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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赵婧雅、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来源丨马鞍山市发布、美好滁州
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编辑丨赵婧雅、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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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押过户”业务的对象
二、“带押过户”业务的条件
(一)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是在2016年1月之后申请发放的、并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非预告登记)的、且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抵押权人是“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未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
(三)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大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
(四)卖方和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在马鞍山市同一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办理。
三、“带押过户”业务操作流程
(一)买卖双方(含配偶,下同)达成贷款购房买卖意向;
(二)买卖双方携带二手房贷款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窗口申请“带押过户”业务预审。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带押过户”申请及预审单》;
(三)买卖双方按照马鞍山市二手房交易的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按规定进行首付款资金监管;
(四)买卖双方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公积金中心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更协议》,与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贷款合同》;
(五)相关协议和合同签订之后,公积金中心调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函》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携带贷款材料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共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押房屋的转移登记业务,即“带押过户”;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带押过户”登记之后,过户后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由公积金中心收押;
(七)公积金中心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下款明细单,将卖方贷款余额本息划拨至公积金贷款户结清卖方贷款,剩余资金全额转入卖方个人账户。
滁州市
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绿色建筑的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住建部门的绿色建筑相关认定材料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再限定为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我中心的受托银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一)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范围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三)进一步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
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可累计并入下次提取;提前还清贷款的,超出还清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的贷款本息,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仍可提取。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不再补提。
(四)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不再限制申请提取间隔满6个月,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操作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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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
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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