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维护你 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10大案例)
山西省公安厅还公布出了10起近年发生的典型袭警案例,警醒大家共同维护人民警察执法尊严。
1
2016年3月14日19时许,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民警在处置一起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涉案的违法嫌疑人武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谩骂、殴打处警民警,致1名民警受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3月24日,襄垣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某某。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
2016年3月12日15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到辖区一KTV附近处置一起酒后滋事案件。民警在对醉酒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口头传唤时,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推打处警民警,将其中一名民警踢倒在地、撕破警服,致被打民警右手食指受伤。3月24日,万柏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某。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
2016年3月7日18时许,忻州市公安局河曲县文笔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任某某(女)及其丈夫邬某军、公公邬某子、婆婆乔某某到派出所吵闹、谩骂、推搡撕扯办案民警,致使1名民警受伤,派出所2个多小时不能正常办公。3月8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邬某子被刑事拘留,邬某军、乔某某被取保候审。3月18日,河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任某某、邬某子。3月29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
2016年3月3日20时许,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带领2名民警到辖区东大滩村抓捕致人重伤的网上逃犯赵某怀时,遭赵某及亲属暴力阻挠。其中,赵某怀持长刀、其祖父赵某国持钢管、其父赵某军持铁锹、其大哥赵某岗持劈斧暴力阻拦、殴打民警执行公务,致使3名民警颈部、背部不同程度受伤。4月6日,山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怀、赵某军,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5
2015年10月10日19时许,高平市公安局神农派出所带班副所长带领4名辅警到辖区一饭店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处置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郜某拒不配合调查,并辱骂、殴打致伤带班副所长及其中一名辅警。2016年3月3日,高平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6
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吕梁市汾阳市公安局肖家庄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违法嫌疑人吕某某扰乱派出所工作秩序案件过程中,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殴打致伤2名民警、1名辅警,踢坏派出所询问室软包门和办案区钛合金安全门。2016年1月18日,汾阳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吕某某拘役四个月。
7
2015年9月16日16时许,泽州县公安局下村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辖区柳树底村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原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期间,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不仅辱骂、推打处警民警致伤3人,还用砖头砸碎警车玻璃。2016年3月11日,泽州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8
2015年7月31日15时许,阳泉市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处置一起交通事故警情。涉嫌交通肇事的驾驶员郭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不仅殴打致伤一名执法人员,还将肇事车辆横在公路中央拒不驶离,致使道路堵塞长达4小时,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1月11日,盂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9
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和瑞街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到辖区一饭店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处置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夏某等6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围攻、辱骂和殴打处置民警,导致2名民警、2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2部执法记录仪被损坏,派出所办公柜子玻璃被砸碎。2016年1月1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夏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夏某等3人退赔损坏派出所财物款5500元。同时,矿区分局对陈某某、薛某某以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行政拘留15日、5日。
10
2015年4月9日9时许,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晋华街派出所2名民警到辖区某销售现场处置一起民事纠纷警情。涉事人员常某萍(女)、常某彬(女)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致使围观群众聚集,现场秩序混乱。在增援的2名民警赶到现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时,常某萍、常某彬再次辱骂、踢打、撕扯民警,致2名民警受伤、1名民警的警衔被撕毁。2015年8月6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常某萍、常某彬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省公安厅网站
编辑:警务督察支队 耿荣欣 胡 波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