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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伙做饭罚15万,依法行政为何被骂的狗血淋头?

2018-01-05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法眼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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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家建筑公司十几名员工,到南京做项目,为节省开支,大家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做饭。不料由于频繁出入小区出租房,被邻居举报扰民,惹来食药监管部门上门检查,开出15万元天价罚单,处罚理由是:无证办食堂。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新京报》带头开怼:《搭伙做饭要罚15万,监管“严”的不是地儿》。各大媒体紧跟其后,亿万网友摇旗呐喊:


想钱想疯了。

年关缺口大,捞点儿油水回家过年。

不关心黑心食品,只关心如何罚钱。

农村办酒席要不要办证。

家里开party要不要办证。

等等等等……


就连亚中昨天刚看到新闻时,也给出了“想钱想疯了”的评语。


然而事后亚中又看到一份澄清文章,里面有这么一份文件。



说被罚款单位“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在给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里,自己承认该租赁住宅为“单位员工食堂”,提供“早中晚餐及盒饭”等餐饮服务,实际供餐118天,加上53天休息日,总供餐时间长达近半年之久,涉案总金额14160元人民币。


这份文件里蕴藏着一个巨大的民生问题,请留言乱骂的网友们暂停一下,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你是该出租房上下左右的邻居,隔壁家天天叮咣叮咣油烟爆炒,十几个人一天三遍上楼、下楼,吃饭、喝酒、聊天、打牌,一搞就是小半年,你会不会疯掉?



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又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再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涉事“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自承开办“单位员工食堂”,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因食堂办于小区居民楼,遭邻居投诉事发。食药监管部门上门检查,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不知厉害,一纸情况说明遭罚15万,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已是轻饶。“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显然完全是个法盲单位,自己办了糗事不说,还把罚款摊到员工头上,致使员工投诉到媒体,这才上演了一出“搭伙做饭罚15万”的闹剧。


若真的是建筑工地上几个民工搭伙做饭,就不会有人因不堪小区扰民而投诉,相信食药监管部门也不会闲的蛋疼跑到建筑工地里去找打。


食药监管部门完全是为了保护小区的安宁,依法对无证开办食堂的“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正确的处罚,缘何在媒体曝光后反被网友骂了个狗血喷头?我想,这无非是“塔西佗陷阱”在作怪吧。


如果不明白“塔西佗陷阱”的意思,请自行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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