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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主义:合理的、极端的、和假的

2017-02-23 秦晖 雪夜闭门读晋书

也许有人会辩论说:无论怎么杀人如麻,“这完全是前南的内政”,前南以外的人们不能过问。但且不说“南”既然都已经成了“前”,怎么还会有“内政”,今天美国的事能够说是“前大英帝国的内政”吗?塞尔维亚支持波黑塞族在邻国攻城略地也算是“内政”?


只有科索沃的情况有所不同。1999年时国际上还承认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塞军镇压阿族还可以说是“内政”——不过要指出:当时虽然还有塞尔维亚与黑山组成的“小南斯拉夫”,但黑山并不同意塞尔维亚在科索沃的做法,并宣布在科索沃问题上中立,不但不参与塞军在科的行动,甚至不允许塞军以“南军”名义在黑山布防。我国媒体把当时在科索沃的塞军称为“南联盟军队”甚至“南人民军”,其实是不确切的。

不干涉内政当然是国际关系中的准则之一,但它不是没有底线的。你家今天吃什么菜邻居当然无权过问,你家是爹主事还是妈当家,别人也不能干预,但家长关起门来杀家人而不许邻居过问,家长放火烧自家房间而不许可能被延烧的邻家灭火,天下没有这个道理。像卢旺达布隆迪种族灭绝、红色高棉大屠杀这种恶性的反人类罪恶,国际上要没人管那真是没天理了。这些年来我国参加过多少国际维和行动?我国为何还派法官参加前南国际刑庭?这不都是要管别人的事吗?



中国维和部队赴海地执行维和任务


就算不考虑国际法的多元性和人权正义这类普世原则,仅从“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感而论,这种情感难道不也要强调国人与族人(非仅国王族长)的尊严吗?国人被暴君关起门来随意虐杀“有何不妥”,外人才可免于此厄,这能叫“爱国”?真的“爱国”难道不应该正相反吗?外国人被他们的暴君虐杀我管不管且不论,首先国人就不能被这样虐待!外国人杀我们同胞是杀人犯,本国暴君杀同胞就不但同样是杀人犯,更是残害骨肉的逆天伦理大罪!

而“民族主义”无非有两种:正当的民族主义是要抗击别人的欺负,不正当的或“极端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是要欺负别人。


可是除这两者之外,更奇葩的是第三种人:他们并没有为被别人欺负的同胞做任何事,也没有或不敢去欺负外国人,他们的本事就是以欺负自己的同胞为荣;你不让欺负,他就说你不“爱国”!


不是吗?以言论自由问题为例,正当的民族主义是向外国管制者争取同胞的言论自由,不正当的或极端的民族主义是要剥夺洋人的言论自由。可是有的人不去做(或许也无需做)前一件事,也无意做(或不敢做)后一件事,他们做的只是剥夺国人的言论自由:所谓“西方人权标准不能适用于中国”,西方人是大爷,可以有言论权,国人是贱民,给我闭上嘴!在人权领域实行“华人与狗不准入内”,我曾经忍不住说这不是汉奸吗?这算哪门子“民族主义”,哪怕是“极端的”、“狭隘的”?

应该说,前南地区前两种民族主义都很明显。以塞族为例,他们当年反抗奥斯曼、现在抗议北约轰炸,都属于前一种民族主义,而一些塞族恃强欺负波斯尼亚人和阿族人则属于极端民族主义。但是那第三种“假民族主义”他们似乎是没有的。他们反对别国别族的欺负(当然,“极端”者也有欺负别族的毛病),更反对本国本族暴君对国民族众的欺负。1999年他们抗议北约轰炸,2000年他们就运用民主权利把米洛舍维奇赶下了台!这让那第三种人无法理解,在他们看来,你既然不愿当外国的奴才,就应当做本国暴君的奴才嘛。



1999年, 抗议北约空袭的前南群众


总之,人权灾难恶性到一定程度就不能说是不受干涉的“内政”了。当然这里确实有个界限问题,事情究竟应该恶性到何种程度国际上才该出手管?谁来管?怎么管?这些都值得讨论。



卢旺达惨案后的皑皑白骨


现在国际上并没有“世界政府”,“国际警察”由谁授权?权力义务边界如何设置?如何防止“国际警察”怠工——该管的不管,或滥权——不该管的乱管,或以权谋私?有人说这些都靠联合国。


所以我国谴责美国出兵伊拉克,主要理由并不是美国干涉了萨达姆的“内政”,而是说美国的行动未经联合国授权。而我国参加国际维和行动,乃至参加前南国际刑庭,都是经过联合国授权的。


这当然有一定道理。


不过,一来现有联合国的机制并不具备“世界政府”职能,尤其在五大国不一致时联合国基本上是瘫痪的。二来如果把“联合国授权”的标准绝对化,可能给中国带来更大问题:例如当年在朝鲜,美国是经过联合国授权、甚至就是以“联合国军”名义干预的,而中国则是联合国不但未授权、甚至还被联合国指责为“侵略”的。按这个标准,我们该怎么把朝鲜的事说圆呢?

所以,在如今“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超国家治理和国际秩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过去我们只讲“不干预内政”,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提到“大国责任”了。过去人们多担心“西方霸权”,现在人们却开始担心西方转向“孤立主义”。



等待救助的难民


尤其这次在前南地区,我们强烈地感到这里的各族各方尽管矛盾仍然很大,但都强烈希望“入欧”,把未来的前途寄望于欧盟,视欧盟乃至北约为最后秩序提供者,而且似乎这种希望是穆斯林比天主教徒来得强烈,“铁托派”比反共极右派来得强烈,总之是弱势者比强势者来得强烈——典型的如科索沃,当年阿族弱势时希望北约来保护,现在塞族弱势了,请北约来保护的就是塞族了。


这两年欧盟危机加剧,这里的人们忧心忡忡,十分担心欧洲如果撒手不管,这些年来的和平发展势头能否持续下去,甚至会不会又回到“巴尔干火药桶”的乱局。


驻守在代查尼修道院的北约维和部队


当然,即便没有“孤立主义”,前述的“恶性到何种程度国际上才该出手管?谁来管?怎么管?”仍然值得讨论,过去这些年欧盟北约的干預总的来说是被各方认可的,但是值得反思之处也不少。例如科索沃危机就非得要以北约轰炸的方式来解决吗?有人认为当年的代顿协议如果不回避科索沃问题,而是争取一揽子解决,本来不是没有机会,那样就可能避免后来的悲剧。由于代顿协议不管科索沃,米洛舍维奇摆脱波黑包袱后反倒在科索沃更加强硬,以致在后来的朗布依埃谈判中完全失去了妥协可能。

不过平心而论,在那个年代的干预行动中,科索沃干预算是争议最小的——没有之一。像哈贝马斯那样的欧洲大左派,对美国出兵越南、伊拉克都有激烈批评,但当时却非常支持出兵科索沃,还说如果不管没有石油的科索沃,那就坐实了美国是为石油利益才出兵伊拉克;如果对穆斯林阿族见死不救,那就证明欧洲仍有宗教偏见。

在对待伊拉克问题与科索沃问题的态度上,哈贝马斯态度截然相反


这与后来“阿拉伯革命”时欧洲的态度类似。突尼斯第一个“革命”时欧洲本来事出意外也没有什么反应,但“革命”居然顺利成功。当时左派舆论就骂开了,说不就因为突尼斯没石油,你们这些“资本家”就不管那里的人民了?后来“革命”传到埃及和利比亚,两国的世俗专制者其实都是亲西方的(穆巴拉克不用说一直是最亲美乃至亲以色列的阿拉伯领导人,卡扎菲曾经反西方,后来也已经道歉赔钱变乖了),但架不住左派“政治正确”的舆论压力,尤其是在伊拉克问题上抵制过美国的法兰西,更是带头改正不管突尼斯的“错误”,率先进行“正义干涉”。当然,后来这些“革命”大多善后不良,左派也就不再吭声。但巴尔干地区则被认为是效果很好的。所以这些左派仍然认为干涉是对的,甚至是西方唯一正确的干涉。

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事希望不要再有。暴政不能不管,但怎么管确实应该反思。




延伸阅读:


兰德帮我实现了价值观的转型


作者:刘亚伟




——有德的利己,即是利他


在我个人50岁之后这场长达十多年的价值观念转型中,美国人安.兰德的思想给了我很大帮助。她所宣扬的个人主义精神、理性利己主义,与我原来信奉的传统伦理道德形成了鲜明对照和尖锐冲突。


我先后读了《自私的德性》《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阿特拉斯耸耸肩》《源泉》。她的书没有拗口和深奥的专业知识障碍,逻辑关系也相对简单明了,比较适合我这样的有一定社会经历,但缺乏专业训练的人阅读。


阅读中我感觉到,她所说的,正是我所困惑的。


兰德女士指出:集体主义的道德观把自私等同于罪恶,在人们想象中唤起的是一个恶棍的形象,旨在让人能接受两种非人的信条:一、任何关心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都是罪恶,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二、自私的行为事实上只对他自己有利。


她对集体主义这种传统道德观的批评,常常让我有一种很会意的感觉。




想起自己小时候,每当接受诸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公而忘私,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等等,这种道德训诫时,内心都会产生一种敌意。因为我清楚地知道,自己如果照样去做,很多时候也许会得到老师和父母的表扬,但在实际上除了付出自己时间精力或利益的损失,结果是一无所获。


反过来,如果我也希望别人像我做的那样,偶尔为我的利益牺牲一次他们自己,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只会获得痛苦。


这种虚假的道德对于双方的关系都是一种伤害,而不是彼此愉悦。


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声称,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善的,为自己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恶的。


于是,谁是行动的受益者就成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标准——如果你的出发点是为了个人利益,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可耻的。如果你的出发点是为了集体利益,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值得赞扬肯定的。


我终于明白过来,所谓的“为人民服务”,原来是这样一个持续时间最长的出发点。正是在这些形形色色的理想价值的掩饰下,骇人听闻的道德败坏,长时期的不公,怪异的双重标准,以及无法解决的冲突和矛盾,以致大面积的体制性腐败的发生,成为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这个社会的特征。


在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掩饰下,甚至那些为了名义上的公益和虚幻的理想社会进行抢劫,都成了有德的行为。


兰德批评道:利他主义不允许人自重自立,不允许人靠自己的努力,而必须靠牺牲自己来支撑其生活。


这意味着利他主义只允许人成为献祭的动物,和从献祭中获利的投机者,也就是成为受害者和寄生虫。它不允许人类彼此仁爱共存,它不允许公正存在。


于是人们发现在现实中,大多数人的生命都是这种愤世嫉俗和内疚的丑恶混合体。愤世嫉俗是因为,他们既不甘心实践也不接受利他主义道德;内疚是因为他们又不敢拒绝利他主义道德。


人格的纠结扭曲和虚伪也就这样产生。


兰德指出,要反抗如此具有毁灭性的罪恶,就不得不反抗其基本前提;要救赎人类和道德,就不得不重新建立“自私”的概念。


如何重建?兰德说,每个人应该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是道德生存的本质。


她特别强调:人必须受益于自己的道德行为。


兰德认为,某些人对另一些人所做的牺牲,行动者对非行动者所做的牺牲,道德对不道德所做的牺牲,都是由于行动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分裂造成的,这是不公正的。




兰德的这些理念,促使我最终抛弃了原来持守的传统的道德理念,学习从一个相反的角度来理解什么是道德。


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学?


道德不是树立一个虚幻的道德圣人,或是一个虚幻的理想社会,从而引出一套高大上的道德准则,强迫人们完全不顾自己的利益,去机械的遵奉。


相反,道德应该是一套能够在每天的世俗生活中,从自己利益最优化最大化的理性考量出发,指导人们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的价值规范。


“我们不是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中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食物,而是从他们的自利打算中得到。我们唤起的是其利己心,而非利他心。不是我们所需,而是他们所要。”这正是市场上每项交易的意义:人们通过这种交换,彼此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亚当.斯密《国富论》)


这些选择和行动让人们习得了一些规则,并由此决定着这个人的生活目标和道路。


我把这种理性自私的规则概括为:为了你自己的利益,也要—— 1.守规则;2.讲信用;3.顾及别人的感受(详见本公众号另一篇文章《没有确立的个人权利,公共意识就无从谈起》)。


因此兰德宣布:行动者必须总是成为行动的受益者,人必须为自己的理性自私而行动。每个人这样做的权利来自于他作为人的天性,来自于道德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的功能。


这也就是说,人的私利不能取决于盲目的欲望,或者随意的奇想,而必须在理性原则指导下找到和实现私利。


这就是兰德所提倡的理性自私的道德。


茅于轼先生说:早先我也不懂得为什么说:私有财产是道德之神;财产公有不符合道德。后来慢慢懂得,赞成财产公有的人并不是愿意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而是想让别人的财产通过公有,自己也有一份。于是尊重别人的财产私有,并神圣不可侵犯,才符合道德。所谓公有,其实是一种非分之想。 


在兰德的影响下,我发现在当下,人们需要做的不是回归道德,而是发现一种新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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