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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




3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荣昌法院2021年重点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


发布会上,荣昌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魏东介绍了荣昌法院2021年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成效,尤其在落实强基导向六项工作、推进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创新、打造荣昌综合调处机制3.0版、推进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等特色工作中取得的丰硕成果。此外,魏东详细介绍了荣昌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事例征集工作,并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分别是:

01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李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02 张某甲、刘某诉重庆市荣昌区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03 王某甲、王某乙等诉重庆市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04 杨某与重庆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05 李某诉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职责案

06 唐某涉疫情防控诈骗案

07 邹某甲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08 重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重庆某风能重工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09 搭建平台 构建机制 组建团队 多项举措共同发力护航家长“依法带娃”

10 优化布局 资源整合 类案专办 功能突出 科技支撑 打造重庆荣昌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据介绍,荣昌法院通过梳理总结2021年度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类型特点,归纳整理在推动立审执业务方面的亮点举措,形成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以此展示荣昌法院2021年工作成果,让全社会更加了解、理解、支持和信任人民法院工作。

同时,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在预防化解群众矛盾纠纷领域所做的不懈努力与创新探索,充分发挥案事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总结经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荣昌法院希望通过强化典型案事例宣传发布,切实提升典型案事例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发布会以线上方式进行,荣昌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记者通过网络连线参加发布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的创新事例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充分展现荣昌法院2021年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化解群众急难愁盼、持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做出的成绩,发挥案事例在评价指引、释法说理、警示教育、总结经验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和意义,经推选报送、组织评审及反复筛选,确定2个事例、8个案例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予以发布。



01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李某与孙某

婚姻家庭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曾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曾某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系父子关系,与李某系继父子关系。孙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系继母子关系。2019年11月,曾某去世。曾某生前患有矽肺,其退休单位为重庆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孙某领取了曾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与孙某等从2009年起居住在李某所有的荣昌中科丽园小区某房屋,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李某共同居住生活。孙某现患有(直肠)腺癌。审理中,曾姓三兄弟主张李某在曾某与孙某结婚时已经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李某不具有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配。在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不必然构成阻碍其成为具有继承资格继子女的事由。本案中,曾某与孙某再婚后一直与李某共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余年,并形成了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曾某与孙某患病均需他人照顾的事实,足以推定李某对曾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应过分苛求李某的证明义务。该院遂认定曾某与李某二人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李某享有分配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权利。考虑孙某作为死者妻子,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遂判决孙某享有曾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曾某甲、曾某乙、曾某、李某各享有15%的份额。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弘扬家庭美德,构建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李某在曾某与孙某再婚时已经成年,对曾某并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李某接纳身患重病的曾某,共同生活并进行赡养,其行为值得大力肯定,体现了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展现了互助互爱的家庭关系。本案裁判不仅充分肯定了成年继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后享有的继承权和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利,也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年老遗孀孙某进行照顾,给予弱势一方享有更多的分配份额,弘扬了敬老爱老的家庭美德,树立了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


02




张某甲、刘某诉重庆市荣昌区

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张某甲、刘某分别系何某的女儿、母亲,张某乙系何某前夫,系张某甲之父。2021年2月22日,何某因药物中毒到重庆市荣昌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乙以何某丈夫的名义陪同治疗。该医院向何某及张某乙出具了《入院告知书》《陪伴及探视人员特别告知书》等,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住院期间24小时留陪,注意防自杀、自伤等。何某病历既往史中载明其于1年多前经某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近半月服用氯氮平等药物治疗。何某病情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精神分裂症等,入院后予以血液净化、补液、促进药物排出等治疗,何某另自备精神疾病药物服用。该医院护理人员先后在当日及次日多次嘱家属24小时留陪、防自杀。2月23日19时许,在陪伴人员张某乙因故外出后,何某自行拔掉输液管,通过椅子爬上病房窗台,从窗户跳楼身亡。经公安部门勘察,目前排除他杀。原告张某甲、刘某认为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损失。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病房的管理人,在何某入院、护理时已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且法律法规对高层建筑窗户是否要设置限开器并未作出强制规定,何某的自杀行为已超出陪护人员及医院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不应过分苛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合理防范和制止能力范围的义务,被告医院已经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医院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何某坠楼身亡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被告医院的诊疗护理、安全保障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属于意外事件,故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甲、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履行案涉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程度的风险告知以及安全防范的合同义务,原告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依法公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自伤、自杀等是行为人对自身健康权、生命权的放弃,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到审慎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再“唯结果论”对其苛以超过合理防范和制止能力范围之外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何某坠楼身亡感到遗憾和惋惜,但家属据此索赔,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更有违社会公众一般道德认知。本案裁判坚决摒弃“谁死伤谁有理”,不再受“人死为大”等法律外观念的影响,而致力于追求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不仅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保护合法维权的理念,也积极引导公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


03




王某甲、王某乙等诉重庆市

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市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老年公寓”)系依法设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等系王某丙(生于1939年9月6日)的子女。2020年7月8日,某老年公寓对王某丙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丙(乙方)、王某甲(丙方)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相关经济赔偿贵任。1.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自己跌倒、猝死的……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是否在被告所签协议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还是转至上级医院抢救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因抢救无效,甲方无任何责任”。该老年公寓同时对休养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并出具了《老年公寓休养老人风险告知书》给王某甲和王某丙,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同日,王某丙入住被告处接受照料服务。

次月23日17时56分左右,王某丙回到房间。同日21时35分左右,该老年公寓发现王某丙摔倒在床边,随即将王某丙扶上床。同日21时50分52秒,被告电话通知王某乙,告知王某丙摔倒等情况。同日22时23分左右,原告王某乙及家属到达被告处,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丙送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治疗。王某丙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医院建议转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抢救治疗,患者家属商议后表示拒绝并要求出院。后王某丙于8月24日17时出院,次日去世。原告方认为被告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丙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0789元。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老年公寓在对王某丙开展入院健康评估后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该协议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已书面告知王某丙及原告王某甲,并签署有《送养人知情承诺书》,被告按照《托养服务协议书》履行照料服务。从王某丙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被告的相关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原告方主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养老纠纷,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的典型案例。从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案中,养老机构在入院前开展了健康评估并进行了风险告知,王某甲、王某丙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并签署了相关承诺。从王某丙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被告的相关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原告方主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坚决防止“和稀泥”,驳回家属要求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等具有重要意义,亦有利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度过安全、幸福的晚年。


04




杨某与重庆某路桥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甲方杨某与乙方重庆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路桥公司)合伙投资荣昌县北部一地块开发项目,并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杨某委托某路桥公司全权负责项目经营管理,杨某享有知情权。2020年5月,项目审监部高某受杨某委托向某路桥公司送达通知函一份,要求某路桥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财务报表、项目工程进展、项目部房产的销售情况等文书送审监部备查。某路桥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杨某遂以知情权受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由某路桥公司全权经营合伙项目,杨某不参与经营管理,但享有知情权,某路桥公司在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向股东、投资人等通报项目进展,但其未通过会议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杨某说明。杨某要求查阅相关资料的要求既不存在非正当目的,也不会对某路桥公司及案外人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其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符合双方约定,遂判决某路桥公司将其与杨某合伙项目的有关项目表单在特定地点由杨某查阅。某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合伙项目管理和控制体系,明确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并厘定知情权边界的典型案例。知情权是合伙人发挥监督作用的有利武器,有助于规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是保障合伙关系各主体参与决策、了解合伙项目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合伙人将资金投入合伙项目,其目的在于通过合伙项目运作获取收益分享利润,而合伙项目的运作情况,关乎全体合伙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合理行使知情权,才能充分了解合伙项目经营状况。本案依法裁判,规范了合伙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既明确了合伙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又划定了合伙人知情权的合理范畴,在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和维持合伙事务执行人关于合伙项目运作的自主性之间求得最大公约数,降低治理风险,维护各方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5




李某诉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不履行婚姻登记职责案


01基本案情

雷甲年幼时随父母由四川省迁入原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身份信息登记成了“雷乙”。2017年11月29日,雷甲以“雷乙”的身份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仍不知晓自己的身份信息存在问题。后因户籍重户,雷甲的“雷乙”户籍于2020年12月被荣昌区公安局注销,后该公安局吴家派出所补漏了雷甲的户籍。雷甲户籍信息变动后,与李某到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申请更正其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信息,该民政局告知其无权更正,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21年2月,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民政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份信息系最基础的个人信息,也是婚姻登记信息的核心内容之一,公民身份信息经国家机关予以变更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根据公民身份信息变动情况对婚姻登记信息作出相应变更。遂判决限令该民政局对李某、雷甲的婚姻变更登记申请事项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内对涉案结婚证所对应的婚姻登记信息中涉及雷乙的公民身份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裁判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促进家庭文明、社会和谐的典型案例。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是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之一,不仅涉及男女双方本人身份关系的变动,而且以此衍生出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财产关系等一系列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恰当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原告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兼顾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慎重使用撤销婚姻登记行为,避免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混乱,判决由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应的结婚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并基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考量,对雷乙的合法权益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案依法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合法履行上述行政行为,以公正裁判树立了错误婚姻登记行为的变更规则,不仅积极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促进了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和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06




唐某涉疫情防控诈骗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趁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民众对口罩、体温枪等防护用品急需之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没有存货和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闲鱼APP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体温枪信息。待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后,要求被害人通过转账预付货款或交定金,唐某收到转账资金后,未给被害人发货。采用上述方式,唐某共骗取9位被害人约27万元,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售卖防疫紧缺物资的事实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特殊时期,仍有少数人蔑视国家法律规定,利用疫情期间防疫物资供不应求的现实局面,虚构销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本案中,唐某借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时,趁“疫”作乱,借疫情之机犯罪,在民众对口罩、体温枪等防护用品急需之际,为牟取利益虚假发布销售信息,骗取对方财物,已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办理涉疫情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免遭犯罪行为侵犯,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7




邹某甲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01基本案情

贵州星中微公司运作模式系经纪人冒充女主播利用“陌陌”等平台结交成年男性,通过聊天交友,制造恋爱假象,把受害人引流到“美岁直播”间刷礼物消费骗取钱财。2019年11月,邹某甲、陈某、郭某、邹某乙共谋成立贵州威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星中微公司下级代理公司。四人租用作案场所,以公司名义招募成员分工配合,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吸引被害人进入“美岁”直播平台,通过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或者让被害人认为可以和女主播发展恋爱关系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并虚构过生日、生病、还债、转正考核、平台PK、与公司解约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被骗的钱款由直播公司提成20%后返还给该团伙。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30日,该团伙诈骗全国各地50余名被害人共计77万余元。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甲、陈某、郭某、邹某乙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各罪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邹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成员分别判刑,并责令邹某甲等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宣判后,邹某甲等人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应运而生,直播刷单、带货、送礼物等“网红经济”快速发展,某些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不惜以身试法,突破法律红线攫取暴利。本案中,犯罪团伙利用现实中人们对网络关系的情感依赖骗取钱财,已构成诈骗罪。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属于司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同时,参与互联网经济的直播平台、网络从业人员及用户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08




重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

重庆某风能重工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01基本案情

重庆某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称风能公司)系生产风力发电设备、钢结构材料企业。2016年,该公司向重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用于建厂及业务经营,贷款期限12个月。建厂后风能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无力偿还贷款。2018年4月,担保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风能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风能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协议,担保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风能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9年9月20日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2月,风能公司反映公司产品已打开销路,多家外地公司欲订购其产品,但因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签约受限,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向法院申请剔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拟定还款计划,承诺在复工复产后,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


02执行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若采取单一机械化执行模式,不仅将导致风能公司继续陷入债务泥潭,还会长期让案件履行困难,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应支持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恢复企业信用,确保在“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健康发展轨道。本着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缓冲期,使其恢复正常经营,提升履行能力,实现双方共赢。经综合评判,法院屏蔽了风能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能公司得以恢复生产经营。截止2022年2月底,风能公司已向担保公司偿还400万元本金,剩余利息部分仍按还款计划履行中。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护航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既要依法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灵活应变,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扎实开展信用修复,积极纠正失信行为重拾申请人信任,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屏蔽风能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灵活及时屏蔽失信名单,实现了申请人权利保障和被执行人复工复产的“双赢”,不仅减少中小微企业新签合同障碍,缓解中小微企业债务压力,为中小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使具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再获新生,也有利于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稳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09




搭建平台 构建机制 组建团队

多项举措共同发力护航家长“依法带娃”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让万千家庭受益于首部家庭教育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荣昌法院围绕该部法律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提升家长“依法带娃”的质量,为荣昌区家庭教育贡献司法智慧和法院担当。


01具体做法

(一)搭建“爱心指导”的工作平台。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区政府出台《重庆市荣昌区“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工作制度(试行)》,联合区检察院、教委、妇联等九部门,在荣昌法院特色未成年人关爱学校即“爱心学校”的基础上,挂牌成立全区首个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合力推进爱心指导站建设。该指导站由区政府统筹、指导、督促,将爱心指导站纳入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采用常驻与按需入驻相结合的模式,法院常驻并牵头具体负责爱心指导站的日常运转,并在家事少年纠纷解决中心为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教委等按需入驻部门设置工作室。

(二)构建“寓教于案”的工作机制。一是在办理涉少案件过程中预先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线索,及时委托家事少年调查员进行家事调查及评估,调查员将调查评估结果推送到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研判是否需要启动教育指导程序。二是开展“以案说教”家庭教育“圆桌谈心会”行动,根据案件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与,部门联动研究涉未成年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并与家长召开圆桌谈心会,共同商讨改进家庭教育可行性方案,为家长提供及时的家庭教育指导。三是依托“爱心学校”,立足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家庭教育职责要求和父母子女的亲子之情,广泛开展家庭教育、亲子关系等课堂教育,在具体案件中教授如何为人父母,如何与子女更好地沟通,从根源上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质量。

(三)组建“教子有方”的工作团队。一是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采用教育指导、救助保护、法治宣传等方式提供多元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以及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等重点地区及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回访工作,实现重点区域、特殊人群普法不遗漏。二是分批组织家少中心干警参加《家庭教育促进法》培训专班,提升干警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能力,同时依托“百名法官进小院”“百名法官进家庭”活动,广泛开展科学家庭教育普法宣讲活动以及与小院群众面对面谈心活动,实现全区域、各方人员普法全覆盖。三是邀请社区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力量加入,成立家事少年心理疏导工作组、家事少年社区服务工作组、家事少年律师服务工作组,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强化特定案件中对父母的感化教育和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02产生效果

(一)首个区家庭教育指导站落户荣昌法院。2021年12月31日,由荣昌区政府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教委等九家单位共同协作,按照《荣昌区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工作制度(试行)》,爱心指导站已开始规范运转。指导站突出“以德为先”的鲜明导向,厚植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情怀,贯彻素质教育的根本理念,力争推进覆盖全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站成立后,已召开工作推进座谈会1次,开展科学家庭教育普法宣传和“双减政策”宣讲16次,广大家长依法带娃和科学带娃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团队不断壮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团队的力量不仅包含了专职司法力量,还扩充了兼职行政力量和特邀社会力量。目前,家少中心干警通过分批次参加《家庭教育促进法》培训专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素质能力明显提升。借助荣昌区婚调委驻院调解员,实现了对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教育方式的全覆盖“检视”,及时发现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家庭。依托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组建了心理疏导工作组和社区服务工作组。目前已回访50余名家庭教育问题父母,帮扶2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为21名未成年人提供了心理疏导服务。下一步,将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团队工作制度、物质奖励办法,不断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团队建设。

(三)有效促进全区家庭教育总体质量的提升。部门联动研究涉未成年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对预先发现的可能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家事调查及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推送爱心指导站,爱心指导站研判是否需要启动教育指导程序。目前,爱心指导站共接收到家庭教育预警线索4份,开展科学家庭教育、亲子关系等课堂教学9次,覆盖106对可能存在家庭教育相关问题的父母。并已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2份,其中一份系联合区检察院、区教委、团区委快速启动“以案说教”行动发出的全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根据另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撰写的案例入选了最高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3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首部法律,其有效实施对于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在“依法带娃”时代要有司法新作为和新担当。荣昌法院从搭建平台、构建机制、组建团队三个方面入手,有力推动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荣昌区的落地实施,促进了全区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的成立,既是对家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有益延伸,更是对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压实责任担当的锐意创新。“寓教于案”工作机制的构建保障了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的父母及时得到科学家庭教育的指导,同时部门联动有效形成了社会合力。“教子有方”工作团队的组建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了人才基础。荣昌法院在护航家长“依法带娃”方面举措得当,效果明显,展现了法院担当,贡献了司法智慧,为重庆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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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布局 资源整合 

类案专办 功能突出 科技支撑

打造重庆荣昌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为适应新时代商事审判实践需要,推进区域商事解纷体系和解纷能力现代化,荣昌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坚持系统观念,延伸审判职能,整合各类资源,创新建立有序衔接、多元共治、高效解纷的一站式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打造集调解、诉讼、执行等一体化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推动形成以“优化布局、资源整合、类案专办、功能突出、科技支撑”为特征的商事纠纷预防与化解新实践。


01具体做法

(一)优化布局,打造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在区委政府及市高法院大力支持下,荣昌法院更加注重强基导向,突出专业审判,优化法庭布局,设立高新区人民法庭,与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工商联、综调室等联合打造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为荣昌国家高新区“一区三园”(荣隆、广顺、板桥工业园)设置荣隆办公区、板桥办公区2个办公点,一站式专职解决荣昌高新区等特定区域和畜牧、陶瓷等特定产业商事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姆式、一体化”司法服务保障。

(二)资源整合,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推进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平台与强基导向六项工作“进企业”,将涉各类市场主体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纳入荣昌综合调处体系。联合综调室设立“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邀请商事调解组织或代表委员入驻,负责商事纠纷源头预防、诉调对接、综合调处等,统一纠纷预登记、过滤、辅导、释明、分流、跟踪监管工作,为各市场主体释明纠纷解决多种渠道,提供一站式调解、诉讼、执行等多类服务。坚持“以点带面”,依托“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服务保障荣昌高新区“一区三园”重点企业,突出辖区内高新区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保障功能,横向促进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合一”,并以专业、行业等社会力量多元配合为补充。坚持“点面结合”,依托“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纵向保障服务全区各镇街各类市场主体全覆盖,最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商事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网络体系。

(三)类案专办,明确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服务范围。为中心配置3个审判组,打造简案、类案、繁案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商事案件分流模块化、专业化审判,并出台文件明确中心受案范围,专门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高新区范围内企业的一审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的一审商事案件以及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以推进区域商事纠纷简繁分流、类案专办。促进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争取支持挂牌成立了重庆知识产权法庭荣昌巡回审判站,通过该站开展知识产权案巡回审判、综合调处、普法进园区等,服务保障荣昌科技创新。2022年1月,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在荣昌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市法院首起在巡回审判站审理的知识产权案。

(四)功能突出,完善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办公场所。积极取得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设计理念,突出高新区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新建一所集“四大平台,六大区域”为一体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商事纠纷服务平台。“四大平台”包括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诉调对接中心四大诉讼服务平台,各平台间互相衔接、互为补充,真正实现当事人“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六大区域”包括诉讼服务区、诉调对接服务区、律师阅卷区、庭审直播区、群众休息区以及审判区等六个功能区,各区域之间相互配合、分工明确。

(五)科技支撑,强化商事矛盾纠纷线上服务功能。强化中心网络平台建设、软件开发、数据管理等,打造线下线上服务一体化,全天候、零门槛在线接收群众各类诉求,促进调解、诉讼、执行等工作线上联动,保障诉非对接机制线上无缝衔接,实现网上立案、线上调解、网络庭审、数据共享、网络查控等在线功能,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加强中心内外两类“云上共享法庭”建设,内部加强高新区人民法庭共享数字化出庭场所建设,外部探索在派出所、司法所、工商联、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设置共享远程视频出庭室。推动“车载便民法庭”进企业,以荣昌便民纠纷解决中心为“汽车总站”,以法院AB两区及五个派出法庭为“发车点”,开展“车载便民法庭”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诉讼服务,用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最好的质效提升营商环境。


02产生效果

(一)有效推进商事纠纷诉源治理。通过打造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积极拓展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组织审判力量主动服务企业,让法官走出法院(庭),走进园区,走向企业,有效推动了荣昌综合调处机制和强基导向工作进园区、进企业,促进涉企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对接园区管委会、基层政法单位、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等,汇聚社会力量,强化对非诉解纷力量指导,畅通了维权渠道,从源头防控、风险提示、排查梳理、综合调处、应急处置等全过程、各方面精准发力。通过规范行业规则制定,提升企业管理方式,引导企业崇德尚法,增强企业规则意识、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自身纠纷应对化解能力,减少和避免纠纷,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促进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企业发展持续向好。

(二)有效促进商事解纷精准发力。一是实现商事案件分流模块化,为商事主体专设立案绿色通道,快速移交、甄别、分流商事案件,促进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分流、立案简繁分流、庭室类案分流”,纠纷层层“过滤”,矛盾梯次化解,解纷精准发力。二是实现商事纠纷专业化调解,通过引入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统一商事纠纷调解流程、标准和规则,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确保调解协议执行有效力。三是实现商事审判专业高效,发挥高新区人民法庭商事审判职能,实现商事纠纷“管辖集中化”,专职办理商事类案件,落实类案裁判指导,有利于打造典型案例形成有效案例指引,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实现商事案件简案快审、类案专办、繁案精审,提高审判效率。四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托重庆知识产权法庭荣昌巡回审判站,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也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服务保障荣昌国家畜牧科技城、百强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

(三)有效服务保障国家重点战略。围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该中心不仅专门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高新区范围内企业的一审商事案件,还要专职负责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成渝双城经济圈内的一审商事案件,既为荣昌国家级高新区建设保驾护航,也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任务,该中心还专门处理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不仅提高了“执行合同”指标效率,还通过化解商事纠纷同时了解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改进法院司法服务工作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格局,促进荣昌经济高质量发展。


03典型意义

商事审判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国家投资和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荣昌法院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商事等重点行业领域延伸,通过因地制宜、搭建平台、深化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打造了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并有效发挥司法在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发挥了专业商事审判职能,实现了各类商事审判、调解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布局,强化与高新区管委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促进了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充分满足了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推动了涉各类商事主体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该举措不仅从源头上减少涉各类市场主体矛盾纠纷产生,也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切实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促进荣昌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成渝腹心现代化新兴城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ND



资料、图文:段玉林、陶亚洲、任禄荣、徐颖编辑: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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