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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振宇:试论国家理性与当代中国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

2017-05-01 廖振宇 湘江法苑编辑部


    《试论国家理性与当代中国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



作者简介:廖振宇,男,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15级法学本科生


摘要

     

     伴随改革的深入,本文将根据中外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分析当代国家理性的表现,同时区分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区别,表明国家理性的适用范围,联系当代中国状况,分析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社会氛围状况。并提出国家理性之下,当代国家应当实现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设计,并分析当代中国的现实状况与权力划分设计的形式。

 


关键词

国家理性 公共理性 社会氛围 国家权力 公共组织

  


一、国家理性的呈现与现代化社会冲突


   国家理性渊源于马基雅维利时期,这是目前的一个共识。马基雅维利面对意大利的纷乱局势,看见的是意大利人的分散,并认为这种分散不利于国家的强盛,因而马基雅维利主张国家理性,通过国家理性以期达到国家的强盛稳定统一。在这个时期的国家理性称作国家理由更为恰当,因为马基雅维利主张一切都以国家利益为主,对内在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间,其他利益的集合体都需要为国家这个集合体让路,国家理由的称呼更能表达其时理性的本质。“马基雅维利的理论及其后欧西晚近的实践,提炼了国家人格,将国家从权势者手上掌握的权力机器,变成了国家”[1]。

    在这个时期,内乱的爆发可能性几乎为零,但同时这种为国家发声的权力理由,也导致了一个明显的弊端,那便是国际间政治的紧张状态愈发明显。昔日,教皇统治下的欧洲,各个民族国家尚未形成,随着国家理性在欧传播,教皇日益式微,民族国家逐渐兴起,神权政治开始崩溃,国家间政治的状态变得脆弱,很容易遭到冲击而引发变形。

马基雅维利的弊端显然在于其一切皆为国家发声,注重了国家人格而忽略了公民的人格,也因此马基雅维利学说在之后的时期受到了批判。但是这种权力理由更适合应对国家间政治,因而并未得到摒弃。面对国家内政的发展变化,博丹登场了,宪政成为一种趋势。国家不仅是以公利取代君主、家族或者政党的私利,更应当是为了提供一种社会生活——合理而公正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优良政体的存在。这种秩序与政体描述的是国家应当为人们做什么的状态。而腓特烈大王则是这种国家理性发展的一个典型,“对腓特烈大王而言,国家理性的目标不仅是确保与增强国家的物理权力(力量),还包括追求人民的幸福与启蒙这个人道思想,且后者优先于前者,但不致完全取代前者。”[2]

    整体来看,在国家理性的思维主导下,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占据着主体地位,且在思想方面也以一种启蒙的角度去掌握。这与卢梭等人所倡导的民主自由会有些差别,但是这种差别表现并非强烈,因为卢梭他们强调自由与民主之时,也明白共同意志真正体现于政府,民众间的公众意志要服从政府的共同意志。而在现代国家实践中,政府和国家会有一定分割,但不可否认,两者依旧连为一体。因此,我们会发现,国家理性也罢,民主自由也罢,现代国家对公民思想的掌握是必然也是当然。

    笔者认为,这种思想掌握并非实质的掌握,而是形式的掌握,即倡导一种服从,在这服从之中,将所追求的共同利益称之为善。但是,国家理性的服从是归位于国家,国家与公民个体相对,国家亦可作为一个主体人格独立存在,笔者认为把国家理性作为共同利益的善是不妥当的,公民个体的服从当首先归位于公共。即在国家理性、公共理性与私人起因冲突之间,公共理性应当是首先被让位,其次是为国家理性和私人起因。

    服从的倡导并非是为归顺,私人起因意指公民个体或部分集体的利益需求,非善动机的利益需求显然不在保护之列。我们明白,现代国家与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善,所依靠的是法律,而我们明白法律调节的是一种常规状态的规范,非常规状态之下,其所展现出的适用性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

    私人起因在常规状态之下受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这种法律规范必然是为良法,恶法所产生的私人起因与公共、国家的冲突则当依靠上位法去矫正,从而保护私人起因,同时也维持公共与国家的正当与善。

    而良法所保护的状态一旦陷入了非常状态,私人起因暂时的让位在本质上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起因,因而私人起因的让位在本质上不可称之为受损失。这时候我们日常所依靠的通常规范便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让位一方面弥补了通常规范的不足,但在另一方面破坏了通常规范的形态。但是此时,私人起因的让位是显然与必然的。

    那么,我们就要思考当前一个问题,当代中国的环境是否需要国家理性,而这国家理性的尺度应当如何把握,在一方面确保了国家主体人格的善,另一方面又避免破坏了公共需求的善。后一个问题笔者将在探求制度设计时给予自己的看法。当前先为探讨第一个问题。

 


[1] 许章润著《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 第42页

[2] 张旺山《国家理性》,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国家理性》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第127页


  


二、国家理性与当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建设


从意大利到德意志,国家理性的出现都是伴随着新型国家的构建与现代民族形成。纵观当代中国,中国虽然是一个拥有丰富历史的国家,但是新型中国的形成起自1911年,中华民族的形成却并非与新型国家同步形成。梁启超先生1902年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一词,此时之词,大体意指中国人,即中国国家境内的公民,

未有与各族有较深的结合,尚处于一个模糊的阶段。尔后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五族共和,这时的中华民族概念便有意统合各民族了。

伴随民族危机与国家危难,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与进步,中华民族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加深与在社会之中得到体现。“民国时期,中华民族认同得以实现,这既有赖于革命领袖孙中山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又有赖于中华民国建立所形成的制度保障。随着历史的推移,这样的认同越发稳固,并形成为全民族的共识。”[1]

自新中国成立后,现代的中华民族也初步形成了。中国经历过一段曲折的发展后,所呈现出的问题是“无社会”,中国是“新国家,新政治”,但是“无社会”[2]。

当代中国的背景与历史上的意大利与德意志颇为相似,但又呈现出新的难题,中国诞生了新的国家人格,也产生了新的政体,但是社会结构得到重新的洗牌,一直处于重建的道路之上。此外,中华民族是一个融合的民族,不同于意大利与德意志,德意志民族自然统一,意大利则由马基雅维利所处的佛罗伦萨逐渐散发开来至整个意大利。

中华民族的融合性伴随教育的发展,在新一代年轻人身上得到了加强,但由于各个民族间的差异性,整体性依旧存在着缺陷。而国家理性的构建则有利于在追求一种以国家主体人格的善的过程中,去为了达到集合力量的最大化,将各民族间的差异协和,从而促进现代中华民族的形成。中华民族的形成要求包容,因而价值多元将是且应是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丛林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特征,“但核心理念和主流价值、砥柱中流,却是大型文明不可或缺的支撑性因素。”[3]

国家理性的存在,诞生国家主体的人格,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国家间政治的影响。因此分析国家理性的诞生,不得不去考虑所属国际环境尤其是周边环境对其影响。马基雅维利所处的佛罗伦萨周围局势紧张,腓特烈大王所处的时代,也要求着德意志的统一稳固,以期对抗欧陆强国,获取霸权。浅析当前中国所处国际局势,笔者认为,修昔底德陷阱[4]依旧存于世界,和平共处固然是当今世界各方的期愿,但考虑国家利益,强国对新兴大国的崛起依旧充满着警惕。

此外,出于利益需求,周边国家固然会求取某些利益,这种利益的需求便要求压制其同处上升状态的对手国家,联合一些可利用力量确保利益,然而,事实上两种要求会出现在一个目标身上。这种周边国家双面性的力量和世界强国的警惕,促使当代中国必须形成自我的国家主体人格,为国家理性的诞生奠定基础,以期提升其整体国力。

除了促进现代民族诞生与国家主体人格的产生以外,国家理性之所以被需求的第三点原因,便是公民所需的公共善。笔者认为,公共善的完成需由公共理性实现,但为公共善提供其所需的环境,则将由国家理性去实现。

国家与社会二元,国家理性负责提炼国家主体人格,在统治人民之时,国家追求公利,同时提供一种优良的制度,从而依靠制度交由人民去分配公利,实现公共善。

接下来,笔者将阐述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观点,即国家理性的制度设置问题,完成国家善,提供公共善的环境。



[1] 郑师渠主编《中华民族精神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4 第194页

[2] 许章润著《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 第25页

[3] 许章润著《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 第71页

[4] 此说法源于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修昔底德认为,一个新兴大国的崛起,必然挑战现有大国的霸权,现有大国必须回应新兴大国的挑战,而这种挑战必然不可避免地以战争方式结束。历史上,公元前5世纪希腊人崛起对斯巴达的挑战,19世纪德国崛起,相对应地是为对英国的挑战,这两次被公认为是著名的修昔底德陷阱的案例


  


三、国家理性下当代中国国家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


(一)有效统治及其社会活力需求

当代中国需要一个优良的国家制度,从而能够提供优良环境,从而确保公共善的实现。制度的设计不能无立准之基,我们需要解决制度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这个前提条件之一,是为有效统治。

笔者认为,统治一词远大于治理一词于国体的适用。同时考究国家制度的进化,当代国家的统治不仅是为原初意义上的为谋私利或某群体利益的行为,更是包含了管理、控制与服务三项含义。

管理即通常意义上管理被统治人群,让其在制度与范围内下稳定生活,而控制一词则并非是为木偶表演的提线控制,而是为针对环境的控制,控制住被统治人群所需的生活环境,防止环境的破坏影响人民,从而影响管理的质量。

而服务一词,则所指向的是提供环境,即提供一个人们所向往的生活环境,该环境不仅是社会的,亦是政治、经济乃至自然的环境。同时,服务的要求也意味着对统治者的权力完善与制约。

而有效统治,便是让国家的统治成为一种秩序,一种权威,一种持久性的稳定力量。我们深知,有序胜于无序,正如亨廷顿之言“人们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

当代中国需要一个有效统治来健全其制度设计所需的外部环境,从而确保我们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按照所规定的流程进行发展。如果我们国家统治是无效或为低效的,则当政治面临经济的高速发展,如若我们不跟上其步伐,则我们后续政治将会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

如何能够确保国家统治是高效的?这便是笔者所认为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之二——激活社会力量。

新中国自文化大革命以后的四十年间,社会阶层的发展从曾经的近零化,发展为如今的阶层固态化。事实之上,社会阶层的分化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分工的必然现象。笔者认为,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之处在于延续了阶级的斗争,土地革命将社会阶层化为一个趋于理想状态,但阶层必然不可趋于同一,而文化大革命想要让社会处于无阶层的状态势必违反发展规律,因而失败了。事实之上,一个简单原始部落的社会状态也会存在社会分层,当今社会构成的复杂性则势必要求着阶层的分化。

因此,两次改革开放,让社会分工活跃起来,人们各司其职,从而带动了社会活力,促进了中国的整体进步。然而如今社会,我们必须注意一个事实,改革之初,机遇横生,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得到空前的加强,可伴随我们当前的发展,资源的积累,已经导致社会形态固化。事实之上,当前中国社会形态是为金字塔形,上品无寒门的现象正悄然发生。底层人民与中产阶级正处于一个艰难的上升阶段,他们发现基础条件开始成为一个先决条件。当初的高考改变之路被视为唯一改变的独木桥,却不得不说,这独木桥也正在缩小。基础条件会让上层的子女有更多选择,而在大学之中,上层子女的选择依然优于中下阶层子女的选择。当然读书改变在缩小,我们注意到,改变的出路开始倾向于创新创业,可是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也依然不少。

我们的社会固然可以依靠秩序进行持续的统治,但活力的缺失会让国家的状态产生减速乃至止步效果,发展势然将成僵化之态。如若人才流通被限制住,面对非常之事,则国危矣。“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先后天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2]

荀子所处时代的社会复杂性远非当前社会复杂性可相比,而法制的健全是为当代国家统治的一个必要条件。法律的调节是面对通常规范进行的调节,当面临非常之事时,笔者认为,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作用当于此处体现,法官判案所适用的自由心证便是一个结合的体现。

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统治的高效以及应对非常状况,将当前僵化的阶层分布激活,增强人才的流通正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前提条件。现实状况是显而易见的,“即各社会阶层都可以参与到政治过程中,但政治参与在各社会阶层中是极其不平衡的。”[3]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为此提供了范例,我们应当获取警示。

我们设计有相应的良好的制度设计,便要求其不可能架设于一个不合体的社会。社会的活力与效率如若要发挥出作用,则必须依靠一个相对应的社会氛围。

 

(二)制度运行的社会氛围

优良的国家制度旨在让人民选出合理的人员,同时组成政府的公共部分,进而实现公共善。而国家则所做的便是让人民的素质能够选出合理的人员,去实现人民的公共善。因此,优良政体的制度设计的一个充要条件便是高素质的社会氛围。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三个倡导”[4],此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其中有关于国家层面的是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价值观念。

1、富强的前提

笔者认为,此四种价值观念便是国家应当培养的社会氛围方向。富强是为了令人民生活富足,只有当人民生活富足,则才会有余力与心思参与政治。事实之上,在直接民主发达的古希腊,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与活力是少有的,但关于公民的身份构成,我们所熟知的是不含女人与奴隶,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更认为“靠工作为生的人不应该允许有公民权。‘一个公民不应该过一个匠人的或者商人的生活,因为这样一种生活是不光彩的,是与德行想违反的’。公民也不应该是农人,因为他们必须要有闲暇,公民们应该有财产,但是庄稼汉则应该是来自其他种族的奴隶。”[5]

虽然亚里士多德之言狭隘,但是他却形象地说明了参与政治的公民是要求余力与时间的。为果腹发愁之人是不会对政府人员的更替产生兴趣乃至参与欲望的。因而,让人民生活富强,是第一个重要条件。

2、民主的氛围

国家倡导民主,自然会设有民主制度,此乃后文涉及的制度问题,但此处讲的是国家为社会氛围所设置的民主。这种民主并非制度,而是最基本的权利与观念。

不可否认,当代中国社会基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流动性得到了加强,但是,中国社会固有的地理条件,导致了中国实质上新旧并存,在一些地区,就如欧克肖特所言的中世界欧洲人一样“知道自己是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一个社团、一个教会、一个村社的成员,是一个宫廷的扈从或租地的占用人,曾经对大多数人来说,就是环境上可能的全部自我知识。”[6]

选举权已经赋予到了每个人民手中,然而如何培养这种意识,尤其是针对新中国的旧社会地区显得尤为重要。意识培养来源于内外两种力量,外部力量最理想的是为教育。教育是一个长线的投资,这其中对于意识改变有好的成果,也有不如意的地方,但整体效果是为明显的。此外,我们更应依靠的力量是来自于公民自身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增强最主要所依靠的便是外部环境的改变。国家可以加强基础设施改善,从而促进旧社会地区的人员流动,在新社会中培养出自我权力意识。

我们需要明白,我们的民主最终依赖的是一个共同体,因而要确保共同体当中有自我的个体性。因此,我们公民在形成民主意识的过程中,必须解放自我的个体性。当个体性得到解放之时,我们公民才能更审慎地去行使民主权利。而个体性的解放是当前中国新旧社会地区所面临的共通问题。

当人人追求个体性的解放与满足时,便会利用其所享有的权利达到自我需求。如果只有公民自由,而无社会自由,显然是危险的,因此我们需要经由共同体去实现民主。罗素评价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便揭示了公民只存在个体性的危险,“假如人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快乐,我们怎么能够保证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乐呢?”[7],个体性的缺陷便是不能明确分配社会总体善导致积弊,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点是: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见进行分配。”[8]

由此可见,公民民主意识既要以个体性解放为前提,化作动力,同时又要存在公共意识,才能实现社会总体善的分配。而这种公共意识的一个前提便是第三种价值观念——文明。

3、文明观念

文明这一价值观念,笔者认为所对应的是社会的共同文化观念。笔者以为,共同文化观念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增强,彼此间的认同也更有助于公民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形成。

共同文化观念的需求是一个现代国家所迫切面临的。现代国家的建立必然摧毁着旧有社会,其中社会个体的心理态度将随环境而发生变化。亨廷顿认为“传统制度的解体可能会导致社会心理上的涣散和沉沦颓废,而这种涣散和沉沦颓废又反过来形成对新的认同和忠诚的要求”[9]。

笔者认为,社会心理上的涣散和沉沦颓废势必出现,而形成新的认同和忠诚,则是个艰难之路。现代社会的表现形式更近于一个粒子化组成的社会,每个公民对于政治之类的公共事务,只是取其所需,而公共事务的参与者也获取着对公民的需求。个人与社群之间有脱节,是促进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症结。

如果能够成功依托民族历史,构建一个拥有着共同文化观念的社会,那么个人与社群之间的脱节便有解决可能,公民个体于此之中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用着共同文化观念的社会的价值正如许纪霖所说:“族群不仅是利益交换的空间,而且是各种小共同体情感联系的纽带,一个人的自我理解,总是要借助特定的文化历史传统的中介,而社群所提供的社会文化网络,正是自我认同能够得以实现的背景框架。”[10]

当公民认为自我价值在一个拥有共同文化观念的社会里会得到了承认,那么公民为实现自我的价值,他最好的途径便是参与自我所属的政治,在构建社会与国家的过程中,去实现自我的价值,同时作为其所参与的政治,将对公民产生一个反馈,这个反馈效果便会使其自我需求得到满足。在此阶段,文明的效果便与民主的效果相呼应,个体性与公共意识既独立又互补,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将合其理性与目的,国家所存在的目的将会得到更进一步实现。

4、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一个和谐的价值观念,主要是针对公民所处的生存环境所言的和谐。生存环境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针对人的地位而言,在昔日社会,世界各国普遍将人的地位放置第一位,人定胜天的理念一直误导着世界社会的发展。而如今,伴随人们对于自然的重新认识,人们意识到人的地位是不可以放在第一位的,以人为中心将导致自然环境的失衡,自然环境的失衡便会影响世界的持续发展,结果便是人同世界的持续发展一起受损。因此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确保自然环境的和谐。但是此处谈及国家制度设计问题,笔者认为,自然和谐不属于前提条件之一。

社会和谐是针对个体之间的伦理而言,因而笔者称之为社会伦理和谐。国家治理社会需要共同文化观念作为其一条件,但社会伦理和谐与共同文化观念相互依存,彼此支撑与促进社会团结,因而社会伦理和谐也是建立优良国家制度的前提之一。

“‘伦’的本义也就是‘关系’或‘条理’,古人说的‘五伦’,也就是指人与人的五种主要关系”。[11]伦理便是伦与理的规范与理论,意指人在社会之中与他者的关系和其中理性。因而社会伦理和谐要求的不仅是个体间的关系和谐,更要求着个体所散发的理性和谐。

个体会在其生活之中,追求自我的利益,由于个体与他者相联系,其间所引发的关系,如若达到均衡势态,那么个体所发散的理性与社会关系便可实现和谐,达到伦理和谐状态。

因而笔者认为社会伦理和谐的关键在于个体参与关系中的理性,历史上,无一国家能做到真正的社会伦理和谐,但是国家伦理教育得当,便能产生社会伦理和谐所期求的效果,以此抑制社会不良风气,培养文明和谐之风。

综合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念营造了建立优良国家制度的社会氛围,从而可以促使人民依托这个国家制度去追求实现公共善的理想。

 


[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第6页 

[2] 《荀子·君道》

[3] 郑永年《重建中国社会》 北京:东方出版社 2015.12 第20页

[4]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 (英)罗素 著《西方哲学史·上卷》 何兆武 李约瑟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8 第246页

[6] (英)迈克尔·欧克肖特 著《政治中的理性主义》 张汝伦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7 第87页

[7] (英)罗素 著《西方哲学史·下卷》 何兆武 李约瑟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8 第368页

[8] (美)约翰·罗尔斯 著《正义论》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3 第25页

[9]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第29页 

[10] 许纪霖 《“大脱嵌”之后:家国天下之新秩序与自我认同》 许章润 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家国天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 第191页

[11] 何怀宏 著《伦理学是什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9 第10页


  


四、当代中国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的良好设计


关于国家制度的设计,这是一个浩大工程,非笔者可以把握。但笔者认为,其关键点在于国家的权力范围的界定。笔者已经在前文有所表述,追求公共善的部分应当交由人民去达成,国家所做的便是提供制度,确保公共善的实现。因此,笔者将探讨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的良好设计。

我们熟知,国家的人格经由权力机构体现,国家职能实现则经由政府,公共组织则在谋划着我们的公共善。笔者认为,政府由权力机构领导,人员组成经由权力机构的选举与任命,因而政府接受权力机构的指挥。公共组织与权力机构即国家则更贴近于受监督关系。

政府与公共组织服务于权力机构即国家,两者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合作,是为优良国家制度中有关国家与公共权力划分的良好设计。

 

(一)政府与公共组织的组合

事实之上,履行国家职能的政府也会履行部分公共组织的职能。这是源于历史阶段的需求,当社会水平不能保证公共组织的有效行使时,国家依托制度选出优良人才,从而以强制力保证公共善的实现。如果公共组织一直依托着国家强制力去实现,则长期以往,公民的参与感降低,不利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的权力应当得到划分,涉及国家领域的内容交由国家掌控,涉及公共领域的内容,则由人民去自我实现组织的组成与运作。世界各国的政府组织形式,都有分离国家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内容存在,这是提高行政效率与科学性的必然表现。

但现实的难题是国家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依旧模糊,因此我们要明确划分公共组织与政府是不大现实的,但应当据以改革,实现政府内部组织分化,部分脱胎为公共组织,公共组织需要管控部分则重新纳入国家领域。

政府的内部功能与权力进一步划分,国家的威望与公信力得到加强,在历史的欧洲上,“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曾伴随着专门化的政府机构和部门的出现以及智能的区分。”[1]

我们进行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提高效率与科学性,而非为了压制权力行使,因此笔者认为,政府与公共组织虽然应当并行出现,但两者共同服务于国家权力机构是为稳健的。

 

(二)组织的实现形式

国家制度设计难点在于公共组织与政府的实现与运行,而笔者认为,代议制民主是其充要条件。

代理制民主要求着国家人格的形成与保障,从而确保人民去实现公共善处于国家的运行程序之中。这并非是剥夺人民权力,而是警惕政治幻想。人民自我的力量不能等同国家的力量,因为人民各自的特性将会致使国家人格的紊乱。“据说,人们普遍相信,近代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大众接近完全的社会权力’。但当我们考虑这样的事件需要什么时,就很显然,它并没有发生。”[2]

关于国家人格的代表,在多元现代化社会与国王逐渐退出政治的情形下,组织体的呈现是比较稳定的。而组织体的稳定则来源于政党形式,不论一党制或是多党制,政党形式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3],采用何种形式为宜皆要看待各国国情。

而为了防止国家人格被政党人格代表,国家为了实现权力机构这一特殊组织体的组成,应当经由代议制民主,领导政党与人民进行权力机构的组成。

国家从而经由代议制民主,去选举政府,一是源于代议制与政党各自的特性,“与竞选和代议机构或国会不同,政党和政党体系在政治体制中既起着被动作用,也起着能动的作用。选举和议会是代议工具,政党则是动员工具。”[4]:二是经此程序,对政党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国家的人格代表成为私人或部分集合体的人格,从而达到提高政府效率与分工科学性的目的。

而关于公共组织的选举,笔者认为,公共领域的选举应当交由人民选举,若继续由权力机构选举任命,则不利于公民参与度的提高,也会存在资源过度消耗的情况。公共组织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相应机关的领导下进行选举参与。为了确保公共组织的合理性,需要一个标准去判断选举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以公共善为标准。

判断什么是善是困难的,也无助于确定公共善的标准。“最重要的是‘善’的表语意义、而不是定语意义”[5]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标准是评判其选举的工具性能是否发挥。

然而,由于选举的是人,难以短时间内考查其作为能否利于公共善,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对选举的结果人员进行短期评判。评判的标准应当是顺应选举的,即没有过错的,便应当予以留任。考虑一些公共组织的专业性要求,公共组织的选举只能是对于管理阶层的选举,而不能涉及对每个职位选举,其中有关专业性的管理职位,在短期评判之前,设置一个培训阶段是为妥善的。

笔者认为政府与公共组织域的划分,关键点在于把握政府与公共组织的领域,交由相对应的政党与人民去掌控,从而满足现代社会民众对政治的参与,保持政治参与活力,同时保证国家的稳定秩序与程序运行。

当代中国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已经处于过程阶段,当代中国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从而更好把握国家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设计出相应的政治形式,引领中国社会发展。

 

(三)当代中国的现实状况与思路

笔者在前文阐述了其基本理念,但这仅仅是一种理想构想,是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所取的一种方向。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历经几次改革,日趋完善。

但就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来讲,我们面临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的政府主导空间过大,而社会空间过小。社会应当实现自我管理,而政府的适当介入便是弥补社会的自我管理,让社会进行被管理,从而政府以一种补充姿态进入。通常一个社会都会存在这两种形式,而我国传统思路下有所轻视社会的自我管理。[6]

调节两种关系,我们需要分清国家与社会两者的权力线路。这种权力线路首先要求着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组织和管理,在社会组织的自我权能实现后,我们便是理清其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固然也需要管理社会组织,但更多的是需要双方建立合作的关系。合作的关系方能促进稳定发展,推动双方各自发挥自己的力量。

而这些要求着我们对现有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整,总体来讲,调整大致应为两个步骤:一是改革现存的社会组织,这种改革应当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我们在这种渐进的过程中实现组织的权限调整划分。在这种调整中,我们最终目的不是权限划分,而是这种权限划分与明确中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组织设计,从而确保在社会领域中,我们所需要的组织职能的实现。

二是增设新的社会组织,我们在第一的步骤中,应当且明确发现社会组织的空白领域。当前中国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而我们的世界也是个高速发展的世界,以往社会关系中,旧有制度的变革速度或以一百年为单位,如今社会却会以二十年为单位进行改变,某些领域更会以十年为单位进行变革。旧有的社会组织往往在此变革期间,出现空白领域,我们所需做的便是发现空白领域并对其进行修正,以防出现不能调剂的领域。

以上步骤是我们改善当前社会组织的状况,而社会组织,更应当在公民与政府发挥沟通的桥梁作用。公民参与政治除了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外,应当建立经由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的桥梁。我们建立这种桥梁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社会的参与不仅仅是公民的参政权,而且也是要解决党及其政府官员和社会的严重脱节问题”[7]当政府、社会、公民三者相联系在一起之时,我们社会组织的每个环节方能发挥活力,从而激活社会力量,推动当代中国的整体进步。




[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第89页

[2] (英)迈克尔·欧克肖特 著《政治中的理性主义》 张汝伦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7 第102页

[3] 无政党国家相较于政党国家具有脆弱性,而对于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笔者赞同亨廷顿的观点,即一党制度较之多元政党制更趋向于稳定。多党制国家较之一党制、主从党制或两党制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更容易招致军事干预。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第352页

[4]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刘为等译 沈宗美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第336页

[5] (英)戴维·罗斯 著《正当与善》 菲利特·斯特拉顿-莱克 编 林南 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8.4 第132页

[6] 郑永年先生认为我国传统重视秩序,即一种家长式的社会,因而在这种传统思路下,我国有所忽略了社会的自我管理。参见郑永年《重建中国社会》 北京:东方出版社 2015.12 第101页

[7] 郑永年《重建中国社会》 北京:东方出版社 2015.12 第120页

 


  

五、结语

国家领域与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领域,对应了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当代中国社会,一是谋求国家整体力量进步,二是谋求社会福祉与人民幸福感的提升。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因此中国的社会组成是多元的,同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正是一个历史转折点,两者都考验着现代中国的制度适应性。

国家力量一直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人民与国家整体进步,运用不恰当,国家的主体人格将会得到扭曲,人民利益也将受到损失。当代中国应调节改善社会环境,为完善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人民的参与度与对公共事项和国家事项的需求,进而适应现代化社会需求,推动国家与社会整体的进步发展。


 


 



五月的第一天呢,仅“代表”达康书记献给大家萌萌哒的爱,感谢大家对湘江法苑的支持

 

陈佳情



李育津



文案及排版|何湘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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