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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溢至国内多地市,西安疾控紧急通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3月起施行!

陕视新闻 2022-07-24

    近期,香港暴发了第五轮新冠肺炎本土疫情,连续数天新增确诊病例破千,2月18日,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报告:香港新增新冠确诊病例3629例,此外,还有7600例为初步确诊阳性病例,再刷单日新高,并外溢至国内多地市,形势十分严峻。


为做好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现对广大市民紧急提醒如下

↓↓


一、主动报备行程




    1.如您或者家人有28天内的香港旅居史,或者即将从香港返回,请务必主动向社区报备,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管理。    2.近14天内与国内报告的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或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西安人员;2月1日起,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旅居史;请自疫情发生之日起,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区、市、旗,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在区的其他乡镇或街道)旅居史来(返)西安人员,请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配合查验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实核酸检测及其他防控措施。


二、切实履行责任




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公共场所服务人群要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返岗。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要主动开展相关涉疫重点人员排查,履行本行业本单位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重点人员不失控漏管。


三、做好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坚持勤洗手、戴口罩,注意咳嗽礼仪;少聚集,遵守一米线;做好清洁消毒,注意卫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及时按规范程序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诊过程全程佩戴口罩,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尽早接种疫苗




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包括3-11岁无接种禁忌症儿童和60岁以上人员),尽早主动完成新冠病毒疫苗的全程接种,共筑免疫屏障。已完成疫苗接种6个月以上的人群,请尽快接种新冠疫苗加强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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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一场两站

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



3月1日起

各类医疗机构要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2月18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可互认的检查结果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中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哪些情况可以重新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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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实时监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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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疾病控制 国家卫健委
新媒体编辑:马艺菲

审核:张苗 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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