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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证积分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慈政发〔2015〕56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资源承载力,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原则。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省、宁波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保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根据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制定政策,镇(街道)所属学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各教办、学校具体实施;城区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街道统筹安排,城区教办和学校具体实施。

  3.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户籍在慈溪市外)要求在慈溪市义务段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本人或者其父母(包括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父母)必须在慈溪市内居住,具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除上述对象外,我市原则上不接受义务教育段其他年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插班生。

  4.所有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参加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

  5.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由公办学校接纳,若入学人数超出学位数,当地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以下称当地教办)可根据当年可提供的学位余额数划定积分入学分数线。未达到相应分数线者,由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自主招录。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在当地教办规定时间内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要提供)等材料到当地教办指定的地点预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2.各教办根据预报名情况,结合所属公办义务段学校在招收施教区新生和其他政策性统配生后可提供的学位数,综合考虑积分高低、地段远近等因素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居住在我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到教办指定的地点报名,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并在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积分,按父(母)量化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2)量化积分相同的,以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排序为依据录取,直至录满能提供的学位数。

  (3)虽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但未办理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的,量化积分视为零分。在(1)、(2)批次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可按文化程度、社保缴纳月份、职业技能、本市居住时间进行排序招录部分学生。

  3.未办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子女原则上不能在当地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就读。若完成上述3类情况招生后,初中段学校尚有较多空余学额,今年可优先安排在我市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小学毕业生就读;小学段学校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可按在我市是否有住房(住宅或商住,完全产权)、文化程度、社保缴纳月份、职业技能、本市居住时间进行排序,适当安排部分学生入学。

  4.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才子女、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产业平台落户企业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市镇(街道)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入学按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予以安排。

  5.有其他特殊情况,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四、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流动人口子女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和校门口张贴招生方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当地教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

  3.加强招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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