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高新区人民法庭成立一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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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介绍荣昌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暨高新区人民法庭成立一周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事例。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次新闻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部分市级媒体在线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荣昌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魏东致发布词,综合办公室、高新区人民法庭负责人及干警代表参加发布会。
▲新闻发布环节
▲媒体记者现场提问环节
一年来,高新区人民法庭积极构建类案模块划分精细办理机制,以科技赋能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服务,通过凝聚社会力量强化监督指导,主动作为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强化联动推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02件,审结858件,无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小额诉讼适用率达95.67%。通过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做实“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运用“车载便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强诉源治理,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荣昌法院还出台《关于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类案检索的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裁判尺度,集中办理涉双城经济圈当事人案件。截止目前,办理此类案件111件,占比12.3%,以一域服务全局,为成渝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推双城经济圈建设。
接下来,荣昌法院将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近年来荣昌法院在司法服务民营经济方面的八件典型案事例。案事例横跨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领域,全方位、多角度展示荣昌法院近年来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的工作成效,分别是:
1.周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增加清偿率举措案;
3.付某与刘某等七人、重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重庆某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5.陈某职务侵占罪案;
6.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机械厂与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7.重庆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案;
8.“法院+工商联”协作配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事例
付某与刘某等七人、重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法官:林阳 编写人:何高慧
一、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成、刘某、张某某、贺某、朱某某、娄某、王某某系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原股东,被告刘某某、黄某凤系被告某新能源科技股东,注册资本均为认缴,原股东均在认缴期届前将持有股权转让,转让时间均在原告与被告债务形成之前,现股东认缴期未到。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存在合同关系,合同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垫付货款。因被告某新能源科技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起执行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注册资本认缴加速到期,被告某新能源科技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8日,原告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垫付货款16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黄某成、刘某、张某某、贺某、朱某某、娄某、王某某、刘某某、黄某凤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垫付货款16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申请破产,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被告刘某某、黄某凤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公司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持有股权转让,认缴义务随之转移,在股权转让非因逃避债务而为的情况下,原股东不再对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合同相对方,倡导企业股东诚实守信的典型案例。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司成立后,原始股东以及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受让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发展根基,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同时也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债权人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企业资金安全,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周某与重庆市荣昌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罗兰 编写人:胡超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雷某某等10人共同出资设立重庆市荣昌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同年2月周某认缴出资额4.4万元,出资比例为11%,同年5月周某完成了实际出资。该液化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2018年7月,该液化气公司因消防原因被有关部门责令进行整改。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液化气公司四次召开股东会,明确股东可以到财务人员处进行查账、对账,对公司进行内部股东承包经营,作出减资和将公司账户剩余10万元按比例退还给股东等决议,历次股东会周某均有参加。
2018年11月15日,周某向某液化气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邮寄《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的函》,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从2017年1月26日至发函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该函中未说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目的。某液化气公司收到函件后未答复周某,周某遂诉至法院。
周某在诉讼中明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解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虚假行为。为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指定该液化气公司在十五日内对周某的请求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相应理由,但液化气公司未向周某进行答复和说明理由。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具备某液化气公司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某液化气公司章程也作出相应规定,虽然周某在向某液化气公司提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未说明查阅目的,但在庭审中周某已经说明了查阅目的,法院给某液化气公司指定了答复期限,该公司未作答复。同时,关于周某能否查阅会计凭证,虽然《公司法》及某液化气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但会计凭证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会计账簿的记载内容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只有通过核对会计凭证才能确定会计账簿是否真实,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将会使得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落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液化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供给周某查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股东周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实际查阅到公司部分会计资料。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股东能否查阅与公司活动、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相关的记录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项下“公司透明度指数”的内容之一。本案中,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涉及股东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在某液化气公司已经处于停业整改状态下,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公司经营一般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某液化气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未对股东查阅的请求作出任何回应。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增加清偿率举措案
承办法官:林阳 编写人:林阳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系重庆市荣昌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两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财产高度混同。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开发决策失误等影响,2016年开始上述两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7年7月18日、2017年12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述两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简称荣昌法院)。荣昌法院受理后,认为两家公司控制人、经营场地、财产等高度混同,裁定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并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了管理人。该案件为荣昌法院首件实质性合并破产案件。
二、法院举措
一是重整挽救,避免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情况充分摸排,发现债务人仍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向债权人直观展示清算与重整的程序后果,释明破产重整优势,取得大多数债权人支持。二是盘活资产,制定最优方案。以清偿率为指挥棒,指导管理人制定以房抵债为主、货币清偿为辅的清偿方案,减少拍卖等变现过程导致债务人资产价值损耗,使债权人得到100%清偿,盘活资产价值。三是引入资本,注入源头活水。由第三方投资人以3000万取得债务人未开发土地的开发权,并在开发完成后交付部分开发房屋给债务人。一举解决债务人资金流断裂和今后恢复经营所需必要资产阙如问题,使债务人早日恢复经营成为可能。四是府院联动,破解关键难题。未开发土地上两家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将因重整程序受影响较大,在府院联动机制下,区政府、区政法委领导多次牵头召集法院、管理人和两家债权人多方协调,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两债权人投票同意并得以顺利通过。
三、经验启示
一是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人数广,群众工作任务重,在程序推进上牵涉部门多,工作协调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关键难点、堵点工作上都需要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只有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工作支持,才能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强大支持和保障。二是始终坚持司法能动。该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坚持司法能动,主动寻找破产重整的可能性,挽救民营经济,避免一破了之。在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指导管理人制定最优清偿方案,并认真比选引入第三方投资人,为实现重整争取了有利条件。三是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牢记初心使命,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避免了破产清算带来的清偿率偏低、购房户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充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获得债权人对推进重整程序的支持,在实现推进案件办理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方面找到最优解。
重庆某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案
承办法官:胡兴凤 编写人:胡兴凤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荣昌地区的国有企业。2017年6月9日,该实业公司与重庆某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眼镜之都项目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某眼镜产业公司投资建设“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眼镜之都项目”,项目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由某实业公司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序和招商入驻情况进行认购。
2017年12月20日,某眼镜产业公司为鼓励招商企业尽快入驻,发出《鼓励入驻企业快速投产的优惠政策(试行)》,按照入驻顺序给予招商企业相应的装修补贴。
2019年5月28日,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某眼镜产业公司发出《关于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12、13号楼特殊补贴的申请书》,申请某眼镜产业公司前述优政策给予特殊的装修补贴支持:“90元/平米,约148万元;并提供1套高管住房(为期一年)”,并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实现投产达标,通过政府验收,某眼镜产业公司审核后对该申请予以同意。
2019年8月31日,某实业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公司签订《眼镜之都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实业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荣昌板桥工业园眼镜产业园面积约8222.63㎡(含公摊)的厂房租赁给某电子公司从事眼镜生产及销售,租赁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兑现眼镜产业园按招商入驻考核支付认购款真实性审核意见的报告》确认某公司符合招商入驻支付认购款项条件。
2021年1月20日,某眼镜产业公司向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委托某该实业公司将对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某公司734257.80元。
诉讼中,某眼镜产业公司主张与某光学科技公司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且向某公司支付补贴款时,某光学科技公司也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某光学科技公司获得本案某眼镜产业公司支付的补贴款为不当得利,某光学科技公司应当返还。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招商项目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眼镜之都由某眼镜产业公司投资建设,再由某实业公司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序和招商入驻情况进行认购,并由该实业公司与入驻企业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某眼镜产业公司根据《鼓励入驻企业快速投产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及其同意的其他文件对入驻企业进行一定补贴。
本案中,根据某眼镜产业公司签章同意的某电子公司《关于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 12、13 号楼特殊补贴的申请书》,由某眼镜产业公司参照《鼓励入驻企业快速投产优惠政策》试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某电子公司特殊的装修补贴。该电子公司的独资股东何某某在荣昌设立的某光学科技公司租赁并入驻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13号楼,并与某实业公司订立了厂房租赁合同。结合前述招商模式,以及荣昌经信委出具的《关于眼镜产业园入驻企业应获得装修补贴款的情况说明》,某光学科技公司享有本案装修补贴权利,某光学科技公司实际与某眼镜产业公司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补贴内容及某眼镜产业公司申报的光学科技公司租赁面积,光学科技公司应获得的装修补贴正好为眼镜产业公司已付的734257.8元。在荣昌经信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了光学科技公司符合领取装修补贴款的条件,荣昌经信委作为本案招商项目的主管单位之一,负有管理该项目招商的职能,其虽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合同主体,但根据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政府验收”内容,荣昌经信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合同履行的依据。
综上,荣昌法院认为某光学科技公司依据其与某眼镜产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获得案涉款项,属于正当获利,荣昌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某眼镜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招商入驻民营企业的补贴权利,倡导企业诚实信用、维护良好信誉,积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招商引资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作为荣昌区的国有企业,为推动荣昌区经济稳步发展,与某眼镜产业公司就招商引资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某光学科技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商入驻企业,按照要求完成了入驻,眼镜产业公司即应按照承诺向光学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补贴款项。眼镜产业公司本案主张光学科技公司返还已发放的补贴款项,不仅违反了其与光学科技公司及某实业公司间的合同约定,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项目的招商工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本区招商入驻外地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了招商项目的稳步发展,维护了荣昌区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
陈某职务侵占罪案
承办法官:王小辉 编写人:胡兴凤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重庆某制药公司员工并从事两家固定医药公司的药品销售工作,其销售绩效奖金与该两家医药公司的回款数额挂钩。
陈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向公司上报要货计划时,假冒两家医药公司,增大要货量,重庆某制药公司按照陈某所报要货计划,将药品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两家医药公司。陈某在得知药品到达收货地后,利用私刻的上述两公司公章,出具虚假的“提货委托书”,将其虚增要货计划的药品提出;此外,陈某还利用其是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要求两家医药公司员工代其收货,再以药品发错或无相应单证为由,将药品骗回,并假冒两医药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并私刻两医药公司印章与其所在的公司进行对账。
陈某采用上述方式截留其所在的制药公司药品价值共计100余万元,后重庆某制药公司发现陈某涉嫌侵占公司药品,陈某主动向重庆某制药公司退出其截留的部分药品价值44万余元,其余药品以低价违规销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由其个人支配。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制药公司销售员并有权向公司申报、清点药品等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制药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虚构药品出售量,以伪造印章和签名的方式掩盖其犯罪事实,冒领公司价值67万余元的药品并销售给私人,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并退还全部赃款,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万元给受害人重庆某制药公司。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打击企业民营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积极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体现了法律不但要对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家财产罪进行制裁,同时对侵犯非公经济财产犯罪也应严厉打击,在判处行为人身刑的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机械厂
与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政府
信息公开案
承办法官:卞立跃 编写人:卞立跃
一、基本案情
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机械厂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报送《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加盖了变更前的单位“荣昌县昌州街道某甲机械厂”和变更后的单位即原告的公章,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被告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予以受理,并按照参保单位申请事项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将“荣昌县昌州街道某甲机械厂”变更为“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机械厂”,将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变更为“姚某某”,并将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等也作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三年后某机械厂向区社保局递交《关于要求公开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机械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信息的申请》,要求区社保局公开其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历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等信息。区社保局于同日收到该申请后,于次月作出书面回复,称原告系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不是新参保企业,未向被告提交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等资料,同时称目前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均可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故不存在通过其他形式定期告知缴费情况的情形。贺某某受姚某某委托到被告处领取了书面回复。某机械厂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未予公开,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按照原告的书面申请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区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工伤保险参保的具体信息,依法具有公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某机械厂要求区社保局公开其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历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等信息,区社保局以某机械厂参加工伤保险系由其他单位变更而来为由,称上述信息不存在,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检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的规定,某机械厂作为参保企业,区社保局应当掌握该厂历年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核定表等资料,且区社保局在庭审中亦承认部分信息的纸质档案应该存在。某机械厂于2016年12月2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社保局于同日收到后,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同月23日进行送达,明显超出十五个工作日,属程序违法。综上,区社保局对某机械厂提出的申请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书面答复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对所涉政府信息申请区社保局应重新进行答复,遂判决撤销区社保局于2017年1月19日针对某机械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限令区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某机械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民营企业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典型性案例。实践中,在民营企业名称变更等过程中,参加社保信息的变更对企业今后的影响极其重大。本案中,某机械厂向区社保局要求公开其参加社保的相关信息,是知悉其企业参保情况的合法渠道。区社保局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法院判决其限期重新答复,有效维护参保企业的知情权利,依法妥善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重庆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案
承办法官:叶波 编写人:陶亚洲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荣昌国家级高新区板桥工业园区一家主营机械设备制造的民营企业。因合同纠纷,某机械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经重庆市荣昌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确认,达成如下协议:某科技公司向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各项垫付款项共计8146321.01元。调解协议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向某机械制造公司履行义务,某机械制造公司遂向荣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荣昌法院第一时间启动该机制,联系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证实开确公司在板桥工业园区有29217平方米工业用地可供执行。此外,荣昌高新区管委会通报,为优化园区工业用地布局,该土地使用权购买人购买后从事的产业需符合荣昌区产业政策。荣昌区已成功引进某服装智能生产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该土地可满足建设知名品牌羽绒服西部生产加工基地、协同中心、西部分销中心用地需求。由于疫情波及公司正常运营,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均面临经营困境,已数月未向员工下发工资。面对复杂执行局面,荣昌法院与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推进招商与用地衔接工作;与案件当事人积极联系协调,弥合双方分歧,并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快速确定土地拍卖价格。2022年7月26日,该土地以3592万元拍卖成交。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激发民营企业经济活力,以司法方式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一方面致力于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款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配合完成区内招商引资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该案的执结一是做到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统筹高效推动案件执结,助力企业主体渡过疫情难关;二是消除潜在社会风险,保障广大企业员工安居乐业;三是执行地区产业政策,盘活闲置零散土地,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实现以司法惠民生。
“法院+工商联”协作配合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院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荣昌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坚持系统观念,为有效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和工商联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重庆市荣昌区工商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沟通联系协作机制的通知》,并促进机制常态化运行,多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经济发展。
一、具体做法
一是落实常态化联系机制。区法院、区工商联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1名工作联络员,由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区工商联非公经济发展和维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工作联系例会,通过日常工作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共商研讨等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交流,有效发挥联系协作机制的作用。
二是建立联合调查研究机制。搭建工商联、商会、企业家、法官、行业代表等广泛参与的调研平台,围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涉企纠纷化解等服务企业司法问题,通过走访调研企业、专项调研会议等形式开展调研,共享调研成果。
三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引导企业调解和解,降低涉企纠纷成诉率。区法院综合调处室指导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邀请商事调解组织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负责商事纠纷源头预防、诉调对接、综合调处等,统一商事纠纷预登记、过滤、辅导、释明、分流、跟踪监管工作,共同参与商事案件纠纷化解。
四是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机制。区法院探索成立高新区人民法庭,配置3个审判组,打造简案、类案、繁案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商事案件分流模块化、专业化审判,有效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简繁分流、类案专办。开通涉民营企业纠纷“绿色通道”,确保该类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二、产生效果
一是通过联合调查研究机制,通过搭建平台全方位分析研判民营企业涉法涉诉趋势,针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和影响力,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是通过共同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各民营企业市场主体提供了纠纷解决多种渠道,有效发挥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的作用,降低涉企纠纷成诉率,减少纠纷解决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三是通过民营企业维权机制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三、典型意义
区法院和区工商联协作出台《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沟通联系协作机制的通知》并通过落实该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共同围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企业家维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等服务企业司法问题开展调研、精准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有效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和工商联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同维护秩序,确立规则,切实引导民营企业、企业家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诚信合规经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多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机制建设做法在全国第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被通报表彰,获评全国典型事例。
图文:胡兴凤、任禄荣、徐颖
编辑: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