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来了!为您解读厦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近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点击图片可查看相关内容)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要求
对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进行衔接过渡
市政府网站同步发布了
《通知》政策解读
下面,一起通过问答和举例的形式
帮助被征地人员更好理解文件规定
1
这次新出台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覆盖哪些人员?
答
《通知》覆盖的被征地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❶ 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及《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厦劳社〔2009〕97号)保障范围;
❷ 202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退休。
需特别说明的是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不在此次《通知》适用范围内。
2
新政策对被征地人员是怎么分类的?
答
《通知》将被征地人员分为“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具体如下:
❶ 如果在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则为“已参保人员”;
❷ 如果在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则为“未参保人员”;包括:
在2021年底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在2021年底前男性年满45周岁但未达到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但未达到55周岁;
在2021年底前男性未达到45周岁、女性未达到40周岁。
需特别说明的是
上述参保缴费指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
3
之前没有缴费的被征地人员,现在可以一次性缴费吗?
答
可以。
在2021年底前未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
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可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一次性缴费。2024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一次性缴费。
4
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怎么算的?
答
在2021年底前已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已参保人员”。
“已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
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会按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
举例1
举例2
5
2023年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怎么算的?
答
在2021年底前未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
“未参保人员”又分为:
在2021年底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该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举例
在2021年底前男性年满45周岁但未达到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但未达到55周岁。
该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参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2021年底前男性未达到45周岁、女性未达到40周岁。
该部分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年限,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给个人。代缴的标准是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举例
6
没有在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答
有。
2021年底前未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
没有在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
即:对于在企业缴费或个人自行缴费的月份,按相应月份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发放补贴。缴费补贴依申请发放,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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