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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没有腐败吗

2017-02-13 王彬彬 雪夜闭门读晋书

 “文革”在中国,“文革学”在国外:这是国内国外许多人都感叹的事情。“文革”在中国,这不用解释。“文革学”在国外,则是说,对“文革”的资料收集、整理,对“文革”从各个方面进行的研究,海外不少相关机构,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就。在海外,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关于“文革”的书籍问世。而在祖国大陆,对“文革”的研究可谓还未真正开始。我们自己不产生研究“文革”的书,海外研究“文革”的书,一般人也看不到。对于“文革”,人们是越来越无知了。


在对“文革”越来越无知的同时,是对“文革”的越来越美化。这些年,美化“文革”的言论时有所见,几乎成为一股潮流。在电子网络上,这种潮流表现得最明显,甚至愈来愈呈汹汹之势。说“文革”时期有着真正的“民主”,是时常听到的一种言论。“文革”开始时,我也开始记事。我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在“文革”期间完成的。


对“文革”,我总算还有些切身了解。而对“民主”,我也不妨说有些基本的理论知识。说“文革”期间有真正的“民主”,对我来说,就等于说冰雪池中有荷花灿烂,火焰山上有玫瑰飘香;就等于说一条泥鳅在放声高歌,一只盐水鸭在展翅飞翔。这种说法因过于荒谬,迷惑性还不算太大。


而另一种美化“文革”的言论,迷惑性就要大得多。“文革”期间是没有腐败的,“文革”时期的官员都是很清廉的,“文革”是“最本质的反腐”:这就是那种更具有迷惑性的言论。腐败源于权力的不受监督和约束。如果说,在“文革”前,权力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那在“文革”时期,造反派夺得了权力后,这权力就更不被监督和约束了。判断腐败严重的程度,主要不是看官员受贿的绝对数额有多大,或者说,主要不是看权钱交易的绝对“交易额”如何,而要看社会普遍的物质生活状况与受贿金额、与权钱交易的“交易额”是一种怎样的比例。


数百万元的腐败案,今天已司空见惯;数千万元的受贿,也不能让人有丝毫惊讶。超过亿元的权钱交易,这几年也数度见闻。这种规模的腐败,在“文革”时期当然不可能普遍。这首先是因为“文革”时期整个社会在物质上都是极其匮乏的。一群强盗闯入一贫困之家,将室内最后一枚铁钉都拔走,但全部所得也不过几百元;另一群强盗闯入一富豪之宅,只拣黄金美玉等值钱的拿,一般东西则看不上眼,但全部所得也有数十万元:你决不能在这两群强盗之间分出道德上的优劣;你决不能说闯入贫困之家的强盗因只抢得数百元,便在道德上比闯入富豪之宅的强盗高尚千万倍。而在一定意义上,“文革”期间的腐败官员,就像闯入那贫困之家的强盗,而今日的腐败官员,闯入的则是富豪之宅。

“文革”期间,我生活在最底层的乡村。我的记忆告诉我,“权钱交易”在“文革”期间是普遍存在的。我至今仍然忘不了的,是“文革”后期一位公社副书记对我父亲说过的一番话。他说:“要办事情,就要学会送东西。送他东西,难道是在疼他?还不是在疼自己!”这番话令我父亲有醍醐灌顶之感。办事情要“送”,这一点我父亲当然早已懂得。但“还不是疼自己!”这道理,父亲此前似乎一直没悟透。


“还不是疼自己!”———那时在公社中学教书的父亲,以为这真是至理名言。一般人,在行贿时,多少都有一点心理障碍,尤其刚开始干这种勾当,事前事后,心里都会很别扭。但“还不是疼自己!”这句话,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除行贿的心理障碍、消解行贿的心中别扭。有位小说家前几年写了一部以“文革”为背景的长篇小说,名为《启蒙时代》。


如果把让人对任何一种道理的懂得,都视作是“启蒙”,那么,在“文革”期间懂得了“还不是疼自己!”的父亲,也可谓是被这位公社副书记进行了“行贿启蒙”。被“启蒙”的父亲,此后多次以欣赏的口气对我讲解着“还不是疼自己!”的道理。所以,我也是在“文革”期间就接受了“行贿教育”的。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父亲对“还不是疼自己!”这句话的鹦鹉学舌,在某些人生关头,总在我耳边响起。但因为心中的障碍和别扭过于坚固和强烈,“还不是疼自己!”这道理,都被我以“我可以不疼自己!”所抵挡。如果说对他人的“送”,是因为要“疼自己”,那么,我不“疼自己”不就完了吗!然而,前些年父亲重病,从这家医院转到那家医院,我也就给这个医生送完红包,又给那个送。这时候,耳边响起的是这样的声音:“你可以不疼自己,但你却不能不疼自己的父亲!”

我想,我可以拿自己的名利赌气,却不能拿父亲的生命撒野。———这样想后,便硬起头皮,怀揣信封去找医生。每一次,都不像是去“送”,倒像是去“偷”。从“还不是疼自己!”到“我不能不疼父亲!”,说到底,还是“文革”期间接受的“行贿教育”在起作用。“文革”期间城市的情形,我没有切身感受。但城市一定有城市的腐败方式。在农村,那时候,县以下是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政权”。农民们每天面对的是生产队的队长。队长,在那时候的农村,是有着极大权威的。生产队的一切事情,都由他说了算。一个本来还算老实本分的人,当起了队长、掌握了统御全队的绝对权力,就会变得骄横起来。


而再刚烈的人,在队长的威权面前,也不得不俯首帖耳。因为队长“官”虽不大,却有整个国家的“专政机器”在为他撑腰。敢与队长较劲,敢违队长之命,就意味着是在对整个国家政权挑战,最终,肯定成为“阶级敌人”。我所非常熟悉的那个生产队,就形成了这样的“规矩”:任何一家来了客人,都要请队长陪客;甚至家里有了匠人,也要请队长作陪。来了客人,家里有了匠人,桌上的菜当然要好一些。所谓请队长来“陪”,当然是请他来享用这自己也舍不得动筷的好菜。这队长还不是“队长”时,是滴酒不沾的。当了队长后,硬是让家家户户“请”成了一个酒瘾极大者。酒瘾极大的队长,每喝必醉。醉了则大发酒疯。那时上海产的“飞马牌”香烟,是仅次于“大前门”的好烟。队长在醉后,往往嘴里叼着“飞马”,将一个汉子按倒,跨上去,屁股上下颠动着,叼着烟的嘴,连声喊着:“飞马、飞马……”有时候,伏在地上的,就是请他来吃喝的人。每当这时,最兴奋的是孩子们。对于他们来说,这是难得的娱乐。

最初,是有人为巴结队长而请其“陪客”。有人开了头,别的人家就得跟上。当绝大部分人家都有客必请队长陪时,那最不情愿的人家,也不得不遵从已然形成的“规矩”。得罪了队长,那就等于穿着湿衣服过日子,没片刻舒服。队长要找你的茬,那太容易了。一次,一群孩子,手里拿着种棉花的小铁铲,走在田埂上。他们玩的是捉黄鳝的游戏,这是一种古老的游戏,一代代孩子都玩过。他们还没有动手,队长远远望见后跑了过来,将其中一个孩子手中的铁铲夺下,扔进不远处的池塘;又屈起两指,在这孩子头上敲了两个凿栗,然后扬长而去。走了几步,回过头说:“田坝都让你搞坏了!”不理会其他孩子,只对这个孩子下手,令所有的孩子都一脸惶惑。这孩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父亲,父亲默然不语。父亲知道,一定是在某件事上得罪队长了。父亲想的当然不是找队长讨说法。他想的是以怎样的方式赔罪。只在孩子身上撒气,说明得罪得并不严重,要赔罪该不难。下次请队长陪客时,多敬几杯酒也就可以了吧。可怜的农民们,请队长吃饭,当然也是一种贿赂。


这是一种“权吃关系”。这种“权吃关系”,确实与今日惯见的腐败大为不同。从“请吃”的农民角度说,以这种方式向队长行贿,并不是为了从队长那里得到什么,而是为了不得到什么:不得到骚扰、刁难、迫害。


从“吃请”的队长角度说,以这种方式受贿,作为回报,不是要为对方做什么,而只需不对对方做什么:不在集体干活时对对方家的人鸡蛋里找骨头,不在派工时刻意为难折磨对方家的人,不在对方的孩子和女人身上动粗……行贿而仅仅是为了避祸,这可以称之为防御性行贿。这种防御性行贿,在今天也仍然存在,但在“文革”期间却普遍得多。 




延伸阅读:


将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作者:秦前红

原载:《财经》杂志


提要:真正落实宪法有关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有关警察权控制的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


  

  为了防止王立军、李亚力类似事件的噩梦重现,真正落实宪法有关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有关警察权控制的法治建设应是当务之急。


  太原市公安局前局长李亚力,因涉嫌包庇其子李正源酒驾打人,日前已被撤职。李亚力因护犊心切,不惜滥用其公安局长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当事交警进行监听、让太原市交警支队集体作伪证、删除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内容等。


  由此及彼,人们自然可以联想到王立军担任重庆公安局长时的种种恶行。王在重庆前任主要领导人薄熙来的纵容、支持下,几乎将整个重庆市公安局变成了其私人衙门,把一大批公安干警变成其私人家丁,并滥用警察强制、技术侦查措施对诸多公民、企业经营者实施非法加害,给中国法治进程造成难以平复的创伤。


  上述事实表明,在中国改革开放、追求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和规范警察权的滥用,则一切改革发展不但不能顺利进行,相反还可能遭遇巨大挫折,甚至使既有成果付之东流。


  人类政治文明首先体现在权力产生、使用的文明,其中暴力的合法垄断与正当行使更是重中之重。人类混沌初开时,面对一切侵害,主要依靠自力救济。但自力救济无法摆脱因生理、自然条件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局限性,弥补自力救济不足的族群救济则易使人类陷入群体的混战,甚至导致自身的灭亡。于是,人类智慧地想到建立类似城邦、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并自愿将暴力惩罚的权力交由这个政治共同体合法垄断。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再有任意使用暴力的权力。


  在国家合法垄断的暴力中,警察是最具典型意义的一种。警察权的范围涵括了人从摇篮到坟墓、从自由到生命的最宽泛范围。当警察权变成不受制约的权力时,那几乎就意味着其专制黑幕的开启。


  李亚力、王立军之流能够意志得逞,是体制中“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的痼疾再现,也体现了制约技术刑侦、行政强制等警察权力的制度缺失。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邓小平在其最富盛名的政治改革文献——《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专门论述权力过分集中尤其过分集中于上级或“一把手”手中的问题,并强调如不能很好地解决此问题,将危及中国的长治久安。惜乎邓公如此振聋发聩的警示,并没有带来权力集中乃至极权现象的根本好转。重庆事件表明上述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


  何以如此,其因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大而言之,警察权的行使至今尚未完全摆脱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军事动员体制的路径依赖。战争年代,军事斗争异常严峻残酷,在间不容发之际往往死生两判。单一的军事斗争任务加上危险顷刻而至的形势,要求赋予指挥者以高度集中的权力,而顺利取得胜利的事实则更加强化对此种体制的自信,以至于新中国建立多年后,在国家治理的不少领域依然盛行军事管理模式。


  作为与军队有着最大亲缘性的警察队伍,不仅其建国初期的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军队,而且至今公安系统的某些管理制度与军队无实质差异。


  进一步申论之,现代政治文明下对警察权的控制主要体现为民主和法治两个维度。在民主层面,则严格强调警察权力必须经由人民或人民代表的授权,若无授权即禁止。同时人民还可以借由独立的新闻媒介以及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保持对警察权的全天候控制与监督;在法治层面,则强调警察权恪守法律的实体规则和正当程序所确立的边界,并凭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保证警察权不能逸出权力的轨道。


  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体制设置得不当,公安局长同时兼任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导致事实上公安局长凌驾于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之上,以致许多冤假错案发生。


  在任何实行垂直指挥的权力体系内,都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局,即如何既保证命令及时、有效贯彻,又防止因盲从错误乃至违法命令导致的恶果扩散。


  西方有所谓基于良心的不服从权,中国公务员法也赋予下级公务员抵制执行上级公务员错误命令的权利。但制度通常是系统勾连的,西方公务员的职务升迁、待遇安排并不系于上级长官的个人意志,而另外交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评估、决定。一旦公务员因正当的不服从而遭受打击报复,还有健全的权利救济程序。


  在中国,上述孤悬的法条因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而显得弱不禁风,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得上级尤其是单位“一把手”对公务员各方面待遇近乎形成绝对掌控。在此种情况下,“一把手”一旦为非作歹,下属极易坠入为虎作伥的泥淖。


  电话、电邮、微博、微信等资讯介质极大地扩张了个人的自由空间,但发达的资讯手段也给高智能化犯罪提供了技术上的巨大便利。作为打击犯罪的专门性机构公安局,自然与犯罪分子之间演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好戏。在不断循环的猫鼠大战中,秘密侦查、秘密监听成为警察凭恃的暗器。如此杀伤力巨大之暗器若控制不当,则有侵犯人权、陷害忠良、危及政权之虞。


  国外成熟的经验是制定缜密周详的控制性法律,辅以严格的监督使用制度,再辅之以完善的权利侵害救济制度,以达到上述手段负面效应最小化之目标。


  1968年,美国制定《综合整治犯罪与街道安全条例》,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以电子的、机械的或者其他类型的设备装置来达到窃听或者企图窃听谈话或者电话线传输的目的。该法律进一步要求,任何电信监控必须做到:在监控申请中明确需要监控的对象、器材、地点等;监控的对象只限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如谋杀、绑架、抢劫等;监控必须接受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不能是警察部门自行其是;在授权命令时必须分类写明被监听的地点以及某机构的所有者;命令的执行期间是获得窃听所需要的唯一的时间周期,且如果超过30天便自动失效;监听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监听内容不得随意泄露等。


  中国宪法、国家安全法、警察法都有关于限制通信自由、使用特殊技术侦查措施对付犯罪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失之于粗疏。


  刑事诉讼法在去年修改时,有关特殊侦查的内容一度成为社会各方激烈攻防的焦点。但在目的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思维主导下,新的刑事诉讼法也未能有效弥补过去的缺失。


  为了防止王立军、李亚力类似事件的噩梦重现,真正落实宪法有关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有关警察权控制的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

  (本文原文刊登在《财经》杂志2013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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