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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最寿光

寿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医保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在不同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不同的比例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注:一档缴费人员在潍坊市以内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时,转诊的报销比例为55%,未转诊的报销比例为转诊比例的70%(即38.5%)。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70%,其中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报销比例为: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65%,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75%。选择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

3、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未按规定签约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需要变更签约医院的,可以在缴费期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原签约医院解约,然后再到新签约医院签约。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可随时签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注:初次参保的居民应在缴费期内,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不按规定签约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4、生育报销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报销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5、大病保险。2017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万元。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精准扶贫人员起付标准减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50万的补偿。

6、大病特药。2017年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从大病保险资金中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位参保患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精准扶贫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7、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到政务服务中心A区26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就医结算

(一)潍坊市内就诊。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出院即报销。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具有转院资格的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到政务服务中心A区23/24号窗口备案。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潍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办理转院手续。

(二)潍坊市外就诊。

1、潍坊市外转诊住院治疗的: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寿光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或者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院、市级专科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化验检查报告单等到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23/24号窗口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报销。

2、潍坊市外发生急危重症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电话: 0536---5223226 。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异地就医的办理: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市社保中心备案(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有效期开始后1年内不得取消或重新办理;取消异地就医手续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注:参保人员在省平台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实行即时报销。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办理报销手续。

三、不予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以及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各类美容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省市规定的疾病、药品、诊疗项目等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地址: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23、24、27号窗口。联系电话:0536-5223226

来源: 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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