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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如何向强制和指定代理说不?

2016-08-30 每日税讯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涉税中介行业发展,加强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现对有关热点问题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1.问:我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的负责人,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吗?

  答: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其收取鉴证报告。

  2.问:如果有税务人员向我公司指定涉税中介机构,我该怎么办?

  答:税总发〔2015〕75号文明确规定严禁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你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涉税中介服务,对于相关税务人员可以向税务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问:我是一家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如果我发现有税务人员在其他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请问是否允许?

  答: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75号文件严禁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4.问:我单位是一家涉税中介机构,如果碰到税务人员强行安置子女到我单位工作或到我单位报销费用的情况该怎么办?

  答:税总发〔2015〕75号文件严禁税务人员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你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问: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制度规定来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中介机构经营活动?

  答:税务机关通过“三项制度”来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一是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向所在单位报告配偶、子女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二是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三是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全面自查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阶段性工作,现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认识到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大力宣传税务总局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让所有纳税人知晓每一项清理规范涉税中介的改革措施,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二)高效受理信访投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确保纳税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督察内审、纪检监察、巡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检查

  (一)再清理涉税中介文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并填报《涉税鉴证文件清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再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三)再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认真填报《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不得少报漏报,谁漏报,谁担责。

  四、进一步狠抓整改问责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通过抽查、复查和暗访等方式,动态掌握所属单位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一)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一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2014年以来历次自查、抽查工作“回头看”,对核查不彻底的问题要坚决查清楚,对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责;二是对本次全面自查发现的新问题要建立销号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填报《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和《税务机关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对问题处理的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对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从快惩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地税务机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发现有问题不查、有问题遮掩、有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税务总局将从严从实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各单位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并以正式公文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总局将及时通过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成果。电子版表格下载路径:“FTP://local/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下载”文件夹下; 电子版表格数据上报路径:“FTP://center/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数据上报”文件夹下,不得将表格类型转换为word文档,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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