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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20套房想当二房东不成功 反被判刑一年多

2017-12-25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法眼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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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综合    编辑排版: 黄木子   杏儿 


租多套房转手分租被拒,为挽回“损失”大搞破坏。本着“我赚不了钱你也别想好过”的想法,梁某某、杜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广场长期搞破坏,该广场管理处不堪其扰。


纠纷因杜某某的姐夫梁某某而起。梁某某从2012年起开始在越秀区从事无牌的房屋出租中介,承租了某广场约20套房屋转租给一些病人家属。


2014年年底开始,广场管理处工作人员找到梁某某等人,表示不允许他们继续进行上述转租活动,梁某某等人要求部分业主退还押金未果,便多次伙同杜某某等人,采用将钥匙插进锁孔后扭断钥匙并倒进胶水的方式,破坏业主房屋的门锁、防盗门、监控摄像头等,同时,屡次威胁、恐吓业主及物管人员,在业主屋内、广场起哄闹事,导致业主房屋一直无法出租,严重扰乱了业主、管理处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对此,杜某某当庭表示,自己只是因为要不回押金找房东理论,并非故意找茬惹事,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公诉人表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杜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杜某某同时表示自己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却未被认定为自首,当庭提出异议。对此,公诉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包括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自动投案后,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则可构成自首,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自己一人的犯罪事实也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才能成立自首。至于在本案中,合议庭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确实不构成自首,也会对杜某某当庭认罪这一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量,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据悉,此前,梁某某等人已被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至2年不等。广州中院维持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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