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赞誉为当代中国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以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核心,尤其是《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更凸显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障,其中“隐私权”就属于其中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内容如何在职场上更好地贯彻执行是值得社会关注的,也是值得用人单位研究的。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公民权利如何平衡,将是一项技术活,就拿病假管理中的一个请假材料而言,就会面临很大的挑战,笔者认为最起码有三大挑战:
《民法典》的关键要求:
B、获取个人信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实务中可能遇到的现象:员工以个人信息受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病例,仅提供病假证明单。这种现象在民法典颁布前已经有,预计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后,这种现象会更多!
A、个人隐私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实务中可能遇到的现象:员工以个人隐私受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病例,仅提供病假证明单。虽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病例并不属于侵犯员工隐私,但员工可能不这么认为,并以此拒绝提供的可能性增加!
A、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B、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中可能遇到的现象:单位或律师去医院调查核实员工就医情况,医院及医护人员以未经患者同意为由拒绝提供、披露该员工就诊的情况。笔者预计,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用人单位或律师再去医院调取员工病例,医院和医生会理直气壮地用《民法典》作为挡箭牌,用人单位和律师只能吃闭门羹啦!笔者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也经常涉及病假管理的问题,尤其是用人单位认为有“涉嫌虚假病假”的情形,会派人至医院进行沟通交涉,在以往的实践中,有很多医院是配合的,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携带拟查询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单位的介绍信,就可以帮助查询该员工的就业情况,当然了也有医院不配合的。但,《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将面临很大变化,因为《民法典》1226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是不能再泄露也不能公开病例了。这就意味着,员工拒不配合提供病例,用人单位辨别、确认病假真伪的难度更大了。同时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能冒险先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在打官司过程中申请法院开调查令。
总之,《民法典》实施之后,以下几个问题将变得比较突出:
1、单位让请病假的员工提供病例是否可以?是否属于过度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现象?2、若单位要求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病例的,员工以个人信息、隐私为由拒不提供,单位暂不发病假工资是否可以?3、若单位要求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病例的,员工以个人信息、隐私为由拒不提供,可否按违纪处理,进而发展到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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