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黄龙县监察委员会、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
为了增强检察监督的有效性,10月18日,黄龙县监察委员会、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着力解决关乎国计民生重点领域的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聚社会各界焦的问题,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建立协作机制方面,《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促进依法治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的,对属于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时,应当制作线索移送函,《检察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一并移送;监察机关对检察建议涉及的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在加强办案协作方面,《意见》指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沟通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情况;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一方提议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对策措施。双方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与联系;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工作交流,在法律咨询、查阅案卷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根据案情需要,可商请监察机关予以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或者配合办案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妥善解决;检察机关定期对开展检察建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和线索相关信息。因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意见》的出台,使监察、检察加强联系配合,立足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对于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维护黄龙社会和谐稳定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 | 高亚丽
编辑 | 张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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