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每日一题】第二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2018-04-18 咨询部 每日税讯精选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第二次购买的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纳税人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以全额抵减。

  但一些地区有了不同口径,如:《福建国税2017年8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45. 是否只有首次购买的税控设备的费用才能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可以全额抵减,不再区分首次购买还是再次购买,更换购买等。

  本文版权属于每日税讯精选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精选》,版权及商务合作010-63396926,《每日税讯精选》公众号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xiaochen168@vip.163.com


喜欢此文记得点赞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