱罪、诽谤罪论处即可。


其次,究竟哪些英雄烈士应当被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我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认定“烈士”的实质和程序标准都进行了规定,而“英雄”概念和“英雄”称号的授予程序却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多级政府部门都可能授予各类英雄称号,若认为所有的英雄称号获得者均属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就必然导致该罪的规定漫无边际。根据刑法同类解释的基本原理,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应当在与“烈士”相似的意义上予以把握。从形式上来看,根据我国当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烈士”的认定基本上由省部级政府部门和军队相关部门审查评定,因此,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也可以采用相同的认定标准。


但是,仅仅从形式上来考察仍然有所不足。因为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英雄人物没有从形式上获得过英雄(或烈士)称号。因此,对“英雄”概念的内涵还应当结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从实质的侧面予以填充。对于那些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并且也已经过世的英雄人物而言,即便其从未在形式上获得过英雄称号,对其的侮辱或诽谤同样会动摇社会的共同价值,激起民众的公愤,从而间接危及社会利益。将这些已经过世的英雄人物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范围,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范目的。


2. 实行行为与入罪情节

鉴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艺术自由的限制,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艺术自由又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故应当对本罪的实行行为和入罪情节加以严格把握。


首先,只能将明确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具有侵害性质的言论和艺术表达认定为本罪意义上的实行行为。若行为人的言论或艺术表达在形式上就已经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贬损自然应当肯定其实施了本罪的实行行为。相反,若行为人的言论或艺术表达根据相应情境和语境存在多种合理解读的可能,且其中至少部分解读方式并不具有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侵害性,便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自由”的原则,认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成立以相应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为前提。为了确保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不至于过度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对该罪意义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只有当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同时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情节时,才能认定其行为符合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



三、“辣笔小球”案的认定

2020年6月,我国与外军发生冲突,祁发宝组织官兵与外军展开殊死搏斗,取得最终的胜利。2021年2月,中央军委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为烈士们的牺牲痛心不已之时,仇某某却在其个人微博上以游戏《三国志14》中的技能名称污蔑祁发宝,否认戍边英雄烈士们付出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取得的胜利成果,并在微博评论区留言质疑我国公布的真实牺牲人数。其行为明显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严重侵害了祁发宝等英雄烈士们的名誉。且仇某某诋毁戍边英雄烈士的言论传播范围广,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其言论侵犯了多位英雄烈士的名誉,属于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仇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实行行为,也达到了入罪情节的要求。


本案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是,仇某某的言论在形式上主要指向祁发宝,而祁发宝在边境冲突中并未牺牲。那么,能否据此认为仇某某的行为并非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而实施?在本文看来,这并不影响认定仇某某在本案中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若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在世的英雄称号获得者,则仇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本罪的成立要件。若认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仅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结论也并无不同。因为,仇某某的网络言论并非仅针对祁发宝,其捏造事实否定戍边英雄烈士们的胜利成果,同样也对其它烈士的荣誉造成了损害,故其对这四位已经牺牲的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然,若同时还肯定仇某某对祁发宝构成诽谤罪,则其对祁发宝的犯罪与其所触犯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构成想象竞合。



四、本判决的参考意义及将来的课题

崇尚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是本罪适用的第一案,向社会公众确证了“英烈不容诋毁”的行为规范,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显著的引领作用。就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本身而言,该罪的设立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其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难题。特别是,对本罪的具体保护对象还须再予明确。从长远来看,为保证司法实务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适用的统一性,可能还是需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具有权威性的英雄烈士名册,从而彻底明确该罪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刘艳红:《法秩序统一原理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研究》,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

王钢:《刑法新增罪名的合宪性审查》,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4期


END


本文作者:王 钢

本文编辑:史学会

本文审阅: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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