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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林彪的三大勋章和元帅军衔被剥夺了吗?

2017-01-29 孟中洋 将军政要网


(徽章与荣誉公号  原创文章)


按: 去年底颁布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有撤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条款。由此许多朋友联想到过去的一些谜团,来信发问,林彪的勋章是否被撤销了?


其实,从法律上讲,应设定为撤销和剥夺两种情形为宜。两者不仅在时间上不一致,还涉及到对一个人荣誉如何判定的问题。简言之,撤销为“自始无效”,而剥夺则“自事发起无效”,并不否定此前的荣誉。


那么,林彪的勋章和军衔,后来是如何处理的呢?


1955年,林彪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排名十大元帅之三。同时,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


1981年1月25日,林彪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宣判时因林彪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法院判决书主文中没有涉及林彪所获勋章和授予军衔的处置。以至于对林彪勋章和军衔是否被剥夺,坊间存在着一些不同说法。这些说法,有的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有的虽进行了理性分析却不准确。结合当时的相关规定,我们简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复制品)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现场


         一、林彪所获的三枚勋章已经剥夺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对勋章和奖章的剥夺有专门的条款。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荣获勋章、奖章的人员,如有犯罪行为时,应否剥夺其勋章、奖章,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案情判决。”


林彪事件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期间,陈昊苏、陈志新代表提出第116号提案,要求取消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所提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被授予的勋章的问题,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人大这一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80年10月9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并经后者复函。函件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复函(1980年10月24日)

(80)法办字第5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80年10月9日政法字第24号《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请示》收到。经研究,同意你院所提剥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中有关罪犯的勋章的三点意见。

此复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请示
(80)政法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0)法办字第54号函责成我院依法处理卖国贼林彪等过去被授予的勋章问题,经我院研究,建议根据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中有关罪犯的勋章的剥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的该案罪犯,其过去所获的勋章,由特别法庭在判决时一并剥夺。

(二)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别审判的该案罪犯,其过去所获的勋章,由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剥夺。
(三)林彪一案已经死去的罪犯过去所获的勋章,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决定,依法剥夺。

以上当否,请指示。

1980年10月9日


据此,1981年5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刑事载定书,依法剥夺了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反革命罪犯所获得的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


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上讲,由法院依法剥夺勋章,属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荣誉刑罚,突破了对死亡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因人死亡后不能成为刑罚对象,无法追责。如确需要,宜由权力机关直接决定剥夺)


        二、林彪的军衔没有被剥夺,而是随着军衔制度的取消而一并取消


1964年12月24日,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征求“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通知》,其中称,经军委讨论,“同意军衔薪金改革小组提出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后者提出:


“……建议取消军衔制度,采取‘名存实亡’的办法,对外暂不公开宣布。大将以下军衔一律取消,元帅军衔暂予保留。军衔取消后,外事活动可用职务名称。对内可考虑佩带军种、兵种符号或增加官、兵符号,以示区别。”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衔制度的决定》,同日由国家主席刘少奇命令发布。两天后,5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领章和部分军服样式的决定》,并明确“本决定从1965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


林彪自然不能例外。换言之,如同其他军人的军衔一样,林彪的元帅军衔在1965年时已随着军衔制度的取消而一并取消了。


对于林彪的军衔,有的认为,在审判林彪江青集团案件时已经予以剥夺,有的认为审判该案件时对这个问题遗漏了,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


审判案件时,鉴于林彪的军衔已于十几年前取消,法院判决书上未予明确并无不当。


         三、林彪的元帅军衔后来没有再次确认


按上述所言,1965年军衔制被取消。那么对于1955年至1965年授衔军人的军衔又如何看待呢?1988年全军恢复军衔制时,已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


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其中提到:


“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关于确认的原因,总政治部在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议案》的说明中提到:“我军1955-1965年实行军衔制度时,曾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中,大部分已经离开军队,即使仍留在军队的同志,有的已离休、退休。这次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根据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不再给上述同志授予军衔。考虑到1955-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同志不少是从战争年代过来的,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当时授予他们军官军衔,是国家给予的一种荣誉,因此,在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确认他们曾被授予的军衔,是合乎情理的,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激发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按惯例,人大常委会决定除有特别生效日的,通过后即生效。由上述决定和说明可以看出,林彪等人显然符合“不予确认”的条件,其军衔未被“确认”。


但有一点需要明确,“不予确认”,只是表明继续延续其军衔1965年被“取消”的状态,与“剥夺”是有严格区别的。“不予确认”,并非否定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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