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 | 对里耶秦简中捕猿进献的探讨
【作者】 王勇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 2021年第4期
【责任编辑】股肱之臣
向朝廷进献本地土特产的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关于方物进献的研究是农史研究的重要方面。秦代迁陵县进献的物产种类很多,猿就是进献的地方特产之一。《里耶秦简》(壹)出版后,其中的“捕鸟”“捕羽”简很快引起学者留意,并撰文探讨猎捕禽鸟的用途、性质及背后的民俗文化与生态条件。而从里耶秦简的记载看,捕猿尽管不如猎捕禽鸟普遍,其实也是秦代迁陵每年都进行的常规活动。由于里耶秦简中的捕猿简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学界对此给予的关注亦不多,只是在论述迁陵的“进献”时有提及①。不过,里耶秦简中的“献”究竟是何种性质,学者间仍存在意见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讨论秦代迁陵捕猿进献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就学者对迁陵进献性质的认识提出自己的意见。
01
一、迁陵官府组织的捕猿
里耶秦简9-31载:“廿八年二月辛未朔庚寅,贰春乡守行敢言之:
廿八年岁赋献黄二、白翰二、黑翰二、明渠鸟二、鷩鸟四。令令乡求捕,毋出三月。乡毋吏、徒,行独居,莫求捕。捕爰用吏、徒多。谒令官有吏、徒者将求捕,如廿七年捕爰,乃可以得爰。敢言之。(正)仓□已付。……二月戊戌□□□□□□□□士五(伍)程人以来。除半。行手。(背)”②
这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迁陵县贰春乡守行给县廷的文书。里面提到迁陵县在秦始皇二十八年要“赋献”的动物数量,其中“黄”后面,因为诸鸟并列,有可能是漏了“翰”字,指黄翰、白翰、黑翰、明渠各两只,鷩鸟四只。但由于后文强调捕爰,这里也有可能是漏掉了“爰”字,指黄爰。简文中的“捕爰”,《校释》指出“爰,疑通‘蝯’,亦作‘猨’,猿猴”。并引《汉书·李广传》“为人长,爰臂”,颜注引如淳曰“臂如猨臂通肩也”,《史记·李将军列传》作“猨臂”为证③。“捕爰”即是捕猨(猿),而“黄爰”是指黄色毛皮的猿。里耶秦简9-3311载:“贰春乡黄爰皮一,黑爰皮二。”《山海经·南山经》“(堂庭之山)多白猿”,郭璞注“今猿似猕猴而大,臂脚长,便捷,色有黑有黄”④。猿虽有其它颜色,却以黄、黑两色居多。
秦始皇二十八年,迁陵县令让贰春乡负责捕捉要进献的禽兽,但贰春乡守行觉得完成任务有困难,因为乡里的吏、徒不足,他又特意提到捕猿需要的吏、徒数量多,请求能沿用此前秦始皇二十七年的做法,让其它有吏、徒的部门官吏带队捕捉,以确保能获得猿。迁陵当年要进献的禽鸟可能是较稀缺的品种。里耶秦简8-1562载:“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肎(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奊訽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⑤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启陵乡在捕获一只明渠后,乡啬夫赵即令专人带上鸟及公文输送县廷。此事同样在秦始皇二十八年,但七月已经超出迁陵县起初令贰春乡捕捉明渠的期限。当年迁陵进献禽鸟可能有所延迟,不管是由于迁陵县期间一直没有捕足明渠,还是捕捉到的明渠出现死亡而需要补足,都反映出这种鸟雀的难得。然而,据贰春乡守行此前的上书,在他看来,捕捉猿的难度要远远超过捕捉这些稀有鸟雀。
猿猴的称谓很早就出现了,但起初两者并称,其实是指猿与猴两种动物。里耶秦简 9-1005:
“□□虎、爰、木(沐)侯(猴)、田□、豺、□□□。”
“(猿)大者难驯,小者则其母抱持不少置。法当先以药矢毙其母,母既中矢,度不能自免,则以乳汁遍洒林叶间,以饮其子,然后堕地就死。乃取其母皮痛鞭之,其子亟悲鸣而下,束手就获。”
不同于捕捉禽鸟只是指派作徒承担。迁陵捕猿需要由官府组织,并且是官吏亲自带队进行围捕。里耶秦简 8-207载:“□□佐居将徒捕爰。□□二、黑爰一。□百五十人·皆食巴葵。”简 8-1559与此有关联:“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仓茲敢言之: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敢言之。五月辛巳旦,佐居以来。气发。居手。”《校释》指出:“8-207记‘……佐居将徒捕爰’,‘佐’前残画似是‘茲’。如然,这是假仓说明上薄牒的原因。”⑤这两枚简中的人物与事件相同,记录的是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迁陵假仓守茲与仓佐居“将徒捕爰”一事。秦代管理刑徒的县属机构有仓与司空两种,前者管理隶臣妾,后者管理刑罚较重的城旦舂、鬼薪白粲与居赀、系城旦舂的隶臣妾。由于捕猿需要大量人手,而司空管理的重刑徒需要严格监管,让仓的官员负责带队深入丛林捕猿应该是最合适的选择。前引简9-31中贰春乡守行以“捕爰用吏、徒多”,“谒令官有吏、徒者将求捕”,由简背的“仓□已付”看,最后可能也是让仓解决的人手。
迁陵秦始皇三十一年,这次捕猿动用的人力是“□百五十人”。因为简上端残损,不清楚具体是几百五十人,但至少有一百五十人。这应该是累积的用人数。胡平生先生注意到,简8-1559中“文书发出的时间是五月三十日旦”,认为这里“总共只有三十牒”,而“五月有三十天,每天一牒加上‘最’,该一共有三十一牒”,就是因为“缺少了五月最后一天的数据”⑥。迁陵假仓守茲让仓佐居在“将捕爰”的那天早上将不完整的当月作徒劳作记录交至县廷,可见他们已经预见到捕猿不是当天就能完成的,很有可能要在深山丛林中停留一段时间,无法每天回到官署。事实上,迁陵隶臣妾总共只有150人左右的规模,⑦而且负担吏仆、养、走、守府门等劳动的隶臣妾不可能都调去捕猿,如果没有其他支援,迁陵仓其实没法组织一支150人的捕猿队伍。尽管如此,按照迁陵的劳动力规模,累积超过150人也已经算得上兴师动众。里耶秦简9-1116载:“廿九年□尽岁库及捕爰徒薄(簿)廷。”跟这枚签牌相对应的简册,当有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 218年)迁陵捕猿作徒的详细纪录。将负担某项劳动的作徒单独统计上报,已公布的里耶秦简材料中,除规模较庞大的田徒外,似乎也只有“捕爰徒”了。
这次捕猿的结果是捉获“□□二、黑爰一”,总共有3只,应该说收获不少。迁陵捕猿尽管是官府有组织的围捕,似乎也并非每次都能成功。里耶秦简 9-205载:“及有(又)数遣子捕爰,出入三月□至。”《校释》指出:“‘月’下一字,原释文作‘矢’,或是‘矣’。”①此字是“矢”还是“矣”难以确定,但从当时捕猿能采取的方法看,迁陵捕猿应该会用到弓箭等有杀伤力的武器。前引简9-3311载贰春乡上缴“黄爰皮一,黑爰皮二”,有可能就是在捕猿过程中将猿伤得过重,没有达到活捉的目的。而简文中的“数遣子捕爰,出入三月”,则说明简文涉及的这位人员,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曾先后多次被派遣去捕猿,却都无功而返。
二、猿的分布及对猿的认知
长臂猿是适宜南方生态环境的动物类型,现在我国仅见于西南边陲与海南岛。历史时期长臂猿的分布比现在要广泛得多,但基本上也仅限于长江以南地区。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江水》载:
“江水又东迳广溪峡,斯乃三峡之首也……此峡多猨,猨不生北岸,非惟一处,或有取之放著北山中,初不闻声,将同狢兽渡汶而不生矣。”③
荷兰汉学家高罗佩认为:“‘蝯’字或许是来自楚地方言的外来词。”⑥《诗经》中没有出现“猨”字,只有《小雅·角弓》“毋教猱升木”,毛传称“猱,猨属”①。而在屈原的《楚辞》中则多次提到“猨”。秦地并非不产猿。据一些明清方志的记载,秦岭在历史上出产过长臂猿,如乾隆《盩厔(周至)县志》卷10载:“猴,长臂者为猿,出南山。”而且秦在惠文王时就占领的巴蜀地区,历史上也有长臂猿分布。不过,向北延伸不是我国长臂猿在西南起源后的主要发展方向,这些地区历史上长臂猿的分布应该相对稀疏。根据文献记载地点的统计,20 世纪前我国“长臂猿科分布地,从绝对数,按省级政区前 6 名排序为:广东省(有 88地),云南省(有 86 地),湖南省(有 78 地),福建省(有 68 地),江西省(有 52 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有 43地)”②。秦始皇时吞并的关东六国范围中,只有楚国旧地有长臂猿分布。而且由于秦吞并六国时,现在的云南、福建、广东、广西尚不是秦王朝控制范围,加之迁陵所在的洞庭郡(今湖南西北部)处于长臂猿东扩的中间地带,这里很可能是当时秦王朝疆域内长臂猿最为密集的地区。楚辞《九章·涉江》:“入溆浦余儃佪兮,迷不知吾所如。深林杳以冥冥兮,猨狖之所居。”③屈原笔下的猿就来自武陵山区。由于屈原在政治与文学上的影响,这也会让洞庭郡的猿在秦代更受关注。
如西汉淮南小山《楚辞·招隐士》“猨狖群啸兮虎豹嗥,攀援桂枝兮聊淹留”⑩;司马相如《长门赋》“孔雀集而相存兮,玄猨啸而长吟”;王褒《洞箫赋》“秋蜩不食,抱朴而长吟兮;玄猨悲啸,搜索乎其间”(11)。
西安神禾原战国秦陵园大墓出土有长臂猿骨骼,该陵园墓主被认为是秦始皇祖母夏太后。据报道,神禾原战国秦陵园出土长臂猿的陪葬坑K12是名副其实的珍禽异兽坑,北段陪葬的是“珍禽”,南段陪葬的是“异兽”,异兽从南到北依次是猞猁、豹、黑熊、绵羊及长臂猿(12)。《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始皇七年,庄襄王母夏太后薨。”(13)夏太后去世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猿在当时是秦国皇家苑囿中用于观奇的动物。珍禽异兽此前在秦始皇陵及汉阳陵的陪葬坑都有发现,但均未发现长臂猿,可能是由于其稀少。不过,在秦汉皇家苑囿养殖的珍禽异兽中是肯定有猿的。司马相如《上林赋》中描述了上林苑中各种猿猴在树枝间嬉戏的姿态:“于是玄猨素雌,蜼玃飞鸓,蛭蜩蠷蝚,螹胡豰蛫,栖息乎其间;长啸哀鸣,翩幡互经,夭蟜枝格,偃蹇杪颠。”司马贞《史记索隐》引郭璞曰:“玄猨,猨之雄者色也。素雌,猨之雌者色也。”①上林苑的群猿估计主要就是来自长江以南的贡献。《三辅黄图》卷 4《苑囿》载:“帝初修上林苑,群臣远方,各献名果异卉三千余种植其中,亦有制为美名,以标奇异。”②汉武帝扩建上林苑时,群臣远方纷纷贡献名果异卉,他们贡献本地的珍禽异兽亦顺理成章。当时江北王侯贵族的私人苑囿里也有来自长江以南的猿。《汉书·景十三王传》载:江都王刘建“遣人通越繇王闽侯,遗以锦帛奇珍,繇王闽侯亦遗建荃、葛、珠玑、犀甲、翠羽、蝯熊奇兽,数通使往来,约有急相助”③。猿在这里是作为奇兽,成为闽越馈赠给江都王的礼物。
因地献贡在我国源远流长,这既是表示地方对天子的敬意,也是使天子能够尽享四方物产,显示其富有四海的地位。在《尚书·禹贡》所载各州进贡的物品中,各地的特色动物是重要类别,如徐州的蠙珠暨鱼,荆州的大龟,梁州的熊罴狐狸等,都是贡献的对象。对于秦王朝而言,猿是来自远方的珍稀动物,而且是来自倾全国之力才得以吞并的楚国旧地,加之猿被赋予的神秘特性、伦理品质以及猿啸引发的审美情感,朝廷对于猿的进献应该是鼓励的。而在秦王朝起初控制的范围内,迁陵所在的洞庭郡又是猿的分布最为密集、猿的名气最大的地区之一,这大概是迁陵曾经每年捕猿进献的原因。目前所见迁陵官府组织捕猿的记录迟至秦始皇三十一年,这也有可能与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吞并岭南后,由新占据的最南疆地区进献猿,更能显示秦王朝疆域的辽阔与帝国权威有关。
三、从捕猿看迁陵进献的性质
秦代迁陵县进献的物品种类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捕献猿与珍稀鸟雀外,见于记载的还有枳枸、冬瓜、干魿鱼及锦缯等。里耶秦简 8-855载:“下临沅请定献枳枸程,程,已。”简 8-1022载:“献冬瓜,干魿鱼。”简8-1751+8-2207载:
“锦缯一丈五尺八寸。卅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出以为【献】□。令佐俱监。”
鲁家亮、沈刚在分析迁陵的进献时,都提到汉初制定献费一事,认为是对进献的规范化。史籍中关于献费的直接记载只有一条,即《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诏: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即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⑦
献费是按人头征收的,其承担者是登记在册的普通民众,而迁陵捕猿使用的主要是官有劳动力。秦始皇二十八年的捕猿工作,迁陵县起初让贰春乡负责。贰春乡守行接到任务后提出乡“毋吏、徒”,“捕爰用吏、徒多。谒令官有吏、徒者将求捕,如廿七年捕爰”。“吏徒”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中出现过,整理小组注云“吏徒,押解犯人的吏和徒隶”。后来陈伟根据里耶秦简8-1517简文“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及简背所书人名,指出吏徒即史卒,“吏徒”之“徒”为兵卒②。不管吏徒如何理解,在贰春乡守看来,总之他所管辖的编户百姓并没有捕猿的义务。秦始皇三十一年迁陵的捕猿由假仓守茲与仓佐居带领徒完成,他们带领的徒肯定主要是“仓徒”,即刑徒中的隶臣妾。里耶秦简 8-2429因残留“□言之”,“□【隶妾】□”“□□赀责七□”,能判断是迁陵仓的作徒簿,其中“□人捕爰”,即是隶臣妾被安排捕猿的记录。捕猿之外,据里耶秦简 8-1515“主令鬼薪轸、小城旦乾人为贰春捕鸟及羽”,简 8-2008司空徒簿“一人捕鸟:城”,简8-2011都乡守是徒簿“一人捕献”,迁陵捕献鸟雀也主要由刑徒完成。李兰芳前揭文也指出判断“献”的性质时,要考虑具体承担任务者的身份。
西汉献费“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迁陵尽管进献的物品种类繁多,而且捕猿并不轻松,还远远构不成这么重的负担。人头税是汉代财政收入的大宗。通常情况下,汉代成年人每年出算赋120钱,未成年人起初每年出口钱20钱,武帝后加至23钱。献费的标准超出算赋的一半,更是口钱的三倍。即便按部分学者所理解的,只有户主或成丁才缴纳献费,这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迁陵捕猿,秦始皇三十一年动用的人力累积达到150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③前引简8-207记载这些捕猿者“皆食巴葵”,按照官府认定的劳动力价值标准,这累积的150劳动力因为是“公食”,合计值900钱,折算下来只相当于汉初十四五人的献费。就算不止150人,除以献费额,也不会是太大的数字。至于迁陵置办其它的进献品,前面提到捕鸟比捕猿容易,很多鸟雀在求取鸟羽的过程中便可获得。秦始皇二十八年迁陵要进献的鸟雀中,明渠可能是较难获得的品种,但诸如白翰之类的鸟雀尽管别处稀缺,据里耶秦简8-2501“□敬入徒所捕白翰羽千□”,在迁陵却很普遍。迁陵进献的枳枸、冬瓜、干魿鱼等应该也不难获得。
里耶秦简8-455载:“贰春乡枝(枳)枸志。枝(枳)枸三木。下广一亩,格广半亩,高丈二尺。去乡七里。卅四年不实。”简8-1527载:“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贰春乡守平敢言之:贰春乡树枝(枳)枸卅四年不实。敢言之。”
进献的意义主要在于表达地方的顺服。《左传》记载僖公四年齐国讨伐楚国时,管仲历数楚王罪状,首先便是“尔贡包茅不入”②,不按规定进献在这里成为出兵征讨的理由。里耶秦简9-2350载:“□乏献罪不轻□子轻。”“乏献罪”的存在,表明进献在秦代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简9-77载:“谒者日月有 (谴)问,毋有此献行久矣,何”,可见平常进献的物品一段时间不再进献,也可能受到责问。但进献在秦代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法定义务,尤其是郡政府,而非普通民众。秦朝虽然在政治上结束了战国分裂,但文化上的统一远未达成,地方顺服始终是朝廷最担心的问题之一。郡是秦代的一级行政区划,而且拥有较西汉武帝以后更大的军事、监察职能,郡尉以下,设有郡司马、郡候、郡发弩、郡司空、郡轻车等一系列地方武官,是镇压叛乱、拱卫中央的支柱,但同时也有反叛的实力。于是,由郡组织的进献,因其象征意义,当时可能尤其受到重视。
【参 考 文 献】
[1] 陈伟主编 .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 陈伟主编 .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
[3] 鲁家亮 . 里耶出土秦“捕鸟求羽”简初探[M] // 魏斌 . 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 .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91-111.
[4] 沈 刚 “. 贡”“赋”之间——试论《里耶秦简》(壹)中的“求羽”简[J] .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4).
[5] 李兰芳 . 试论里耶秦简中的“献”[J] . 中国农史,2019,(6).
秦始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