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对一名在审判庭打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发出罚款决定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施行以来,荣昌法院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
“当胸一拳,一案件原告应声倒地不起”,这是不久前发生于荣昌法院某审判庭内案外人殴打一诉讼当事人的情形。2023年5月17日,某案承办法官在第一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就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原告黄某某欠有案外人蔡某某,雷某某等人工钱,被告谢某某通知雷某某,蔡某某等人,可在法庭调解结束后向黄某某讨要。于是,雷某某等人自开庭就守候在审判庭,案件调解结束,在原告黄某某准备离开时,雷某某,蔡某某上前阻止并讨要工钱。黄某某回应后正准备离开,突然雷某某上前用右拳朝黄某某胸腹部狠击一拳,黄某某应声倒地不起。
值班法警接警后迅速到达事发审判庭,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黄某某送医救治,并控制住违法嫌疑人雷某某。荣昌法院以(2023)渝0153司惩1号立案由司法警察大队启动调查,承办法警立即对在场法官、书记员、当事人进行相关询问并制作笔录,对被殴打人黄某某的急诊病历、病情记录、检查报告等进行了提取,调取法庭视频监控,固定相关证据,确定了雷某某殴打他人,扰乱法庭正常诉讼秩序的违法事实。
雷某某无视法庭尊严,不遵守法庭相关规定,公然在审判庭内殴打案件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彰显司法权威,荣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雷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
经法警教育,被处罚人雷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出具悔过书,请求人民法院谅解,不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