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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哲学思考法治政府建设

2017-02-04 比较政治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在学术界,关于“法治”与“德治”孰优孰劣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支持“法治”优先的学者认为,应以法律划定权力应用的界限,确定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保障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支持“德治”优先的学者则认为,过分强调法治,将人人假想为自私自利的,反而会加速人们道德的败坏。

  厘清“法治”与“德治”的内在联系,对于深刻理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定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这一点,康德对于“他律”与“自律”的分析值得借鉴。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谈到了“他律”与“自律”在表述形式上的根本区别。康德认为,“他律”的规则都是“假言命题”,是有条件的,而“自律”的规则都是“定言命题”。比如,“如果你不想被人揭穿的话,那么你就不要撒谎”,这一表述中,行为者不撒谎并非出于对“不撒谎”这一规则本身的尊重,并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道德的行为应该是出于对规则本身的尊重,是出于责任。例如,一个人救助了一个落水的人,他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救人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或赢得美名,甚至也不是出于他善良的本性,而是出于对“救死扶伤”这一普遍规则的尊重,是不附加任何其他动机的。在康德看来,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因此所有的道德律令都是“定言命令”。

  将“法治”与“德治”和“他律”与“自律”相对照,法律的规则是以“假言命题”为基础的,是基于“他律”的。以交通法规为例,各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如果不想被处罚,就遵守交通规则吧。与“法治”相反,“德治”是以无条件的“定言命题”为基础的,是基于人们的“自律”。只有当人们真正领悟到人之为人的责任与自由,领悟到道德律令的普遍意义,才可能真正出于尊重而自觉地遵守规则。康德认为,人之为人正是因为人并非被自然所决定,人所拥有的自由使其能够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而为自己的行为制定规则,并遵守这一规则。但遗憾的是,康德并没有详细阐释人要如何摆脱自然的束缚,从一种“他律”的存在转变为一种“自律”的存在。对于人类社会来说这一问题就是:如何从一个防止人人作恶的法治社会过渡到人人自律的德治社会?

  我们看到,人世间的芸芸众生无不在“他律”的泥潭中挣扎。无论多么圣贤的人也无法做到任何时刻都不受到自己的感受和私心的影响,而无论多么恶毒的人也不可能从未受到道德律令的感召。由此,我们来看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首先,基于“他律”的法治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因为,即使社会中只有一个人做不到自律,也会像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那样致使整个社会的规则遭到彻底破坏。其次,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先“法治”后“德治”。没有人生下来就会自觉地尊重规则,社会、家庭、学校要不断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导和鼓励,以促进人们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对于个人而言,“他律”是初步的要求,人们只有在行为被规范的过程中,才能逐渐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领悟到做人的责任和自由。同样地,对于一个社会来说,首先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法律规范公众的行为,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只有在人们认同和习惯于这样的规范之后,才可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建立一个人人自律的道德社会。再次,基于“他律”的法治与基于“自律”的德治并不是水火不容,两者实际上相互配合,促进人们从“他律”向“自律”转变。如果没有“他律”,那人类社会将任由人们的偏好和自然倾向所主宰,而如果没有“自律”,“他律”也终究无法约束人们的一切行为。对于社会而言,法治为每一个人划定了行为的界限,而德治则让人们认识到规则的普遍性,并出于责任和尊重而遵守规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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