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慈溪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以户籍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 及《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的规定,各地教办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
4.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要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则根据相关证件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向户籍所在施教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有房产而无对应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作学区生,若完成上述3类情况招生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可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套房产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为提前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公办义务段学校对施教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房产证取得和户籍迁入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同时,尽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产内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的,将按第(3)类情况予以录取。
4.明年继续实施招生预警统筹机制。适时公布学位、施教区内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数。当(1)、(2)、(3)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对第(3)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当(1)、(2)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对第(2)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当第(1)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对第(1)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超出计划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属地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相关情况教育局会适时启动预警发布。
5.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办报名,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入学(入学新生报名时,应提供《宁波市幼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1)公办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
(2)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3)港、澳、台籍来慈工作人员的随带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在慈溪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4)在慈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士子女、来(回)慈创业人员子女、烈军属子女、驻慈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员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
(5)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且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慈溪常住户籍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6)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8)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新制定的《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另行发布)为准;
(9)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才子女、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产业平台落户企业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市镇(街道)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入学按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予以安排;
(10)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6.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入学政策调整,2012年到2015年单凭房产就读公办小学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个别确因监护人工作、居住地等特殊原因要求在现施教区就读的,由各地教办统一安排到学位空余较多的公办初中就读。
7.为更好地动态测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读施教区学校的学生数,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施教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要求各教办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
8.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轻度的智障儿童、少年可选择到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的智障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经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专家鉴定团鉴定后,确定最终入学方式(特殊学校就读或原籍随班就读)。重度、极重度智力残疾或多重残疾,不能正常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当地教办安排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其他残疾类型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原籍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9.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西校区招录计算机程序设计特长生、锦纶初中招录体育特长生、西门初中招录科技创新类特长生、上林东校区招录智能创客类特长生,各校特长生招生人数控制在招生人数的10%以内。学校必须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录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 )文件精神,各镇(街道)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办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合理控制好班额。各教办应根据本区域实际,重点统筹做好中心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中心小学班额。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突破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教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辖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做好区域内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并共同做好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教办可视辖区内中小学招生生源分布情况按相对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统筹,当相近两个学校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施教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调剂。
3.积极稳妥地实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居住证积分入学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教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测算与研究,在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和教育承载力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另行发布),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4.加强招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随班就读学生外),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为送教上门的学生建立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就读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教育局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自愿放弃施教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和慈溪市外学校中途又转回施教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施教区学生,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就读。民办学校接纳学生后,中途不得借故劝退学生。
5.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6.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职能的民办学校应无条件满足规定的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要求。
7.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8.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素材|普教科
编辑|草莓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