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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飞骏:文明国家为何要设立司法“陪审员”

2017-09-12 于此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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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飞骏

来自:互联网



飞骏在澳洲有一个华裔文友,有天意外收到一份某案件“陪审员”通知书。她没当回事随手丢在一边,也没想到要按时出席,过两天就把这事忘到九宵云外。

因为她不是法律人员,搞不懂怎么会被选为“陪审员”,一定是法庭弄错了。


两个月过后,她收到了当地法庭寄来的“罚款单”,数额还不小高达800澳币?

她这回终于认真了,咨询白人朋友后得知:在澳洲当“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无故不出席是要罚款的。

能否被选为某案件“陪审员”,由法庭在当地公民中随机筛选,就象我国中奖摇号一样,摇上谁就是谁,与你的资历、职业、是否懂法律没有任何关系。

绝大多数案件随机摇选出的“陪审员”,多数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士,除了中小学课本上那点普及性基础法律知识外,对专业性《刑法》和《民法》所知甚少。

文明国家法庭审判由法官和律师主导;但嫌犯的罪行是否成立,则由幕后全程观摩审判过程的“陪审员”来定夺。

文明国家的法官和朝鲜不同,都是精通法律的法学界精英。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退伍军人是绝对当不了法官的。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他们的法律知识都远高于此案的“陪审员”。和精通法律的法官律师相比,绝大多数“陪审员”都相当于“法盲”。

可决定嫌疑人的罪行是否成立,不是精通法律的法官律师,而是法盲“陪审员”?

在我国人眼中这真是咄咄怪事!

更令我国人匪夷所思的是:“陪审员”断案居然很靠谱,绝大多数嫌犯都能被公正公平定罪,差错也许有但只占极少数,死刑和长期监禁之类的大案几十年也难得一错。象朝鲜类领导说了算的国家动不动就杀错人的大冤案,在英美等国家几乎是百年等一回。上世纪有也许有几类,本世纪则完全绝迹。

朝鲜类国家没有“陪审员”,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乾纲独断。

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断案为何能做到“八九不离十”呢?

法律的根本职能是什么?除暴安良,锄强扶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自然法”为万法之宗,良善的法律都不有违背自然法。

什么是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植根于人类心灵深层的良心正义。

只要是人,心灵深处就有良心正义之根,在“合适场景”都会听从良心指引。就算是坏人,心灵深处也有杆“良心秤”,只要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到时也会自觉听从良心指引。

“陪审员”是随机“摇选”出来的,名字对外保密,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概率少之又少,就算有也能被其他“陪审员”适时纠正。

“陪审员”名字案前保密,但如果陪审员对案件的态度不一致,他们的态度案后就会公开。如果某陪审员出于一己私利影响了某案的正义判决,他就很可能因此身败名裂,所失远远大于所得。在违背良心正义代价相当高的情势下,极少有人会昧着良心说瞎话,除非他是专好和自己过不去的疯子傻子。

“陪审员”不懂该案法律不了解案情,怎么可能作出公正判决呢?

法庭给每个“陪审员”备有一份该案卷宗,又全程观摩庭审诉状和律师辩论,心智正常者很容易对案件心明眼亮。

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为何比精通法律的法官更能准确断案呢?

一是专业审案法官目标明确人数又少,很容易被控辨双方权钱压服收买。某案“陪审员”名字不公开人数又多,在短时间权钱收买相当困难。

二是避免了“法律人”利用弯弯绕的法律条文贪赃枉法。

我国“法律人”利用弯弯绕的法律条文来贪赃枉法已成为众多国民心灵深处的痛。如什么情况下算“正当防卫”、一百个“法律人”会得出一百个不同的结果,并且每个听上去都振振有词。

因为“法律人”众说纷纭,最后就容易倾向“权钱断案”。

涉及到具体的“防卫案件”,12个不懂“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陪审员”,则很容易得出一种结果。

众所周知的“于欢辱母杀人案”,若是实行陪审员制度,所有陪审员都很容易众口一词“于欢无罪!”不但当庭释放还要为先前的错判和羁押做出赔偿。

在力量占绝对优势的暴徒面前,弱者于欢要想反抗就只能采取“玩命”招式,只有“一击得手”才能终止凶暴,根本不可能自我控制反抗的力度;就如一个文弱女子面临壮汉强暴威胁时,如果身边刚好有一把刀,就只能条件反射般随手抓刀猛刺过去,根本没条件在意会不会刺死对方,自我控制等于是找死。

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正常人都明白这个理!

可到了“法律人”那里,“有期徒刑5年”居然成为彰显“司法公正”的明镜高悬。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有罪的法官律师们可是慷慨激昂振振有词的。

三是能有效防范侦察检察机关攀高定罪,或为追求破案率给罪犯强加根本没犯过的罪行。

国家侦察检察机关,因为习惯“坏人推论”,多有给嫌疑人攀高定罪的职业习惯。

“陪审员”不能自行给嫌犯量罪,只能判定检方给嫌疑人量身定制的“罪行”是否成立。

检方给嫌疑人有时会定几个罪行,“陪审员”只能判定“全部罪行”是否成立;没权判定“部分罪行”成立。

例如检方控诉嫌疑人“盗窃、凶杀”两桩罪行,“陪审员”要么判定全部罪行“成立”或“不成立”;无权判定“盗窃罪”成立“凶杀罪”不成立。

在这种情势下,侦察检察机关给嫌疑犯量罪时就会慎之又慎,通常不会“偏重”定罪或“莫须有”加罪。

比如一个小偷,检方只能控诉他“盗窃罪”,而不能为了追求破案率,把一个无头凶杀案强安在他头上。添加微信查看更多:281563849。

如果把无头凶杀案强安在小偷头上,陪审员就会判定嫌犯罪行不成立当庭释放,连他真实犯下的“盗窃罪”也无法量刑。

四是法律条文还没有涉及到的纠纷犯罪,也能及时得到公正审判。

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千变万化,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纠纷和犯罪。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势下,就算是正派廉洁的法官也很容易一筹莫展;但“陪审员”则能根据社会良心正义轻松断案。

近两天网络曝光的文革时期“反革命梦奸罪”:一小伙做梦和单位一位漂亮姑娘作爱,醒来后逢人就讲他做的那个梦还加上细节,传到姑娘耳朵后,姑娘羞愤自杀……

那时中国还没有成文《刑法》,就根据小伙造成的恶劣影响,定他个“反革命梦奸罪”给判刑十年。

当年多数人都认为这判决一点也不冤。

这案件拿到今天,除了那个“反革命梦奸罪”荒唐可笑外,多数普通人也会认为小伙太过份,姑娘的死是小伙造成的,10年刑期虽长了点但多少也得判几年。

你“梦奸”没有罪,但把“梦奸”情节指名道姓对人讲出来,就会对姑娘造成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就直接对姑娘造成伤害,就有罪!

这案件若是诉诸法庭,如果法官和律师有意偏担小伙,就能很容易判他无罪当庭释放,因为没有现行法律条文能给他定罪。

这样的混蛋无罪释放后,会变本加厉无端羞辱正派女士,成为好女人的一大公害。

可这案件若是由“陪审员”来定罪,百分百都会认定小伙有罪没争议。

所以“陪审员”制度不但有利于司法公正,还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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