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科研不端!任何公民皆可举报!涉违纪违法者移送机关处理!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新规打击科研不端行为。
12月29日,自然科学基金委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制定相应的调查处理办法。
(一)抄袭、剽窃、侵占;
(二)伪造、篡改;
(三)买卖、代写;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一)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除了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处理之外,上述处理办法还针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依托单位拟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取消一定期限内的评审专家或依托单位资格。
在处理细则上,上述处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
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买卖或者代写的;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至于评审专家方面,上述处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另外,自然科学基金委还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对于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上述处理办法还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新出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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