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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雷洋事件所要了解的法律与常识

2016-12-29 墨 空 连山检察

今天北京检察机关权威发布,对雷洋事件中的五名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早已平息的热点再度回归,都说围观改变中国,但是围观之前要起码要了解一些法律与常识。


首先要懂法。根据通告可以看出,本次的不起诉决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经过对全案证据和事实的审查,认为涉案的邢永瑞等五名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这一点通告也说得明明白白。但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则意味着已经没有了起诉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从而对五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免除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邢永瑞等五人也必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责,检察机关已经建议主管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案件的事实,并非之前传言的“警察故意将雷洋打死,并栽赃以嫖娼的污名”。首先,邢永瑞等五人前往抓嫖是服从北京市公安机关异地打击嫖娼的指示,行动本身属于正常执法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其次,雷洋本身也存在过错,在警察怀疑其嫖娼,向其出示证件要求其接受盘问的情况下,仍拒绝配合警察,不断进行激烈反抗,才导致警察对其的约束措施随之升级,并由于雷洋饱食之后体位反复变化,吃的东西从胃里倒流至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其次要有常识。审视一个案件,我们既要关注结果,也要重视过程。从过程来看,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雷洋案”中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的。从介入案件时开始,北京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适时公布案件查办的情况,对案件的重大程序性信息及有关案情进行客观披露,满足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司法的需求,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又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在实现程序公正及司法公开上迈出了一大步。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有人可能会质疑是“官官相护”的结果,缺乏应有的担当。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未免过于简单粗暴,也不符合逻辑。如果真是维护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在介入案件之初完全可以不予立案侦查,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不批准逮捕、不移送审查起诉,更不必这样时时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所引发的质疑只会更少;如果是为了逃避责任,检察机关也完全可以不顾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背这个“锅”。笔者认为,在耗费如此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定有相关的证据和事实的支撑。在舆论如此关注及各方压力之下,检察机关能够坚持独立作出判断,宣布不起诉,反而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精神与应有的责任担当。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司法的公正是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基于当事人是何种身份或是无端的推测。当案件的结果与预期的想法不同时,我们与其盲目的怀疑、推测,陷入阴谋论的思维定势之中,不如相信法律的权威,哪怕质疑结论,也请尊重法律、尊重程序,采取合法的手段表达自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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