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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安徽国税1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17-02-15 每日税讯


  问题一、纳税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并同时附赠的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并同时附赠的物业费,不属于无偿提供物业服务,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三、企业因建设需要,政府收回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收取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者价外费用的性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五、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办房产证收到的款项是否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七、企业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企业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八、纳税人通过微信支付充值电话费,是否由微信支付平台开具发票?


  解答:纳税人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充值电话费,微信支付平台再将话费转移给电信公司,属于微信支付平台向电信公司提供金融支付服务,电信公司向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应由电信公司向纳税人开具发票。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问题九、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发生销售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解答: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来源/安徽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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