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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专题新闻发布会



3月2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专题新闻发布会。




重庆法治报、荣昌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魏东致发布词,综合办公室、宣传信息调研中心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并回答媒体提问。

今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30周年,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的第一年。在第112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荣昌法院发布司法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5件,旨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据悉,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从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避免妇女“被负债”情形发生,支持家庭妇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的请求等多种角度展示近年来荣昌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和维权成果,展现了法院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的生动实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司法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30周年,更好地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展示本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特甄选出一批保障妇女民事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反家庭暴力、夫妻共同债务、家庭主妇劳动权益、妇女医疗知情同意权和女职工工伤待遇等民事案件,旨在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提升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目 录


01陈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2李某诉柏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03漆某与戴某健康权纠纷案

04刘某诉重庆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05李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01

陈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案经荣昌法院开庭审理后,陈某乙依然对陈某甲及其儿子进行言语侮辱,并威胁陈某甲母子,说要杀死陈某甲母子,还要去证人工作单位威胁证人,并且强调只要在荣昌看到陈某甲母子就要往死里打,决不让陈某甲母子好过。陈某甲母子为此精神高度紧张,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生活。陈某甲认为陈某乙的威胁语言以及恶劣态度使陈某甲母子的人身安全处于随时可能遭受侵犯的状态。陈某甲特申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出具录音光盘为证,要求禁止被陈某乙侵扰、威胁。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审查,应作低证明标准审查,不必苛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确已发生的证据,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另一方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人民法院即可依职权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陈某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乙的行为可构成对其母子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其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该院遂作出裁定,禁止陈某乙侵扰、威胁申请人陈某甲以及证人。裁定作出后,该院联合区公安局、区妇联、社区等部门及时启动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实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立案、签发和送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落实重庆高院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陈某乙虽然未实施残害、殴打等行为给陈某甲母子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及其亲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发出,充分发挥了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强化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打造平安社会,进一步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实效。

02

李某诉柏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柏某的表弟,李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柏某借款共计20万元,后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银行偿还了柏某该20万元借款。

余某与柏某曾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5年期间,柏某先后两次起诉妻子余某离婚,均被法院依法驳回。2016年3月,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柏某离婚,庭审中柏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44万余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荣昌法院遂判决准予余某与柏某离婚等,未支持柏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柏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离婚案二审期间,柏某为了让妻子余某共担夫妻债务,找到其表弟李某寻求帮助,出具了向李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张(落款时间2015年7月18日)。2016年7月,李某利用该借条及于2015年7月20日偿还给柏某20万元借款的银行流水清单,起诉要求余某与柏某共同偿还其该2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荣昌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该借条系柏某为多争取财产与李某相互串通伪造的。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柏某因其与余某离婚纠纷,为了获得更多的家庭财产利益,在未向李某借款20万元的情况下伪造借条,与李某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该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柏某处予2万元罚款,对李某处予1万元罚款。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判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被负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因涉及到财产分割致使虚假诉讼频频出现,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直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致妇女等弱势一方无财产可分甚至背上莫须有的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柏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侵害余某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严惩。本案裁判不仅依法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司法惩处,也避免了妇女“被负债”情形发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03

漆某与戴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漆某系无工作的家庭主妇,平时在家带小孩、从事家务劳动,其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其丈夫的工资收入。2020年1月某日,漆某在荣昌区广顺街道某菜市场的一个茶馆打麻将时与饮酒后的戴某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上的抓扯,漆某用其左手抓住戴某的衣领,在茶馆老板前来劝阻的情况下,仍然抓住戴某的衣领不放,戴某挣脱后将漆某推倒在地并打耳光,漆某被戴某打伤并住院治疗。戴某也因本次打人事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漆某住院后经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上侧第一磨牙脱落等。漆某在重庆市某总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因与戴某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16.04元,其中漆某主张误工费以1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漆某与戴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本案事实确定由漆某与戴某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对于漆某所主张的误工费,虽然漆某无工作,专职在家带小孩,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其所承担的日常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漆某住院期间,无法通过从事家务劳动和照顾小孩,使其家庭财产积极增加,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故漆某按照100元/天标准主张住院期间的误工费800元,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该院遂判决戴某赔偿漆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11561.23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无收入家庭主妇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家庭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而不能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工资性收入,但现代社会劳动能力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家庭主妇所提供的家务劳动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经商、务工等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的内容亦说明法律上认可家庭主妇的日常家务劳动价值,故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家庭主妇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合乎情、理、法。本案裁判通过支持家庭妇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的请求,体现了司法对于家庭妇女劳动价值的保护。

04

刘某诉重庆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刘某因异位妊娠前往重庆市某医院(以下称某医院)住院治疗四天,被诊断为输卵管妊娠流产。入院期间某医院对刘某左侧输卵管进行切除。2019年3月,刘某因怀孕分娩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并采取剖宫产术分娩,在刘某要求下同时进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19年10月,刘某因异位妊娠再次前往该院住院治疗4天。刘某认为,由于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失败造成意外怀孕,某医院对其实施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717.66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性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2019年3月住院期间,某医院虽然通过《手术同意书》《产后避孕节育知情告知书》《医患沟通谈话记录》告知刘某存在剖宫产术后再次怀孕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术后避孕措施,但并未对结扎手术后是否仍需采取避孕措施、是否有再次怀孕的可能性尽到告知义务,该法院遂判决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327.83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妇女知情同意权,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高侵袭性,医务人员实施手术等侵入人体的诊疗行为与一般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无异,而女性由于身体结构相对复杂及体质较弱等原因,采取手术等风险性大的治疗方案时更需要专业医疗机构合理履行义务,帮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病情状况、医疗决策和对未来生活的影响,从而使患者作出诊疗合理判断。本案中,医院在为女性患者实施手术前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健康权遭受侵犯,身体与心理面临双重伤害。人民法院始终积极承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这一社会责任,面对医患纠纷热点问题,通过依法裁判督促医方承担医疗告知义务,同时向广大女性患者普及知情同意权等基本医疗权利,鼓励女性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合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05

李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从事竹、木材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女,生于1966年6月16日)自2019年9月23日起在某公司处从事清理木材加工黑皮垃圾工作。同年11月8日,李某在某公司车间传输带下工作室,被传输带上滚下的木头砸伤背部。李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某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次年1月2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0年11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李某本案伤害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3月5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李某本案伤害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同月30日,李某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179890.72元。该委于同日向李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该通知,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在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伤害,双方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李某本案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故对李某因本案工伤事故所遭受的伤害,应由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该院遂判决某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主体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超龄女职工工伤待遇的典型案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超龄人员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超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一直为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且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的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因年老身体机能等衰退导致劳动能力更加受限,生活自理上更加困难。本案判决有力保护了超龄女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赔偿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超龄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END

图文:段玉林、任禄荣、徐颖

编辑: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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