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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赵婧雅、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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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
咋回事?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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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法院裁决:
公司确有拖欠工资行为
员工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小陈足额支付工资。经法院计算,公司向小陈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小陈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公司存在拖欠小陈工资的行为,小陈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小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小陈22.2万余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小陈现在属于待岗,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工资涨幅,公司已经按照GDP的涨幅给付,只是数额上有出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小陈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主张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小陈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但从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小陈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科普时间
问
答:有效。
问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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