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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后原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来了!

新媒体工作室 菏泽巨野县法院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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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5日,展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一年,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刘某虎与刘某强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以展某某未按约还本付息为由,将展某某和两位担保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展某某清偿所欠本金及利息,刘某虎与刘某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咦~

这时候疑问就出来了?

这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

判决起来不是简简单单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啊

但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来看,早前在2016年1月20日,展某某就已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合同到期后,展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双方商议后决定将到期债务转为新的借款,在原借款合同上注明“已结清”字样,并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

经审查,在第二次的借款合同中虽附有借款借据,但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展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支付借款。

这时候优秀的你们

可能发现了端倪

为什么借款未实际交付

却签订借款合同?

这种情况下,

担保人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巨野法院柳林法庭谷训山法官从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这是一起“借新还旧”案件,展某某与王某与2016年5月15日签订的借贷合同系用于偿还二人于2016年1月20日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下的借款,保证人刘某虎、刘某强对二人“借新还旧”的事实毫不知情,王某也无证据证明保证人刘某虎、刘某强知晓“借新还旧”这一事实,故谷训山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虎、刘某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谷法官,这10万元我们是不是就不用还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刘某虎、刘某强难掩内心激动,几天后两人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柳林法庭。作为首批齐鲁最美法官评选活动提名奖获得者,谷训山法官多年来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审判技巧,其带领的柳林法庭审判团队也在2019年获得了巨野县人民法院优秀集体的荣誉,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突出贡献。






法官说法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否则,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债权人如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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