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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检动态】我院举行首次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2017-04-11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探索完善审查逮捕说理和公开审查方式”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阳光检务”的新形势,我院作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决定的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单位,于近日举行了朱某交通肇事案和王某故意伤害案审查逮捕公开审查会议。

        公开审查会议,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分别邀请公安法制部门民警、案件主办民警、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亲属等参加。会上,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及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通过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减少了侦捕分歧,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使逮捕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制度介绍: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前,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完整的案件,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公开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公开性、司法性审查,为正确开展审查逮捕工作提供参考的办案方式。




适用范围:

        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



程序启动:

        公开审查会议的启动有两条途径,分别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承办检察官依职权提出书面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公开审查程序。



法律效果

        承办检察官应将公开审查会议中听取的意见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对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公开审查参与各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原则上依照公开审查意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对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承办检察官综合参考各方意见并结合在案证据,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公开审查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归入检察卷并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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