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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性交易并不是性工作

2016-11-21 Kat Banyard 地球是透明的



摄于1970年的纽约街头


卖淫不是性工作

作者:Kat Banyard

翻译:焦然

校对:许秀清


性交易的去罪化被吹捧为赋予女性权利和重新定义一项社会必需服务的工具。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政府该如何回应性交易?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些深层的辩论——关于权力、金钱和追求平等。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团体和支持者们在对立的两大阵营中做出选择,这个问题已经变得不容忽视。两大阵营的分歧是很明确的:承认卖淫是工作或者是虐待;将其看作可以与女权主义兼容的存在,或者把它当做无可救药的性别歧视。接受它,或者努力去终止它。


目前,一项因对性交易做出“进步性”反应而被重视的政治对策就是全面去罪化。支持这一政策的机构有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国际特赦组织和亿万富豪金融家乔治·索罗斯的社会基金会。全面去罪化包括废除所有约束卖淫者或者因卖淫业而获利的第三方的法律规定。此项自由放任措施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国际性工作项目网络(NSWP)这一组织——国际特赦组织起草的卖淫政策里引述了该组织对此的支持,而且该组织的副主席Alejandra Gil去年因色情人口贩卖被判监禁十五年。


NSWP的理念是,有偿进行性行为是正常的服务业工作,以及,增强本行业从业者安全的最好方法是任由卖淫行业自行调节。




在针对卖淫法律的讨论中,经常需要区分“全面去罪化”与“合法化”两个概念,后者被(NSWP)定义为“采用旨在强加政府监管和控制性工作的法律”。这是NSWP强烈反对的,他们反对“对性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刑事定罪以及其他法律上的压迫”以及对“性工作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发生”加以限制。研究卖淫制度全面去罪化时,新西兰通常是典型案例,在开放社会基金会的报告《性工作合法化的十个理由》(2012)中被反复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实际上并不符合全面去罪化的标准。在新西兰,当地政府可以对卖淫行业的广告以及妓院的地址施加限制,而从事卖淫的女性如果没有在性行为中采用较安全的措施,也是违法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不管被贴了什么标签,合法的和所谓的去罪化的卖淫制度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它们都回避了问题的实质:那些以人权名义呼吁性交易全面去罪化的人是否真正意识到他们的诉求是什么?比如说,他们是否意识到,妓院将成为合法的生意?


新西兰在2003年通过了所谓去罪化的卖淫制度后,有四个或以下性工作者的妓院甚至不需要在开业前申请执照。经营较大妓院的人必须要申请执照,然而,尽管全面去罪化的支持者们极力鼓吹不干涉思想,但实践中却没有相应的审查体系。在一份2008年相关机构受政府委托针对国家卖淫法律审查的报告中甚至引用了一位妓院老板的抱怨:“现在获取卖淫行业的营业执照实在太容易了。我对这个体制已经失去了信心。我以前是个汽车经销商,当时获取营业执照是非常艰难的。而现在,没有培训,没有面试,甚至没有人问你对该行业都知道些什么。这样一来执照还有什么意义呢?”


表面上,新西兰在2003年颁布的卖淫改革法案(PRA)的意义在于“促进性工作者的福利,职业健康和安全”。此项法案的支持者们使国会相信,实现这个目标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妓院运营合法化,将认证和监督妓院的标准降到最低。然而,2008年针对该法律案的官方审查报告中只强调了一点:这是一个彻头彻尾荒谬的提案。一项针对在有管理的妓院里打工的性工作者的调查显示,单在过去的12个月里,38%的人“感觉他们有时被强迫接客”,有5%的在街上拉客,有3%的被嫖娼者强奸过。评估人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来说,在PRA颁布之前就公平对待其员工的妓院,在PRA颁布之后也依然如此。而对那些没有合理管理的的妓院来说,PRA的颁布也毫无作用。”



一份关于性交易的调研报告


荷兰在合法化卖淫业的同时,试图监督妓院是否遵守了经营业执照的规定。然而,最近一份由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研究人员完成的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对妓院所有者的筛选和对符合执照要求的监督,无法促使该行业透明到能够曝光色情人口贩卖的程度。正相反,实际上“这项规定从刑事司法制度的层面掩盖藏了其合法的部分”。并且“……在卖淫体制合法化的假象下色情人口贩卖依然盛行。妓院甚至成为出口色情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合法化渠道。”确实,在一项针对多达150个国家的横向对比的分析报告中显示,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里,被报道的人口贩卖流入量更高,而把研究范围限制在欧洲国家的研究者则得出结论:“宽松的卖淫法使得贩卖人口到该国的利润更高了。”


2012年,几个在新西兰开设妓院的百万富豪伺机要把他们的合法产业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曝光率和利润率,在得到当局允许后开设多层的“超级妓院”。然而当他们最终决定要搁置这一计划(据说与竞争对手在酒牌上的纠纷迫使他们搁置这一计划),在德国的妓院所有者们并没有气馁。自从卖淫业在2002年被合法化后,一系列所谓的“巨型妓院”敞开了大门。斯图加特的“天堂”俱乐部就是其中之一。建造该妓院斥资逾600万欧元,内部共设有31个独立房间。靠近斯图加特的另一个妓院Pussy Club周末营业期间,在统一收费的广告上宣称要给消费者提供“与任何你想要的女人,在任何你想要的时间,和以任何你想要的形式的性服务”。德国《明镜》周刊记者在参观该妓院后如此报道:“顾客们在网络聊天室写出可能并不满意的服务,比如抱怨那些妓女的服务很快就没那么了周到了。”



2002年卖淫业被合法化后,

德国成了欧洲最大的妓院。

 

NSWP不喜欢“皮条客”这个词。它更倾向于称呼那些担任这个角色的人为“经理”,“第三方”或者直接是“性工作者”。“接受性工作也是种工作”是该组织的核心价值之一。他们将卖淫定位为一项无害的消费者交易,担任此行业管理者角色的人跟其他行业的人一样合法正当。


荷兰和德国政府相继在2000年和2002年全面解除对卖淫业禁令的时候,实际上并不认同拉皮条的人仅仅是“管理者”的说法。根据德国联邦政府的审查报告,这个举动的目的其实是想要“降低(女性)对于如皮条客这类人的依赖”。其逻辑是通过卖淫合法化和交易规范化,使得妓院可以发放雇佣合同,如此一来多余的皮条客会被市场淘汰,也就没必要出台对皮条客的全面禁令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07年一项对于该法律影响力的官方评估报告显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如许多人希望的那样,促进卖淫业发展的规定放宽之后卖淫业的不光彩面被更多地曝光”,而且“没有可行的迹象表明,卖淫法案降低了犯罪率”。


被大肆吹嘘的妓院雇佣合同,本应大量给予女性权利和保护,却也没有实现。这份评估报告显示,在卖淫行业工作的女性中只有1%的人有雇佣合同,而且实际上只有6%的人想要签这个合同。她们不想要签合同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顾虑这样会给妓院所有者更大的权力,以及损害她们的名声。


跟德国一样,荷兰解除对皮条客禁令的决定被宣传为试图要“整顿卖淫行业并且清除其边缘犯罪现象”。七年后,一项政府评估报告显示,拉皮条“仍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而且“没有要衰退的迹象”。确实,“绝大多数”在阿姆斯特丹红灯区著名的窗口妓院里工作的女性都有合作的皮条客,或者是她们所谓的“男朋友”。



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


尽管NSWP等组织努力想要将拉皮条重塑为一种“管理业”的形式,但皮条客构成了商业性性剥削的罪行——一种特点为强制性控制的虐待形式。试图通过给各妓院发放合法执照的同时移除对皮条客的禁令来打压皮条客行业这一想法是——可以借用一位阿姆斯特丹市议员对荷兰合法化卖淫业这一决定的戏称——“该被谴责的天真”。


在全面去罪化和合法化卖淫制度的其中一个神话中,性交易被当作是经济结构的合法部分,即从事性工作的女性不会再因涉足这个行业而被判刑。然而一旦法律认可那些通过性来赚钱的人是性工作者而不是性剥削的受害者,法律就把她们放到了一个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法律框架里——有了相应的责任和权利。


然而这个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在新西兰这意味着从事卖淫行业的女性如果没有采取“更安全的性行为”就等同于违法,可被处以高达2000新西兰元的罚款。残酷的是,它也意味着,如果一个妓女没有妓院的雇佣合同,她会被归类为独立承包人,而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她要承担重大的责任。正如委员会在2008年对新西兰卖淫制度进行的评估时指出的,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她可能会因此背负法律条文上说的“严重财务后果”。作为一个承包人而非雇员,她还在税收方面承担额外的义务,而同时却不具备诸如带薪病假或在法庭上寻求个人申诉等的基本权利。


交罚款以及成为“独立承包人”的成本使得妓女们难以负担长期脱离妓院。


这不是一个假设的情境。当新西兰委员会对卖淫改革法案的影响力进行评估时,他们发现在妓院的女人一般会被归为承包人而不是妓院的雇员。德国的情况与之类似,一项审查显示,在合法的卖淫行业工作的女性“几乎没有”在社保机构注册的。一些社保行业工作者甚至不愿意给那些女性提供保险,“基于妓女这一行业的消极的风险评估”。


在2014年,我参观了La Strada餐厅,这里为在德国进行卖淫工作的女性提供援助服务。它就坐落于斯图加特市红灯区的心脏地带。作为妓院之外的避难所,它给沦落风尘的这些女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从一餐饭到帮助她们从良。然而在我探访的那晚,这些女性没有在那里停留很久。“她们今天都来,只呆一会儿,吃一点东西,马上就走了;她们今天没有时间在这里多呆,”Sabine Constabel, La Strada的创始人告诉我。原因?“这些女人都因在街上拉客被罚了款。”


就像在新西兰卖淫会受到当地政策的限制,在斯图加特市这种限制意味着在街上拉客的女性会被处以高达3000欧元的罚款,甚至被关进监狱。这些女性需要付交罚款,还需要支付作为“独立承包人”的费用。因此,现在这些女性付不起长期离开妓院的费用,Constabel解释说。“她们最少也要赚到房间的租金。”


全面去罪化以及合法化卖淫活动的政策不会是为了终止——甚至不会阻碍——男性购买与女性性交的行为。联邦政府的审查解释道,德国将妓院和拉皮条行业合法化之后,卖淫本身被当成正常的。与之相似的是,新西兰的卖淫法审查委员会认为他们将卖淫行业全面去罪化的政策反映出的是一种“实用的态度”。这种实用的态度承认“即使卖淫被一些人认为是不良现象,卖淫行业仍因为男性嫖娼的需求而持续发展”。但这种宿命论是没有根据的。因为需求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2009年,伦敦都会市大学的儿童妇女虐待研究中心在其针对嫖娼者的研究中指出,“卖淫合法性导致嫖娼正常化,反过来增加了嫖娼的可能性。”确实,在针对九个国家卖淫法律的分析中显示,在卖淫行业不受监管以及相应制度合法化的国家中性交易规模要大很多。


那些花钱嫖娼的男人不是对自己无法抑制的性冲动毫无办法的人。卖淫行业也不意味着是他们“最后的解决办法“。一项由伦敦大学学院于2014年开展的针对6000名英国男性的调查中揭示,最有可能去嫖娼的人是那些有多名性伴侣的年轻职场专业人士。



《Pimp State》


同时,在我为写新书《Pimp State》(2016)去采访性服务的购买者时,我发现,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是权利意识——一种可以通过付钱来进入女性身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物化女性获得的,背后的动力就是性别歧视。


我的其中一个采访对象克丽丝特尔,一开始进入到卖淫行业是因为她虐待成瘾的男朋友给她拉皮条。她告诉我这个行业基本上是这样的:


那些拉皮条的男人知道他们可以逃脱制裁,因为他们可以一直躲在行业的阴影里,如果要审判,矛头对准的一定是妓女。



然而,是有针对购买性服务者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北欧模式或者嫖娼法旨在限制需求,承认购买性服务就是性剥削,而不是合法的消费者行为。这个模式有三要素:嫖娼有罪,卖淫无罪,为被剥削的卖淫者提供支持同时帮助她们从良。通过将目标锁定在性需求上以及为被性剥削者提供帮助,它拒绝了以呼吁全面去罪化为特点的宿命论,承认国家有义务终止商业性性剥削行为,而不是规范它。


这一模式首先由瑞典在1999年采用,在全球性别平等实践中声誉最好的四个国家里有三个现在践行着这个法律——法国是最新把这一模式纳入其成文法的国家。爱尔兰共和国正认真考虑跟随这一做法,这种积极态度的理由很充分:有确实证据显示嫖娼法或者北欧模式在成功降低性需求,改变公众态度和遏制色情人口贩卖上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



红灯区的霓虹广告


戴安·马丁是在她不到20岁的时候被迫开始卖淫的,她说想要看到这一法律在全世界被采纳。马丁所在的是被她称作“应该是卖淫业的‘高端领域’”,但是这一点儿也没有让她感到“安全”。正如她说的:“身在酒店顶楼的总统套房不会减轻被强奸的感觉,也不会阻止有人在你脸上到处留下咬痕。”


自从离开卖淫业,马丁已经用了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努力帮助其他女性离开这个行业,所以她很清楚卖淫无罪化的同时使有罪化有多么得重要:“对于那些贩卖、控制、剥削,购买和受益于贩卖女性身体的人……需求是促进性剥削的燃料。我们应该从社会和法律层面创造出一个打击他们的环境。”


大量证据显示,合法化或全面去罪化性交易非但没有创造出马丁主张的那种“打击他们的环境”,反而给商业性剥削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当那些支持者们呼吁对卖淫业全面去罪化时,他们等于在要求一个法律框架,目的是阻止如拉皮条和人口贩卖等对卖淫业产生的附加性危害,却注定无法实现。他们主张的是甚至没有试图解决卖淫业自身危害的一种方法——因为嫖娼现象被认定为是合法的消费者行为,或者是简单地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他们是在要求政府举手投降,直接承认商业性性剥削是社会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往期回顾


哈佛大学辅导系列:性/爱关系伴侣自测

哈佛两性关系辅导系列2:怎样识别和防止性骚扰/性歧视

三个问题测试你是否相信上帝?


作者简介


Kat Banyard


女权运动团体“UK Feminista”的创始人以及《The Equality Illusion》(2011)的作者。她最新出版的著作是《Pimp State:Sex, Money and the Future of Equality》(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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