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这批人摊上事了,朱某伟、朱某辉等10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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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午,寿光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伟、朱某辉、吕某良、朱某波、付某刚、张某刚、朱某林、李某军、孙某国等人寻衅滋事罪等罪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朱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吕某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付某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孙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各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非法强扣但未返还的各被害人的车辆或赔偿其等值损失。
2018年6月22日,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伟等10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我院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寿光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年初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伟为谋取非法利益,拉拢、吸收被告人朱某辉、吕某良、张某刚、朱某波、付某刚、朱某林、朱某刚、孙某国、李某军参加,逐步形成了以朱某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辉、吕某良为骨干成员,以朱某波、付某刚、张家刚、朱某林、李某军、孙某国、朱某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朱某伟统一指挥、安排任务、分配赃款,下设二个小组。各小组成员交叉结伙,分工协作,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经济纠纷,帮助他人讨债,肆意跟踪、拦截、强扣他人车辆,收取巨额好处费。为扩大影响力,该集团通过发布广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开招揽业务,以暴力、滋扰等手段,长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危害一方的恶势力。
为了依法惩处侵犯公民财产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序,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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