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郑某曾系被告甲公司的职工。2016年6月12日郑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重庆市荣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郑某伤残等级为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7年3月6日,郑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经该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4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甲公司支付郑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共计50400元。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仲裁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2019年9月26日,郑某又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资待遇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郑某人工工资9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郑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2017年4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劳动报酬应当在此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且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先行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关系终止后,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仲裁的,其主张的劳动报酬难以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