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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可以来扶你!

2017-10-26 王亚中 王亚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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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实在太抢眼了!思前想后,难出其右,只好沿用新闻原标题来写评论。


故事发生在北京美廉美超市:李某带孙女上电梯,不小心摔倒,旁边一个70岁的老太太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人没扶到,老太太自己也摔倒受伤,看病花了三万多,超市不管,李某不问,老太太一怒之下,将超市和李某告上法院。


法官判决:超市无责,李某赔偿老太太2.6万余元,约担责80%。理由是: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个判决理由,应该来自《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这个判决理由,明显是不妥当的。李某充其量算是个受益人,侵权人应该是电梯、电梯厂商或超市。侵权人怎么可能同时也是受益人呢?对自己的权益,只存在自由处分的问题,不存在自我侵犯的问题。如果不是侵权人,而是受益人,那么适当补偿责任与担责80%的主要责任显然相去甚远,有失公平。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侵权人和受益人重合了。比如一个人采用跳河的形式侵害自己的生命,这里我们不说他是对自己生命权的自主处分,而是假设他是自己要侵害自己的生命权,用普通话说就是要跳河自杀,另一个人去救他,结果人没救到,救人者也淹死了。这时候,你能说自杀者侵害了救人者的生命权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因为自杀者没有侵害救人者的意图,人家根本没想过让你去救。如果自杀能构成对不特定救助人的侵害,那自杀岂不成了罪,而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的道理,在本文要讨论的案件中,抛开电梯厂商和超市服务方面的责任不谈,就说李某和老太之间的纠纷,也适用这句话:人家根本没想过让你去救,人家没有任何过错或不法过失,不可能构成对你权益的侵害。


但是,出于朴素正义感而不顾自身安危去救人、去扶人的行为,由于涉及社会风气的导向,又必须加以鼓励和扶持,不能让好人吃亏寒心,否者社会将成为恶人的天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救助他人者必须得到补偿,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个补偿,不能从自杀者或者被救助者身上来出。如果救助成功,受益人自愿给予补偿也无可厚非,如果救助不成功,或者虽然救助成功但受益人不愿意给予补偿,也绝对不宜强制要求补偿。原因还是那句话:人家也许根本不想让你救助!你强制救助还要索赔,这跟绑架抢劫有何区别?


既然不能让好人吃亏是基于引导社会风气的需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这个单就应该由社会来买,给老太太定个见义勇为,发奖金奖状,报销医疗费,岂不是皆大欢喜。何必为难不愿让人救助的受益人呢?难道非要让人出门在脖子上挂个牌子,写上“若我摔倒,千万别扶”八个大字么!


从彭宇案“老太摔倒,没人敢扶”,到美廉美超市“我若摔倒,老太别扶”,充分证实了一个真理:如果说违法犯罪污染了一条河流,那么司法不公污染的,则是整个水源。


期待司法判决真正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不要在人与人之间设置藩篱,致使人心冷漠、互相倾轧。也期待立法机关完善法律,行政机关多些担当,加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莫让英雄流完血再流泪。



少和点稀泥,多一些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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