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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逮捕案件证据精细化审查模式

2017-02-03 龙江县检察院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王中德 陈米华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促进公正司法。对于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而言,就需要围绕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克服审查模式固化问题,构建和完善精细化审查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是注重亲历性调查。改变以卷宗审查为中心的办案方式,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充分运用复勘复验、走访核实、补充侦查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审查案件,全面掌握和挖掘在案证据,主动发现、核实证据的缺陷和疑点,通过直接感知和判断建立内心确信,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审查判断。

  二是加强客观性证据审查。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性的证据体系和证明对象,特别是加强对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的引导力度,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重视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努力实现证据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真正做到主客观证据相互结合。重点审查内容为:(1)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实物,其来源直接影响到是否具有证据证明能力,必须加强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客观性证据有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识别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的真伪,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认真审查非原物原件的物证和书证等客观性证据,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辨别其真伪。

  三是加强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是否合法。经审查发现系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被害人陈述客观、稳定、自然,证明其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就小;反之,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通过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分析判断,排除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四是加强口供证据复核。(1)围绕案件关键环节、重要细节、矛盾证据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同时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罪轻等辩解,认真分析辩解理由和证据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及时排除矛盾和疑点,纠正侦查违法行为;(2)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展开;(3)提审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要问明翻供原因。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系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应及时核查,通过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犯罪嫌疑人入所健康检查记录、询问办案民警等调查核实,确系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依法排除。

  五是加强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不同于物证、书证等证据类型,其对证据资格和证据形式的要求更高,审查时要严格把关。(1)认真核实鉴定意见中的鉴定标的、鉴定基准日等是否与委托书的要求相一致等;(2)从鉴定材料的收集、移送、保全是否合法,鉴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是否真实可信等入手重点审查;(3)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是加强电子证据审查。(1)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听取电子证据制作者、提取者和见证人的证言,结合该电子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2)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电子证据鉴定的合法性等。在审查电子证据鉴定意见时,重点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审查检材本身的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审查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加强证据证明力综合、全面审查。在对单个证据围绕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全面审查。把案件中的个案证据串联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与“供”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等。通过全面、深入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方法包括:(1)比较印证法。把案件中的各个证据相互比对印证,以发现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通过对不同类别的证据对比分析,以及同一类证据前后变化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串联排疑法。把所有证据串联起来,看案件事实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是否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3)综合认证法。对全案证据整体审查、全面分析、综合认证,最终依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

  2.加强量刑证据证明力审查。对量刑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应重点关注:(1)犯罪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亲生婴儿的妇女等;(2)犯罪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3)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情况;(4)犯罪前后表现。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构成累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等。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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