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人获刑!巨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案280余万元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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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巨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数多达62名,涉案总金额高达280余万元。3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中主犯李甲、李乙、黄某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他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主犯)等人,先后在境外缅甸木姐、老挝万象两地,通过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企业QQ号码、公民个人信息等,组织招募被告人郁某某、刘某、吴某某等大量人员为“枪手”进行分组管理,分别实施,以“拉手组”招徕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后,交给“枪手组”,由“枪手组”冒充“杭州金投”、“北京中关村”等贷款公司及贷款客服,利用“普惠金融”、“富达贷”、“顺泰金融”、“中融金融”、“国米金融”、“捷粒金融”、“易优贷”、“优度贷”等多个虚假贷款APP, 通过虚假网络贷款的方式, 以收取“包装费”、“解冻费”、“认证金”、“征信费”、“VIP加急费”、“退款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安排其表姐陈某红(另案处理)负责财务,陈某红提供洗钱公司的银行账号,“枪手”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洗钱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由洗钱公司操作取现,之后送交被告人陈某国处,被告人陈某国再交给被告人李甲,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依照比例分赃。从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诈骗殷某某等62名被害人,诈骗涉案金额2819734.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等37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3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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