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热点问答】天津国税2017年2月12366热点问题

2017-02-17 每日税讯

  企业所得税


  问: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问:企业租入写字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问: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企业购进软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处理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十条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问:企业发生的筹办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增值税


  问:企业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答:根据《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国税函〔2009〕109号)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问:企业进口货物用于销售,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每日税讯APP已经上线,分为安卓苹果两个版本,下载量只有2M,不占你宝贵的应用空间哦。


  鼓励转发推荐

  我们会从注册登录者中每月选取100名,赠送每日税讯太空杯1个;同时还有100名幸运者会得到每日税讯期刊一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