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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运输烟花爆竹,最新曝光!

株洲发布 2024-01-12


8月2日,醴陵公安曝光一批

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件

 ↓ ↓ ↓


 黄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烟花爆竹)案 


今年3月至今,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石塅村的家中帮助他人非法加工烟花爆竹。今年7月8日,黄某某被正在联合执法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其已加工好的烟花爆竹若干箱。黄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吴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烟花爆竹)案 


今年4月底,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醴陵市某花炮厂内,将其生产的鞭炮运输至醴陵市东富镇,并承包给他人加工。今年7月11日晚,吴某某收货后驾车至东富镇横新村时,被东富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经清点车厢内载有若干箱爆竹。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周某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 

(烟花爆竹)案 


今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庵塘冲组废弃猪栏屋内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被醴陵市白兔潭镇工作人员发现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原材料、半成品若干。 周某某、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可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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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醴陵公安

编辑 | 汤纯璐

审核 | 吴彪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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