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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马蓉婊子和雷洋该死的,是否同一群人?

2016-08-17 瑞熙 透明鱼


我本一吃瓜群众,一边啃着一边看,看着看着,觉得有点不对头,于是扔了瓜皮,抬起袖口,抹两下嘴巴,来说几句话。


宝强婚变一事,一开始我就觉得,这主要是个法律问题,但许多人却不这样看,顷刻掀起一场现象级的舆论狂欢。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些令人担忧的东西。


在发表看法之前,我特地搜了几个“娱乐调查性报道”媒体的文章看,所以我说话的前提建立在这些我看到的事实之上。深度阴谋论,亲子鉴定,谋杀等谣言均不实。财产转移这点,也并非那么惨,公司还在宝强手里。宝强的现实形象与荧幕形象不能等同,没点脑子怎么混到财产一亿,运作大公司,还拍电影。二人婚姻有感情,07年认识,09年结婚,恋爱两年,也不算草率。婚内感情出问题,在所难免,我倾向于双方都有责任,多关注宝强的反思维度。对于出轨行为的看法,在道德上,我认同社会的普遍看法,在法律上,我尊重立法者的权威。


好了,现在可以讨论一下,我觉得有意思的东西。首先是宝强向社会公布妻子出轨这一点,这到底是不是个法律问题。根据现在很多评论者的说法,这没有问题,忽略人情的因素,仅从法理上来看,赞同者认为,宝强有权利公布妻子的出轨行为。原因,一是,妻子背叛家庭在先,宝强公布信息是在行使权利;其二,马蓉是公众人物,所以应该让渡一些隐私权,容忍公众的围观和批评。


但我从婚姻法里看不出,婚姻一方拥有向公众公布对方出轨行为的权利,只看得出,一方拥有知晓的权利。但知晓与公布之间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只涉及家庭内部,后者则涉及到家庭内部成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这就来到第二点,公共人物在哪种情况下拥有向公众让渡隐私的义务,冰川思想库的评论文章里在这方面做了详细的梳理,例举了多篇学者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文章,学者们普遍的观点是,当公众人物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有关时,公共人物有义务让渡部分隐私权。很明显,作为宝强之妻的马蓉一定程度还算公众人物,但她满足另一个条件吗,即影响公共利益,我看不出。伤风败俗算吗?马蓉的出轨导致更多的人出轨了吗,马蓉的出轨行为诱使更多人出轨吗?她除了自己的私德,到底还败了谁的德,能说看到马蓉出轨,我也出轨,所以我的出轨要怪马蓉吗?荒诞的逻辑嘛。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的看法是,宝强可以探查、知晓马蓉的出轨行为,正是婚姻关系赋予了宝强这样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仅止于此,向社会公布这个事情,就不是权利了,而是涉嫌侵犯权利。


第二点,公众谴责马蓉该不该。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事关风俗。去掉明星光环,去掉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换种情景来看。因为种种外人难以细究的原因,热河路宝强家马蓉出轨了,还在之后转移了家庭资产,街坊邻居如何面对这个事情,刘大妈们会怎么做?会跑到宝强家去指着鼻子骂马蓉吗?会在胡同里碰到马蓉,就当面骂一通吗?会把马蓉牵到胡同里来,大家一起用唾沫淹没她吗?我想,现在的刘大妈也不会这样做了,刘妈会想,这是宝强家的事情,两口子要是快闹到要出事儿了,会去劝劝,如果不出什么大乱子,等他们自己解决,或者交给法院来判。之后,对于马蓉,刘妈们肯定不会跟她走得太近了,背后肯定也会跟李妈一起谴责,这样马蓉得换个地方住,即使分了房子,也得想办法卖了换地方。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网上这些人的做法,跟刘妈的素质比起来,还是差得有点远,跟文革的做法隔得比较近。


第二点里的第二小点,公众该不该辱骂马蓉。我觉得刘妈不会同意。


但实际情况是,宝强的这个做法得到了大量国人的认同,这就值得令人担忧了。我可以理解这种认同行为,许多人未必不知道隐私权一事,但他们做法却是,援引道义、道德的力量来为突破法律的行为构造正当性,以德压法。尤其又涉及到性道德这么敏感的领域,道德的威力将成倍地增加,分分钟碾压法。


这就难免不让人想起雷洋了,当时,也是有许多人认为雷洋该死的,老婆还在坐着月子就跑去打飞机,撞上这种事情,活该倒霉。在这些事情的舆论表现中,性道德总是在干扰法律,个人权利总是遭到群体性的践踏,一点都没有程序正义的精神。嫖娼与被死亡,出轨与被“游街”,好像不用设置太多的障碍。


有些事情,可以从其行为的逻辑看出相似点。相比起大量纯粹的非法行为,以某种价值去蔑视法律、践踏法律,后者更令人担忧。强盗抢了你东西,他会知道,自己是非法的,并认为自己是强盗,更可怕的是,强盗抢了你东西,却不认为这是抢劫,认为是某种“替天行道”,自我赋予的道德光环消解了践踏法律的罪恶性。大家那么喜欢显示道德优越感,真的可以去骂骂那些真正的非法行为,无耻行径。因为这个事情,跟刘妈面对宝强家的婚变家事不一样,只能背后骂,因为这个事情是跟公共利益有关的,所以我觉得可以骂得凶一些,这里提供一个草稿:“无耻之徒,鸠占鹊巢,滑天下之大稽,闹世界之笑话,铸千古之奇耻,造六道之重孽,咒其,便秘十日,房事不举,早年断经。”


以德压法,以权压法,这都是在当下中国司空见惯的现象。宝强婚变一事引发的现象级舆论狂欢,让我看到了,不仅以权压法正肆掠于青萍之末,以德压法的行为,竟然也有如此强大的势力。宝强曾极度崇毛,公司名字亦以缀名共青城,向主流靠拢,他此次一纸号召,就发动万亿级的人群出动,以道德名义实施网络暴力。这种景象,虽然说来夸张,不过我确实有种恍惚,他会有模仿自己偶像的感觉。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婚姻法竟然不能让出轨者净身出户,这是法律与道德直觉抵触的地方,应该修改法律,加大对出轨的处罚。我觉得这个欠考虑了,道德的价值是建立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的,把自由选择的空间压缩得越低,反而,对于道德价值是一种贬损。试想一下,有两个社会,道德水平都很好,离婚率低,家庭稳定性高,一个是因为婚姻双方有更多的选择但仍然选择忠诚于家庭,一个在很大比例上是因为怕背叛家庭的惩罚而忠诚于家庭,哪个社会的人更有道德价值呢。显然是前者。


一个社会里,有那么多肆虐的权力,有那么多亢奋的道德,唯独法律羸羸弱弱。亢奋的道德究竟于社会善的总量会起怎样的作用。首先亢奋的道德阻止不了权力作恶,实际上,目前中国人的道德在权力面前根本就亢奋不起来了。另一方面,碾压马蓉之后,是否,社会里的出轨者就会有所忌惮,我看不会。该包养的还得包养,该潜规则的还得潜规则。批臭一个马蓉,刘蓉,李蓉,救不了一个社会的性道德。


但是法律可以。我们先限制住权力,那官员乱搞性关系这一块儿就可以去掉一大部分,性道德可获得显著提升,去掉这个坏榜样的引导作用,市民社会的性道德可以直接交给必要的法律、风俗力量和人的自由心,不要搞什么通奸罪。有种说法,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我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必要条件。先法律,后道德,而不是主要靠道德,实际靠权力。挽救性道德,不可舍本逐末,谴责、辱骂、捉奸,以德压法,不仅把自己的道德搭进去了,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会有助益。


今天是长者的生日,我觉得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很有必要重温长者语重心长、苦心孤诣的教诲,“努力提高姿势(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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