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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火保姆莫焕晶无权获得法律援助,请勿浪费国家财政拨款

2018-01-08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法眼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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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亚中撰文《杭州保姆纵火案,山雨欲来风满楼 | 角力一:辩护人之争》,提到了即将展开白刃争夺战的辩护人资格问题。今天上午,律师党琳山发表微博称:他和何兵教授八点多赶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莫焕晶,被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理由是:莫焕晶已经有两名律师了!已经有两名律师了!!有两名律师了!!!



这个消息,对得到莫焕晶承诺永远不解除其委托的党琳山律师来说,无异于五雷轰顶。党律师很想进到看守所里亲口问问莫焕晶,是不是真的解除了对党的委托,另行委托了其他人。可惜看守所大门紧闭,打死也不让进,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持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即可会见,看守所和法院没有任何权力阻拦,可惜的是,国法没有家法好使,杭州山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法律在潜规则面前,不过是废纸一张!



如果莫焕晶真的有了两名新辩护律师,这两位律师是谁?能否公布出来,让大家认识认识。对于这样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也请两位新上任的辩护律师说明一下情况,到底是如何取代被告承诺永不解除其委托的党琳山律师之位置,荣登莫焕晶最新辩护人之宝座的。委托过程是否合规,委托手续是否合法,敢不敢和党琳山律师及何兵律师一起坐到莫焕晶的面前公平竞争,让莫焕晶挑兵挑将亲手选定。


古有挟天子以令诸侯,概因假传圣旨也。今日之杭州中院,虽然不一定是假传莫焕晶的意思,但若不让党琳山和何兵两位律师面见莫焕晶问个清楚、死个明白,则免不了背后威逼胁迫之嫌。


亚中刚刚写到这里,忽见朋友圈里传来消息,杭州中院对莫焕晶的辩护人问题作出了回应。



回应称,莫焕晶已于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提供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回应还称,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通过杭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材料。鉴于莫焕晶先前已明确表示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依法充分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我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之规定,听取莫焕晶本人意见后依法处理。


这个回应很及时!为杭州中院鼓个掌!本来亚中写的这篇文章的题目是:《莫焕晶的天问:我的辩护律师,他娘究竟是谁》?不料文章还没写完,杭州中院的情况通报就出来了。说准备在法律援助律师和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之间进行选择,让莫焕晶本人决定。


要我说,这还选择个蛋啊。《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点明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莫焕晶经济困难吗?全国无数大牌律师背着干粮、拎着水壶,一分钱不要,排着队要给她辩护,她凭什么还要占用法律援助经费,浪费法律援助名额?国库里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吗?更何况莫焕晶还亲笔写下承诺,永不解除对党琳山律师的委托。如今何兵律师已提交委托手续,杭州中院又何必非要花国家财政资金,花纳税人的钱,办让广大纳税人诟病的荒唐事呢?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据此,杭州中院指派的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应立即停止对莫焕晶的法律援助,给何兵和党琳山律师腾腾位置,别再挥霍国家财政资金,浪费纳税人的血汗,干那些让被告人不爽,让吃瓜群众愤怒的蠢事。


下一步如何走,非常考验杭州中院的智慧。广大吃瓜网友没有一个是瞎子,希望杭州中院给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辩护人之争,杭州保姆纵火案的第一个角力点。大戏才刚刚拉开帷幕,各位看官请坐稳扶好。



重托所系,义不容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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