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3年!曹县董某胜等3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11月30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胜等3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等罪名一案,首要分子董某胜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其余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该案由巨野县人民法院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院长程相锋担任审判长,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启等4人出庭公诉。由于受疫情影响,大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接受审理。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胜为扩充势力与其他势力抗衡,自2004年开始分多批次招收徒弟、干儿等几十人,并与多人结拜仁兄弟,以师徒、干儿为纽带,以安排组织成员进行承揽、管理工程或帮助集团成员违法犯罪后的协调处理等方式,使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要听董某胜的话、有事听从召唤、互相架势的组织惯例,并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董某胜为首要分子,郭某、曹某利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立以来,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6次,其中寻衅滋事罪11次、聚众斗殴罪1次、包庇罪1次,违法行为3次。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从侵害对象上,涉及曹县、成武县、定陶县和广西南宁众多被害人,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犯罪手段上,多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达五次以上;从人身损害后果上共计造成4人轻伤、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从行为涉及的行业上,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干扰、破坏公司正常经营、工作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全案案情,结合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前科劣迹、赔偿谅解情况以及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自10月12日立案以来,先后四次召开庭前会议,于11月11日至13日第一公开开庭审理,11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历时三天半,庭审结束后,办案团队就立刻投入到紧张而忙碌的案件合议、撰写审理报告、制作裁判文书中去,其中判决书就达100页之多,庭审结束到一审宣判仅用了短短14天,创造了巨野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最短用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