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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精神风貌,决定法治的未来---从律师写诉状被罚10万元说起

2018-01-18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

王亚中律师法眼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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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则“律师因不当书写上诉状被罚款10万元”的消息在律师圈里流传,引起了亚中关于“法治中国”未来愿景的思考。


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广东律师朱某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民事二审案件中,在上诉状里多处使用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涉嫌“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经告知后拒不修改,二中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朱律师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决定书》,同时向广东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朱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那么,朱律师都说了哪些不当言辞,招致如此重惩呢?从海南二中院的公报里,亚中摘选朱律师言辞如下:


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


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是该犯罪集团的一份子”。


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


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平心而论,这些言辞里没有一个脏字,说是谩骂有点儿言过其实,说是侮辱、诽谤可能还沾点儿边。但如果事后查证属实,那就算不上是侮辱和诽谤,反而成了检举和控告。


这起公案的案眼,其实在于朱律师把自己的正当权利放错了地方,递交给了错误的对象。上述言辞如果写在检举和控告信里,辅以相关证据递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把上述言辞写在上诉状里递交给被检举和控告的对象,则有胁迫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判决的嫌疑。


最近律师圈里乱糟糟,亚中原本力挺的两位律师突然反目成仇,两爱相权,难以取舍,只好弃写花边书,改写八股理论文章,并将原“律师江湖花边书”微信群更名为“中华律师共进群”,立群宗旨如下:


1.同业互助,共同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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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精神风貌,其实决定了中华法治的未来。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能生活在一个文明有序、美好富足的国家里,我们是时候抛弃封建时代的庙堂与江湖,抛弃那些厮杀和倾轧,抛弃那些谩骂和互殴,打造出一个人人平等、互尊互重的法治社会了。


此文,与诸位律师同道共勉。



重托所系,义不容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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