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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社局组织开展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行动

请关注 翔安区人社局 2024-04-25

  为切实保护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区人社局自2023年7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行动。

高温劳动保护有关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109号)明确: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明确: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专项执法检查




8、9月份,结合根治欠薪、年度第二批劳动保障“双随机”检查等工作,主动赴辖区用工企业、建筑工地开展巡查,不少于100家次。


投诉咨询电话

区人社局劳动科:7889671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889981

区劳动仲裁院:788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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