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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yaohaotixy Intro 校长运营圈只传播K12领域最先进的管理思想,只提供最实操的招生、企业管理、教研等办学干货,只报道最新的教培行业新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涉及到了民办学校的方方面面,引起了广大校长的巨大关注。新法能不能给校长们带来期待已久的好消息,又会对教培机构的发展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帅律师,来为我们校长详细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K12教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前景展望。 全文共计3900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以下为会谈整理部分,注:为了方便叙述,《民办教育促进法》均简写为新法。 Q1:K12教培机构是新法所针对的“目标用户”吗? A:不是的。 纵观新法,可以发现新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中小学等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高度市场化的大量中小型K12教培机构并不在新法的考虑之内。 教育部官方是这样表述的:“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这里所说的民办学校100%全是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没有将K12课外辅导机构统计在内(K12课外辅导机构在新法中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但咱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并不意味着民办机构可以继续浑水摸鱼了。 Q2:为什么说教培机构不能继续浑水摸鱼了呢?这话怎么理解? A:以前教培机构是可以只在工商局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或教育科技公司,不必要向教育部门报批。 这是因为修改前的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之前的国务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事情,这导致教培机构原来一直可以浑水摸鱼,而在这次颁布的新法中则删除了旧法的这条规定。 这就意味着教培机构未来不能简单注册成教育咨询公司或教育科技公司了。 Q3:这么说,新办学的K12教培机构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了?如何申请办学许可证呢? A:是的。新法明确了K12教培机构同时受教育局和工商局监管,而且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机构无证办学的风险比现在增大了很多。 新法还规定,民办机构一律应先向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机构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为公司,非营利性机构向民政局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由于以前设立营利性机构的申请渠道并不通畅,政府对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也存在空白,教育部门对无证办学的教培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政策漏洞已补上,教育部门可能要对无证办学痛下杀手了。 Q4:新法对于各地办学许可证的取得标准和申请条件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A:新法并没有对民办机构的设置标准、办学许可证的取得标准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而把民办机构的设立条件、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交由了地方自行规定。 也就是说已经登记为公司的民办机构,预计可以直接申请办学许可证,但申请条件、申请办法等还是要看地方规定的。 目前,上海市、成都市等少数地区已经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出规定,尽管对于中小型教培机构来说,相关审批条件仍过于苛刻,但毕竟有了明确的操作路径。 而大部分省市还处于工商局和教育局要么不管要么乱管的状态。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各省市都将出台各具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细化民办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 因此,面对地方性规定的“百花齐放”,校长们还是要好好关注所在省市怎么给《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想必将会有人欢喜有人愁。 Q5: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有什么区别?我们机构之前注册的是非营利性民办机构,我们未来需不需要办理变更? A:新法修订的重点在于实行营利办学分类管理,选择非营利办学的机构等同于捐资办学,会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优惠政策。 但新法特别规定非营利性机构的举办人不得取得收益,以后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都可能加强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财务监管,严打分配利润的行为。 而选择营利办学机构,等同于普通工商登记企业,在融资及资产证券化(国内A股等)方面将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这也就意味着K12课外辅导机构、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园不存在任何政策的不确定性,直接变更成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并接受公司法的治理即可,未来这些行业必将受到资本追捧。 因此,建议广大校长及时将教培机构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办学机构。 Q6:已经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如何变更为营利性民办机构?难度大吗? A:已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机构,如果计划改为营利性民办机构,可以进行财务清算,重新登记为公司;不过,民办非企业法人改为公司制,涉及到大量税费以及财务清算问题,难题还是不少的。 如果不是有房产、土地登记在民办非企业法人名下,可能抛弃原壳、新设公司更为划算。 Q7:之前很多校长反映,当地的教育部门、物价部门等经常要求机构对收费标准办理备案,甚至干预收费标准;有不满学员去物价部门投诉收费标准时机构也会被而被立案调查。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调查有道理吗? A:不是说没有道理。 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基本上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而非营利性机构的收费标准要参照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允许自定收费标准。因此,有了解内情的学员家长以此为理由向有关部门投诉,是有效果的。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所以校长们需注意如果你的机构继续采用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那么以后应继续遵循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则完全可以自主定价。 Q8:仔细研磨法律条文时,感觉新法很笼统,甚至多是一些模棱两可的概括性规定。怎么看待这些规定? A:我觉得相对于新法的规定来说,更需要关心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如何修改。 一些重要的法律,都会配套一部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而魔鬼就藏在细节中。 例如,根据尚未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这是法律规定中所没有的,而在实施条例中增设的。 按照惯例,实施条例都会对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条件、细化标准,而教育局、工商局及其它执法部门是以实施条例为主要行政依据的,因此,新法如何落地,我们还要观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如何相应修改。 此外,营利性民办机构涉及到教育局和工商局的双重审批,这两个部门如何衔接,也将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Q9:新法实施后,教培行业的商业机会在哪里? A:关注经济时政的校长可能知道,近两年以来,国家掀起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新潮。基本概念是,社会企业提供一种公共服务,由政府出资购买。 举个例子,A县缺少幼儿园,青藤教育建设一家幼儿园并向全社会招生,但收费按照公立幼儿园标准确定,收费与经营成本+合理利润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本次新法明确鼓励支持上述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合作。许多校长忌惮与政府合作担心出现风险,但笔者建议校长们考虑政府改革形势和社会发展趋势,放眼长远,政府向民办学校采购公共服务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这其中蕴含着大量商机。 Q10:谈谈你对教培机构办学的建议吧。 A:从长远来看,我觉得教培机构应当走规模化、专业化之路。 新法的精神是一切教育机构均应具备较高的硬件水准、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准。 新法规定,不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各类民办学校均应符合如下标准: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设置标准; 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规范的决策机构,学校的股东与学校界限要分明;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股东、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需要备案; 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生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学校的不当行为。 综合上面的条件,与大多数“补课班”式的K12教培机构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甚至不在一个层面上,这也是我说K12教培机构不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目标用户”的原因。 笔者也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或其它规定出台释明非学历教育的K12教培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但目前来看可能性不大。《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3年制定的,2013年6月在批量修改12部法律时简单删除了一条,本次大幅修改历时三年,而下一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恐怕也要在十年以后。 高帅 说 从长远来看,政府软硬兼施地促进教育机构走规模化、专业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不管是为了满足市场品牌建设要求,还是应对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条件,都要求K12教培机构脱离小作坊式作业,形成与公立学校差距不大的软硬件条件,具备专业与资质兼备的教师,实施规范的学校管理机制,以及与教育部门等主管部门积极地互动。 北京新东方优能中学爆发式发展的5个阶段【小狼】 这个锅,学而思不该背!【CK47】 明师教育登录新三板,校长是一种怎样的体验?【高帅 UncleW】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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