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00后男孩持刀多次捅刺母亲,致其......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小可,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朐县**街道。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小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办案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2时许,在青州市**镇**路曾某甲经营的铝合金门窗门头房内,被告人曾小可因不满其母亲曾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街道)说教和用板凳扔砸自己,持水果刀多次捅刺曾某乙颈、胸、背部、四肢等部位,致曾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某乙系单刃锐器致急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等;2.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丙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小可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可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1.被告人曾小可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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