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数字社会的言论自由,插上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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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网信办开展了集中力量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一系列行动。“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200多亿条,账号近14亿个,但网络生态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折射出了信息网络时代公民言论自由异化的问题。
首先,每个公民皆享有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具有宪法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并非限于口头表达,还包括通过文字、图画、动作等公开表达意思自由的形式。在信息网络时代,沟通表达更加便捷、迅速、透明。以舆论监督为例,其不仅可以彰显民主制度下公民的自我价值、参与感,还可以通过“舆情办案”让弱势群体得到社会关注、司法援助,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设想一下,没有言论自由的土壤是可怕的,如一向号称“言论自由之光”的美国,噤声特朗普,封禁其推特账号,让“言论自由”一词情何以堪?
图片来源:陈诚《美好生活与宪法同行》
但是,很多网民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需要刑法规制。由于匿名化、难追踪化等特点,诸多网友化身“江湖侠客”,以键盘为剑,大肆污染网络生态环境。其行径既有网络暴力行为,如当红女星粉丝网暴中南财大学生,学校官微下场回应事件,也有每逢某大型电商平台大型活动、财报发布、新业务启动等时点,网络水军、黑公关对其疯狂抹黑打击。网络中“键盘侠”看到某一热点事件,便在心中预设真相,指点江山、党同伐异,以扭曲的价值取向歪曲事实真相,达到一种所谓的“舆情的狂欢”,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侵害,甚至波及正常的社会秩序。信息时代不仅滋生出“信息茧房”效应,而且强化了集体盲从意识。一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之中,就会变成“无意识”的野蛮人。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所说:“群体都是匿名的,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那些总是控制个人的责任感会消失殆尽。” 但是“雁过留声”,互联网是存在记忆的,用户在互联网时代的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不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规制。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民法事前赋权,刑法事后重点打击不法行为。但对于此类行为,刑法应秉持积极的预防主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延伸了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适用领域,而且量化数额、次数等入罪标准。为了惩治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二者填补了网络领域规制不法言论的空白,给“网络喷子”起到了积极的威慑作用。而且对于知法犯法者,刑法绝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将保留采取一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必要措施的选项。
最后,阻断“网络喷子”的飞沫传播,还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群策群力。第一,网信部门应着眼于顶层设计,注重建章立制,出台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的意见和规定,加强饭圈乱象、网络暴力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第二,网安部门应挥动铁拳,开展落实“断卡”、“净网”等专项行动,做好对企业与个人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的日常监管。第三,平台应强化责任,加强信息公示、优化推荐化管理。2022年4月以来,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打击造谣传谣行为,今日头条、抖音、知乎、小红书、微博等互联网内容平台公开账号IP属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对于用户推荐内容,应综合价值导向、内容质量、用户评价,构建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以网信部为中枢、以网安部为支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辅助的多头共治体系,形成共享、共治、共护的网络生态治理格局。
诚然,“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最佳的批评不仅应合法、合规,更应合理、合情。通过法律和部门的现实联动,共建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让社交媒体不再是尖锐和极端的土壤,而是自由与坦诚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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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华勇
本文编辑:韦彦洁
本文审阅:尚 鹏、汪金晶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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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尚 鹏
副 主 编:王星雨、钱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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