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三轮车要人命?法院这样判!
对于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
估计很多人都不陌生
但是这个罪名的适用主体只限定于机动车吗?
答案是NO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案件的被告——一位80后小姐姐张某艳,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伤路边行人刘某某,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艳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5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巨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扶集村街里时,碰伤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同月18日14时,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电动车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艳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艳通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因电动三轮车具有便捷、轻快等特点而被普遍应用于家庭生活中,但近年来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车毁人亡的悲剧时有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者超速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是主要原因。承办法官提醒各位驾驶人员,开车无小事,驾驶电动三轮车应遵守相关道路安全法规,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行人作为弱势群体同样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机动车因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而导致其他人伤亡,行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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